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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合集(精選7篇)

立案申請書合集(精選7篇)

立案申請書合集 篇1

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X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立案申請書合集(精選7篇)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合夥利用註冊的“X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牽頭,且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和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和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和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着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公安局X區分局

申請人:X

立案申請書合集 篇2

申請人:,女,生於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區某鎮某村3組。電話:138x2595。

申請人:,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毆打的受害人。

被申請人:某市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通知被申請人對樊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乙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並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東津公(東)不立字[20xx]第號】,申請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複核申請,某市公安局於20xx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複核字[20xx]號《刑事複核決定書》,維持了原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為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規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隨意到申請人自己家裏,無緣無故肆意毆打他人並致受害人耳膜穿孔、被害人頭部、面部多出軟組織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已經查明瞭樊乙的犯罪事實,且有現場目擊證人已經向公安機關作了證實,公安機關對於樊乙涉嫌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偵查,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對當地十餘位居民進行過肆意毆打。為了破壞村民選舉,在20xx年對當地支部書記進行毆打,已被公安機關處罰。所以,樊乙惡貫滿盈,稱霸一方,居民對其和之入骨。這種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的社會渣滓,不依法嚴懲,難消公憤。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序,依法追究經辦官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合集 篇3

申請人: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女,漢族,現住四川省。

xx年xx月1號午後,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裏,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泄之後離開。但是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裏,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和申請人所在的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犯罪行為。然後責令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將耳環交給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立案申請書合集 篇4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並找出真兇,將之繩之於法。

事實和理由:

20xx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於三佳鄉温村。佔地51畝,建築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櫃、保險櫃、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xx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夥人在4台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燬、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築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後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後,眼睜睜地看着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採取任何措施。事發後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佔,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佔真兇並繩之於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覆(介公不立字[20xx]2號、介公復字[20xx]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於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xx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並未指明是三佳鄉温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xx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炸藥炸燬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立案申請書合集 篇5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峯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峯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峯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着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立案申請書合集 篇6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石家莊博柯特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石家莊博柯特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峯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峯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峯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着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應經濟偵查大隊趙隊的要求本人後附説明(2頁)本人申請與民事法庭無關和申請的證據提交法院的望調查。

申請人:

立案申請書合集 篇7

申請人:王____,女,____歲,住____縣____鎮____村____組

代理人:朱____ , ____律師事務所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單位:____縣水務局,住所地:____縣___街____號

請求事項:

請求____縣人民檢察院對____縣水務局“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單位____縣水務局是____河____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近年來,被申請單位在河道監管上,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行政不作為,對每户非法採砂經營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不頒發採砂許可證,也沒有查詢是否有采礦許可證,放縱非法採砂經營者隨意採砂,使____河____段河道險象環生,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給附近居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造成極壞的'影響,無法保證採砂經營者所僱員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隱患,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請人____的丈夫____被非法採砂者____僱傭,在____縣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為其採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____正常工作,現場作業的只有______、______和______三人,下午18時左右,____指使被害人由河東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遊挪動採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東岸時,掉入____20xx年8、9月份抽砂時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裏,溺水身亡。被害人____被____僱傭上工僅七天半時間,工作地點是在岸上,不熟悉採砂船水中作業的現場情況,僱主也沒有進行安全培訓或告知注意事項,所以慘遭不幸。如果被申請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對河道實施有效監管,而不是,為了一已私利,只收費不管理,就不會發生____慘死的悲劇。被害人____的死亡與被申請人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有着直接的因果關係。發生事故後,被害人____的親屬多次找到縣水務局要求其處理此次事故,對非法採砂者進行有效的監管和處理,但他們卻推卸責任:“僱主____無證採砂,屬非法採砂,與水務局沒關係,我們管不了。”致使被害人.____已死去三十天多了,還陳屍現場;可與此同時,非法採砂者雖無證經營,但因已交縣水務局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得到水務局的默許,而有恃無恐,在被害人____陳屍附近,還在繼續非法採砂。對水務局這種“、行政不作為”的行為,申請人十分氣憤,為了給被害人____討回一個公道,告慰被害人____冤死的靈魂,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為此,特提出申請,請求____縣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____縣水務局“、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專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規定,請求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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