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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xx年9月28日廳務(擴大)會議審議通過。下文是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佈、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工作。

第三條 管理原則 省環境保護廳對全省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預案編制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涉重金屬企業,尾礦庫企業,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五條 預案編制要求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六條 環保部門預案編制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結合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環境應急預案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同時,編制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手冊,明確職責任務及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並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發佈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七條 環保部門預案編制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佈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佈、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衞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預案編制的要求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環境風險源狀況、風險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廣泛聽取一線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的意見,根據有關標準和規定編寫。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的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相互協調,並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預案編制的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四)應急救援機構、應急物資供應單位、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內部人員的聯繫方式等。

第十條 編制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並充分徵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制單位應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三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預案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預案評估  新建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組織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並進行評估。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起6個月內,組織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並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審批該項目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 評估專家組成 參與評估的專家人數應根據企業規模而定。大、中型規模企業事業單位評估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5人;小型規模以下企業評估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3人。評估人員與所評估預案的企業有利害關係的,應迴避。

第十四條 評估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評估工作應以會議形式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範性、環境風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性等。評估形成的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估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各位專家書面評估意見;

(四)專家組會議評估意見;

(五)專家名單(簽名);

(六)參會人員(簽名);

第十五條 評估後的工作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訂完善,並重新編制實施。

第四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六條 備案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在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企業,涉重金屬企業,尾礦庫企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羣體性活動的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在活動開始3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備案內容 報送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三)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第十八條 受理時限 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並通過評估小組評估的予以備案,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並上報後統一錄入到陝西省環境應急管理信息系統;不予備案的,説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後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加強預案備案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檔案和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督促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做好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條 備案格式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見附件)。

第五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監管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預案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採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三條 預案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瞭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四條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羣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並報當地環保部門。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五條 應急物資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環境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十六條 預案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後,應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環境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 預案修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於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後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後的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表彰獎勵 對於在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環保部門罰則 應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罰則 應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責任追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應急演練、未按要求儲備應急物資,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名詞解釋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的危險源。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第三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陝西出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頒佈

陝西省環保廳近日下發了《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實施與監督管理、獎勵與處罰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辦法》於10月15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涉重金屬企業,尾礦庫企業,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辦法》要求,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辦法》規定,新建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組織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並進行評估。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辦法》實施起6個月內,組織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並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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