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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工會法辦法》新亮點

《北京市實施工會法辦法》新亮點

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1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為農民工、勞務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業羣體加入工會組織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對拒不建工會的企業,將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北京市實施工會法辦法》新亮點

亮點一:建立勞動關係就可入會

新修訂的“辦法”以法規的形式在肯定北京工會改革實踐成果的基礎上,創新發展了工會維權工作機制。

在工會組織建設方面,修訂版擴大了會員身份條件的界定範圍,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特殊羣體入會提供法律依據。在解決建會難的問題上,通過上級工會指導、維權制度倒逼、服務吸引職工等綜合手段來促進會員建會和爭取企業的支持。

目前企業職工尤其是非公組織職工入會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如部分企業阻撓、限制甚至打擊報復職工參加工會。針對這一問題,修訂後的“辦法”明確提出“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這在原來的基礎上,新增了“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對勞動者成為工會會員的主體身份進行調整,突出解決農民工等特殊羣體和勞務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入會難問題。

亮點二:職工建會企業須“出錢出地”

目前,部分用人單位還存在拒絕、拖延與職工開展平等協商或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過低等情況。針對這些問題,新修訂的“辦法”作出了相應的調整。

該辦法首次明確提出,“一方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即要求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就勞動標準的確定、勞動關係的調整、重大勞動爭議的處理以及集體合同的簽訂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用人單位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約定。集體合同對本區域、本行業的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包括沒有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沒有簽訂集體合同的應當按照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

實際上是明確了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效力範圍,解決了部分集體合同標準低、流於形式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覆蓋了不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

此外,對尚未建會的單位,只要職工有建會意願,上級工會指導籌建的,企業要撥繳經費用於組建工會和服務職工,這包括必要的辦公時間、辦公場所、辦公經費和辦公人員等與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相關的物質條件和人員保障。

亮點三:企業拒絕協商將被公示

新版“辦法”還首次增設了將企業違法行為納入不良記錄的責任方式,強化了工會組織和行使職權的法律保障。

如果企事業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如剋扣拖欠職工工資、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不支付加班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侵犯女職工殘疾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工會可代表職工與其交涉,單位要予以研究處理,並在15日內書面答覆;逾期不予答覆又不改正的,工會有權提請人力社保、安監和衞生等部門依法處理。

對違反工會法律法規,如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或者拒絕、拖延進行平等協商,而又拒不改正的企業,新增加了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假如企業阻撓、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或對入會職工打擊報復,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佈,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加強對企業侵害職工權益違法行為的監管力度,增強“辦法”對違法行為的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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