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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督促中央企業落實節能減排社會責任,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第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法接受國家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依法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資委聯繫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研究制定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意見;

(二)指導監督中央企業統籌規劃,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節能減排組織管理、統計監測和考核獎懲體系,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節能減排考核獎懲制度,將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四)組織或參與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審計,建立問責制度;

(五)組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宣傳、培訓、交流。

第五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按照企業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附件1)。

(一)重點類企業。主業處於石油石化、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運輸、機械行業,且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過200萬噸標準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過50000噸;

3.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超過5000噸。

(二)關注類企業。重點類企業之外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萬噸標準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噸以上;

3.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噸以上。

(三)一般類企業。前兩項以外的中央企業為一般類企業。

國資委對前款規定的三類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監管。根據中央企業所處行業、企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變化進行適時調整並對外公佈。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制訂節能減排工作專項規劃並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健全節能減排規章制度,落實節能減排責任。

第二章 節能減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組織管理體系。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領導機構,負責本企業節能減排總體工作,研究決定節能減排重大事項,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中央企業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建立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節能減排協調、監督管理機構。

(一)重點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節能減排協調、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或者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專職負責協調、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機構,負責節能減排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關注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協調、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三)一般類企業應當設立節能減排管理崗位,配備節能減排管理人員,負責節能減排工作的計量、統計、分析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節能減排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企業分管節能減排工作的負責人統籌組織各項節能減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對節能減排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節能減排考核獎懲體系,層層分解落實節能減排責任。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相關領導和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節能減排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節能減排教育培訓制度,落實對企業負責人、節能減排監督管理人員、節能減排重點崗位人員的培訓。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把節能減排與企業發展戰略、結構調整緊密結合,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優化生產工藝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後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推廣應用節能減排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科學有序推進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認真編制節能減排年度經費預算,多方籌集資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術改造,在節能減排重點領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開發新型高效節能環保產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標準,依照有關政策,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審查制度。

第三章 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與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生產過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統計監測,提升節能減排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節能減排計量、定額、統計等基礎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統計台賬,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口徑、範圍、折算標準和方法對能源消耗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進行定期收集、彙總和分析。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確保節能減排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通過企業自我檢查、第三方檢測、內部審計、外部審計等多種形式對節能減排效果進行評估和核定。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減排工作報告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節能減排工作逐級彙總報告制度,並定期將本企業節能減排彙總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

重點類、關注類和一般類企業分別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報彙總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年度彙總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應當於次年2月28日前報送;季度報表、半年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應當於報告期滿之次月20日前報送。

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總結分析報告應當包括本企業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及變化、節能減排管理情況、節能減排措施、節能減排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內容。重點類和關注類企業應當開展與同行業節能減排技術指標的對標和分析。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本企業節能減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違規和環保事故、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本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年度考核情況等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四章 節能減排考核

第十九條 國資委將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作為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實行分類考核。重點類和關注類企業考核反映企業行業特點的綜合性能耗指標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一般類企業根據行業特點確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標。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政策、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節能減排水平,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科學合理的節能減排考核目標。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考核目標進行審核,並在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節能減排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末,中央企業對任期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查和總結分析,對本企業及其所屬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説明,並將審查結果和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

(二)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對於經過國家節能減排主管部門考核和監測的企業,國資委依據節能減排主管部門審查的相關數據進行核實;對於其他企業,國資委通過審核企業節能減排總結分析報告、現場核查、委託中介機構專項審計等方式,對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三)國資委將中央企業節能減排考核情況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一併對外公佈。

第五章 節能減排獎懲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附件2):

(一)節能減排數據嚴重不實,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環境責任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節能減排重大違法違規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給予扣分處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節能減排考核目標的;

(二)發生較大和一般環境責任事故的;

(三)被國家節能減排主管部門通報,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對節能減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業,國資委授予“節能減排優秀企業獎”,並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八條 授予“節能減排優秀企業獎”的中央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成與國資委簽訂的任期節能減排考核目標和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節能減排考核目標;

(二)建立較為完善的節能減排組織管理、統計監測和考核獎懲體系;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c級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項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末,企業主要產品單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接近或達到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

2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能源利用效率、單位綜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降低率在中央企業居於前列;

3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在節能減排技術創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動全行業、全社會節能減排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九條 國資委對節能減排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指環境責任事故,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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