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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工管理辦法(通用3篇)

外聘工管理辦法(通用3篇)

外聘工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實驗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護實驗室及外聘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流動的合理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上級有關政策,結合喀斯特重點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外聘工管理辦法(通用3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人員,指實驗室從正式職工範圍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城鄉各類人員。

第三條 外聘人員崗位設置應限制在實驗室後勤服務,實驗室科研與教學原則上不設置外聘人員崗位。

第四條 符合設置外聘人員崗位的部門,所需人員應優先從實驗室正式職工中聘用,在正式職工中無合適人選的情況下可聘用非正式職工。

第五條 外聘人員招聘要遵循平等、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聘信息、招聘結果要公佈;要按照先實驗室待聘職工,後實驗室職工待業配偶、子女及校外社會人員的順序擇優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過1年。

第六條 招聘小組人員應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七條 實驗室聘用非正式職工,不管經費開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個月以上都要報人事處審批,人事處備案。

第八條 審批程序:實驗室申請,審核,人事處批准。

第九條 外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身體健康;(2)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能力;(3)年齡不小於20週歲;(4)無涉嫌政治、經濟、刑事及其他問題。

第十條 外聘人員工資每月不應低於貴州省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確定標準,計財處劃撥到實驗室,實驗室代發。由實驗室自籌經費負擔工資的,由實驗室確定標準並報人事處審核後發放。外聘人員工資要按月發放。

第十一條 外聘人員醫療、養老、失業、生育、工傷社會保險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其各類保險費用均按經費開支渠道由學校或實驗室承擔,人事處代扣並建立個人帳户。

第十二條 實驗室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衞生防護條件,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由實驗室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外聘人員因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術教育與培訓,可參加實驗室組織的各類政治思想學習、業務學習及其他文體活動。外聘人員在實驗室服務期間,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學習深造(如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等)者,學成歸來簽約二年的,學習費用與差旅費按正式員工報銷標準報銷50%,學成歸來簽約三年至五年的報銷70%,學成歸來簽約五年以上的全部報銷。

第十四條 外聘人員工作時間、加班加點和休息休假均應與正式職工等同。

第十五條 人事處為實驗室外聘人員主管部門。外聘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屬於學校負擔工資的,由人事處負責設崗和定薪,實驗室具體考核和管理;屬於實驗室負擔工資的,人事處負責政策指導和用工審批手續,實驗室負責設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對外聘人員均實行勞動合同管理與辦證管理。外聘人員受聘一個月以上的,經人事處批准後由用工單位和受聘人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書必須明確勞動期限、勞動任務、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雙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和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過1年。合同書一式三份,人事處、實驗室、受聘人本人各執一份。合同期滿,如續聘需重新簽訂合同及辦理有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書後,實驗室持勞動合同書到保衞處、計生辦辦理有關證件,聘期已滿或辭聘、解聘,實驗室應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部門,並負責收回有關證件送交保衞處、計生辦。人事處和實驗室應對勞動合同書進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條 實驗室必須對外聘人員進行上崗和常規教育,特別是對有毒有害有危險等工作的外聘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生產和技術方面的培訓,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實驗室對外聘人員應平等對待,不得歧視,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和無故剋扣拖欠工資。實驗室因違反本規定出現勞資等方面的糾紛,或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由實驗室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外聘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實驗室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實驗室利益,一旦發現違法亂紀和有損實驗室利益等行為,一律辭退,並追究本人責任。

第二十條 實驗室與受聘人員發生勞動爭議,儘量協商和調解解決;協商和調解無效,可依法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上級勞資統計與用工年檢要求,實驗室應隨時向人事處提供外聘人員工資發放表、人員異動及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事處、保衞處、計生辦將不定期對實驗室進行勞動用工檢查,一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將追究實驗室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外聘人員若中專達大專、專升本或在職攻讀研究生、送外培訓人員,學成後未滿服務期離開實驗室的,應全額退還實驗室所提供的學費及學習期間出差補助,並根據實際情況補償一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具體由喀斯特環境與地質災害防治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負責解釋。

外聘工管理辦法 篇2

為規範中心臨時外聘人員(以下簡稱“外聘人員”)管理,保證中心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外聘人員是指具有工作崗位需要的專業技能或基本素質,在一定時間內臨時受聘在中心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外聘人員崗位設置、職責任務界定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三種類型。

第三條 外聘人員應具有所聘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對司爐工、電工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種作業工種的編制外聘用人員,必須持有相關機構核發的證件上崗工作。

第四條 外聘人員採取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五條 用人部門聘用外聘人員時,每年12月15日前須事先向中心人事部門提出下一年的聘用人員需求計劃申請(見附件一),經中心人事部門審核,中心主任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年內聘用人員原則上控制在需求計劃之內,遇特殊情況確需增加聘用崗位的,須單獨提出用人計劃,人事部門審核,分管中心領導批准。外聘人員應填寫《外聘人員審批表》,並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員相關材料。

職能部門聘用外聘人員要嚴格控制,聘用崗位原則上不再增加。

第六條 外聘人員聘用,需符合所聘崗位的基本要求。

人員初聘根據空缺崗位報名情況,經部門審查後,填寫《外聘人員審批表》(見附件二),並提交社會保險等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聘用人員合同期滿時,由本人提出續聘申請。如仍保留原工作崗位設置,且該聘用人員在上一合同期內表現良好、技術能力達到崗位要求的,可以續聘。原工作崗位撤銷,聘用人員可申請到其它符合聘用條件的崗位工作,無空缺崗位或其不能勝任申請崗位要求的,不再續聘。

第七條 外聘人員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用單位繳費部分由用人部門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受聘人員承擔。

第八條 外聘人員勞動報酬或報酬標準的核定:

(一) 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外聘科技及業務人員的報酬,不得高於中心相應崗位人員平均工資標準。

(二) 沒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外聘科技及業務人員的報酬,不得高於中心技術員級崗位人員工資標準。

(三) 外聘人員的報酬下限,不得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從20xx年起,對續聘的外聘人員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基本津貼。

第九條 外聘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用人部門須為外聘人員辦理中心出入證件,該出入證件在合同解除時由用人部門負責收回。

(二)用人部門須對外聘人員進行安全保密與社會治安管理教育。

(三)用人部門應負責督促外聘人員,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繳納所得税及相關費用。

(四)外聘人員在中心工作期間,應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執行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和有關協議。

(五)用人部門須對外聘人員進行年度(聘期)考核,由外聘人員填寫《年度考核表》(見附件三),部門負責人提出考核意見和續聘建議。

第十條 用人部門由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聘用外聘人員,給中心造成經濟損失或由於對外聘人員的教育與管理不善造成責任事故或出現違反中心有關規定的,用人部門主要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問題,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心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外聘工管理辦法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税服務廳外聘人員管理,保障外聘人員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外聘人員工作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國税務機關納税服務規範》、《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辦税服務廳管理的意見》(國税發〔20xx〕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博州地税系統辦税服務廳外聘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人員是指税務機關(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為解決用人需要,通過合法勞務派遣單位聘用的非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結合工作崗位需要,嚴格控制外聘人員的使用範圍和人數。

第四條 精河縣地税局辦公室是外聘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部門。外聘人員的數量及比例根據工作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外聘人員所產生的費用由勞務派遣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外聘人員錄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招聘與上崗

第七條 用人單位因工作崗位需要,確需外聘人員的,應認真核定招聘崗位數量及上崗條件,報州局人事教育科審核同意。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後面向社會招聘。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包括派遣崗位、工作內容、人員數量、人員要求、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同時應明確費用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與外聘人員簽訂用工合同,各單位不得自行與外聘人員簽訂用工合同。

第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與外聘人員一般簽訂2年以上用工合同。合同期滿後,經用人單位考核同意,外聘人員可以和勞務派遣單位續簽合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與勞務派遣單位約定外聘人員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第十一條 外聘人員錄用的基本條件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有大專以上文化,財經類專業優先,道德品質好,具備工作崗位要求的基本技能,身體健康,年滿20週歲以上。

第十二條 招聘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考試內容包括面試、筆試兩個環節。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綜合分析能力、情境應變能力、言語表達能力、人際關係處理能力及外貌形體是否符合要求;筆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適應工作 崗位需要的基本知識及和技能。考察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專業素養,業務能力。

第三章 職責與規範

第十三條 外聘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外聘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務文書,也不得從事具有税收執法權的工作。

第十五條 外聘人員工作崗位職責,參照《新疆地税系統税收徵管質量評價體系(修訂)》中設定的綜合服務崗,具體如下:

(一)納税人涉税徵管資料的受理、錄入(辦理)、導出和導入。

(二)納税人各種證件及涉税證明、批覆的發放。

(三)納税申報受理及税款解繳。

(四)向相關部門傳遞查補税款、罰款的入庫資料和信息。

(五)代開發票。

(六)各種徵管資料的整理(分户或分類)和歸檔工作。

(七)税務登記的辦理。

(八)其他非執法崗位工作。

第十六條 外聘人員在工作時間內統一穿着工裝,工裝管理按照《新疆地税系統辦税服務廳外聘人員工裝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外聘人員在工作期間應自覺維護地税機關的形象和榮譽,按照《全國税務機關納税服務規範》有關要求做好納税服務工作。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完善針對外聘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激勵機制,要以提升人員素質為目標,結合崗位需求,加強以下教育培訓:

(一)職業道德、法紀觀念教育。

(二)税容風紀、言行規範、工作態度教育。

(三)税收業務知識、崗位技能、服務禮儀、溝通技巧、陽光心態、壓力釋放等培訓。

(四)其他項目培訓。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外聘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外聘人員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職責,開展外聘人員工作考核。用人單位應從工作實際出發,結合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關考核辦法,科學確定考核項目、量化考核指標、規範考核程序、充分發揮考核的引導促進作用。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採取各種措施,提高外聘人員工作積極性,獎勤罰懶,鼓勵先進、鞭策後進。

第五章 薪酬與社保

第二十二條 外聘人員薪酬待遇基數參照當地用工支付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外聘人員能級收入體系,完善薪酬待遇正常增長機制。

第二十三條 外聘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分擔相關費用。屬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六章 解聘與辭職

第二十四條 在聘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的外聘人員,可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五條 外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三)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拒不改正的。

(四)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外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六)外聘人員連續三個考核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外聘人員因個人原因辭職,需提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精河縣地方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籤: 外聘 通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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