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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

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於三農和中小企業。下文是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歡迎閲讀!

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
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資金支持農村、郊區和中小企業發展,改善金融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國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市金融辦為小額貸款公司市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審批、監督與風險處置。

在本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經市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

第六條 凡是區、縣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設金融辦的為區、縣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初審和日常監督管理,並承諾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區、縣範圍內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各區、縣主管部門是所在區、縣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初審;負責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

各區、縣主管部門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運營情況,並抄送北京銀監局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第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備案和註銷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區、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本市工商企業註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標註“小額貸款”字樣。

第八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三)單一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3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20%,且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

(四)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

(六)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工作人員;

(八)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一)市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徵信制度。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區縣主管部門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徵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税、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係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徵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並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證明,應真實地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並對其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十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先申請籌建。申請人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主管部門: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註冊住所、註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範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三)籌建工作方案。包括擬設公司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計劃,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措施,資金來源,公司治理架構,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內控體系,主要董事、監事及擬聘高級管理人員,信貸部門負責人和風險控制部門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履歷、聯繫地址及電話,選址方案;

(四)出資人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業務範圍、註冊資本金、股本結構,出資人出資額與佔股份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並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承諾書;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係情況説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隱瞞事項,出資人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投票權將受到限制的承諾;

(七)法人股東的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在行業狀況、納税記錄等事項;擬投資入股的自有資金來源真實的承諾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關於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最近1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複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及個人收入來源合法真實的承諾書;

(九)聯繫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律師對擬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區、縣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籌建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聘用專門的信用評估機構完成對股東信用評價。

區、縣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股東信用評價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將全套籌建申請材料連同初審意見、股東信用評價證明及時報送市主管部門。

市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區、縣主管部門。特殊情況下,市主管部門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憑批准籌建文件到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領取開業申請表。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自批准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並提交設立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説明理由,經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批准,報經市主管部門,可以延長1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開業申請表連同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範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設立要求等;

(三)經股東(大)會會議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企業法人要有註冊地址和法人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繫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律師對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十二)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區、縣主管部門自收到完整設立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連同審核意見報送市主管部門。市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和區、縣主管部門審核意見齊備後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區、縣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註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總經理應參加由市主管部門組織的任職資格考試和談話。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區縣主管部門提交個案申請。由區縣主管部門上報經市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六條 經各區、縣主管部門審核和市主管部門批准,小額貸款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批准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市公安機關、北京銀監局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税務部門辦理税務登記,並依法納税。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工商登記變更前須經區、縣主管部門報市主管部門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變更業務範圍;

(五)變更股東;

(六)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章程;

(八)變更組織形式;

(九)合併、分立;

(十)市主管部門要求申報的其他變更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以上變更事項,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主管部門批准後,持市主管部門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實施破產清算並註銷。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範改造為村鎮銀行。

小額貸款特點

1、程序簡單、放貸過程快、手續簡便;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程序簡單,貸款按照客户申請、受理與調查、核實抵押情況、擔保情況、貸款委員會審批、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貸款本息收回等管理。一般在貸款受理之日起7天內辦理完畢,比在銀行貸款方便,也比較快捷,相比民間借貸,利息要低很多。

2、還款方式靈活;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分兩次還本付息等多種靈活的還款付息方式。

3、貸款範圍較廣;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户等。

4、營銷模式靈活;小額貸款公司在風險可控下實行不評級、不授信的營銷形式,打破了長期以來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具有方式簡便、高效快捷的特點,有利於中小企業及時獲得信貸支持,緩解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户的短期融資困難,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之間的不足。

5、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是因為小額貸款公司貸出資金幾乎全部是股東的自有資金,所以對貸款項目的審查就更為謹慎;由於小額貸款公司是私人經營,主要在當地放款,對借款人及用途能充分的瞭解,所以對風險控制有一定好處。

6、小額貸款社會風險小。小額貸款公司不非法集資、不放高利貸、不用社會閒散人員收貸。其集資、放貸、收貸都有自己的執行辦法,而且只貸不存,不涉及公眾存款問題,社會風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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