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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與配送暫行辦法》

2021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與配送暫行辦法》

為規範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與配送行為,制定了《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與配送暫行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2021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與配送暫行辦法》

《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與配送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採購與配送行為,保證藥品的正常供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在廣東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省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藥品,包括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掛牌交易品種。

第三條 全省範圍內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衞生機構、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的民營醫療機構和報名參加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配送報名

第四條 凡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均可在規定時間內在省交易平台上報名。企業報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證書》及《營業執照》;

(二)未列入廣東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

第五條 配送企業應提交以下報名材料: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

(三)《承諾函》。

以上報名材料屬複印件的須加蓋機構公章。報名材料由省藥品交易機構受理,具體程序和要求由省藥品交易機構另行公告

第三章 配送關係確定

第六條 供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的配送企業按縣(市、區)確定配送範圍,同一配送企業可以選擇全部或部分縣(市、區)報名;供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配送企業按地級以上市確定配送範圍,同一配送企業可以選擇全部或部分地市報名。

第七條 按就近配送、保證供應的原則,由生產企業在省交易平台上自行委託配送企業。

第八條 被委託的配送企業須對被委託事宜進行確認,並承諾按交易價格及相關生產企業的配送要求,為有用藥需求的醫療機構提供配送服務。

配送企業不接受生產企業委託的,應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在省交易平台上明確提出,生產企業可選擇委託其他配送企業。

第四章 採 購

第九條 醫療機構須通過省交易平台採購所有臨牀用藥。對因開展新技術、臨牀急(搶)救、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及自然災害醫療救治需使用的成交品種中無替代的未成交品種,須通過省交易平台備案採購(方法由省衞生計生主管部門另行公佈)。備案採購實行限量及限額管理。

在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及自然災害醫療救治情況下,對重大疾病防治必需,但省交易平台未成交的藥品,經省衞生計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公告,醫療機構可通過省交易平台不限量不限額採購。

第十條 醫療機構從生產企業指定的配送企業中選擇配送企業,也可採取搖珠的方法確定。具體遴選辦法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和藥品採購監督委員會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一條 交易結果確認後,交易各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籤訂藥品購銷合同,醫療機構須在20天內發起合同簽訂,交易三方須在30天內完成合同簽訂。合同須明確品種、規格、價格、數量、採購期限、履約方式及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交易各方應嚴格履行藥品購銷合同。醫療機構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採購,生產企業應按合同生產並供貨,配送企業應按合同配送。

第十三條 交易藥品的《藥品註冊批件》(含再註冊批件、補充註冊批件)或《藥品GMP證書》在報名時有效,在有效期內生產的藥品可以繼續參加省藥品交易,但藥品的剩餘有效期不足二分之一時將停止交易。

第五章 配送要求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是供應配送的責任主體。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配送供貨由生產企業以地市為單位指定配送企業。基層醫療衞生機構的配送供貨由生產企業以縣(市、區)為單位指定配送企業,每個品種在每個縣(市、區)不得超過5家;醫改試點城市醫療機構可以組團形式選定配送企業。生產企業對掛牌交易品種指定的配送企業須覆蓋全省所有參加藥品交易的醫療機構。交易結果確認後,生產企業按醫療機構在省交易平台上填報的採購量組織生產,保證按合同及時、足量供應藥品。

第十五條 配送企業須能配送所選區域內所有參加藥品交易的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遇特殊情況需變更供貨關係的,醫療機構應根據配送企業遴選辦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重新遴選。

第十七條 急救藥品須於4小時內送達;一般藥品須於24小時內送達,最長不超過48小時。

第十八條 配送企業應向省交易平台填報所配送的各品規每批次的批號和有效期。生產企業應向省交易平台填報各品規每批次的藥品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 藥品送達醫療機構指定交收地點後,醫療機構應按相關規定驗收,並通過省交易平台在配送企業發貨後7個工作日內確認收貨,在配送企業提交發票後10個工作日內確認發票。

第二十條 管制藥品的配送渠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藥飲片、醫用耗材及醫療設備等醫用產品交易的採購與配送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衞生計生委會同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工商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中醫藥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2日實施,有效期3年。原省衞生廳等十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相關辦法的通知》(粵衞〔20xx〕67號)同時廢止,凡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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