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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大綱

關於貫徹落實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大綱

各地方煤炭公司:

關於貫徹落實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大綱

為進一步貫徹《xx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xx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精神,根據~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133號)、《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實行)》(安監總煤礦字[~]134號)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實行)》(安監總煤礦字[~]135號)的有關規定,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某某監察分局(以下簡稱某某監察分局)對某某地區煤礦企業貫徹《特別規定》有關精神制定了五條具體措施,現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各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特別規定》的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定期組織排查。隱患排查報告應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隱患排查情況要形成書面報告,由各礦主管礦長簽字後,於每季度第一週報送某某監察分局。

某某監察分局對逾期未排查和報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將按《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責任煤礦和煤礦企業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隱患治理,確保安全生產。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特別規定》所列舉的十五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某某監察分局對存在十五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併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將按《特別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對責任煤礦和煤礦企業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加大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力度。各煤礦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職工的培訓和持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某某監察分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把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監察,一旦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將按《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責任煤礦實施行政處罰。

四、認真執行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輪流帶班下井制度。各煤礦企業要在認真執行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的《江蘇省煤炭企業領導幹部深入井下管理規定》(蘇煤安[~]45號)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確保煤礦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各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煤礦正常工作期間,除完成月度下井總數外,還要根據《特別規定》的要求,保證每週至少下井一次。否則,某某監察分局將按《特別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責任煤礦實施行政處罰。

煤礦採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區隊負責人一律實行帶班作業。礦副總工程師以上行政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在規定的每月下井次數中安排1至2次的帶班作業。

五、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煤礦企業要按照~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編寫、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字[20o5]122號)的要求做好《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的編寫和發放工作,並於20o5年12月1日前將符合要求的《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發放到職工手中。

某某監察分局對逾期未完成便攜和發放任務的煤礦,將按《特別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責任煤礦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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