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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立案申請書(精選3篇)

要求立案申請書(精選3篇)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1

XX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要求立案申請書(精選3篇)

申請人XX市塑料廠因《船刑初字第號判決書》侵害其合法權益,已於X年5月22日以案外人身份,向貴院提出申訴,並提交了刑事申訴狀及相關材料。貴院收案後,申請人多次到貴院瞭解立案情況,要求依法立案,可是沒有答覆。貴院收案至今已經有一個月了,貴院不予立案又不給答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現申請人再次依法向貴院提出申請,要求貴院在收到此申請後,當日給予申請人答覆並馬上立案,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向上級法院反映,要求及時立案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申請人:XX市塑料廠

X年5月21日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漢族,X年11月出生,住X市X鎮城,身份證號:,

電話:X7x14。

被舉報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女,漢族,X年3月出生,原住X市X鎮城,身份證號: ,現住精通 304號,電話:。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涉嫌詐騙受害人50萬元財產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返還其侵佔的受害人財產。

事 實 與 理 由

一、非法收取曹某某5萬元拒不退還的事實

受害人曹某某與犯罪嫌疑人為鄰居關係, 20xx年前曹某某為X市工商局市場服務部臨時工,以自己與“第一把手”關係好、只要曹某某願交5萬元,就可幫助曹某某轉為正式公務員為名,在騙取曹信任後,於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讓受害人先後兩次交給其人民幣20xx0元,後又以請客吃飯為由收取10000餘元(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收取45000元的事實),後來“轉公”問題沒有辦成,雖經受害人和其兒子徐某多次追討,但這50000元錢,犯罪嫌疑人至今拒不願退還。

二、為曹某某“保管”10萬元現金拒不退還的事實

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玉中民終字第161號判決,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於X年 6月11日交給受害人87913元現金,犯罪嫌疑人欺騙受害人:虛構此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將“要被沒收”的事實,要受害人交出讓其代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沒收”,便把所有錢款交給犯罪嫌疑人“保管”,並一起到建設銀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帳户,後受害人又於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來的3000元交給了犯罪嫌疑人“保管”,樑承諾等“事件平息”後,才給回受害人,但後經曹某某多次追討,犯罪嫌疑人卻以此款已經在打官司時用完了,在民事審判時,更是矢口否認,説根本就沒有收到過受害人的一分錢,這80300多元錢(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8萬幾文紙”,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收取這80300元的事實)除了全部佔有判決徐某某交給曹的財產外,還另外曹交給其 “代管”一次2500、兩次3000的現金,合計101693.11元。也至今拒不退還。

三、非法侵佔曹某某的房屋(35萬左右)拒不退還的事實

X年8月,犯罪嫌疑人欺騙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調查經濟問題,要沒收“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欺騙受害人在《加名申請書》等文件上捺手印、簽字,犯罪嫌疑人靠提供虛假的申請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房屋轉户登記為“曹某某,(房權證號:X鎮字12938號)”,佔有了受害人的一半產權35萬元(該房屋目前市場總價約70萬元),犯罪嫌疑人在轉户前承諾“等事件平息後”即返還給受害人,恢復《房產證》真正的產權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現今又以該房屋是其出資購買的為由,明顯有侵佔的故意,因此,至今沒有把此房屋和《房產證》歸還受害人,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知道上當受騙後,多次登門討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種種藉口,拒不返還。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北民初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書》

2、()玉終民一終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

3、X市X鎮字第12938號《房產證》

4、受害人兒子徐某為了追討回房屋和被非法侵吞的十餘萬元現金,與進行了多次交涉的錄音資料等。

以上證據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訴訟已經經庭審質證、查證屬實,原一審法院已經確認“沒有合法的根據佔有原告112631元財產,屬於不當得利……”(見139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也認為“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見46號《民事裁定書》),但認為是“委託合同”或“保管合同”關係發回重審,法院重審後認為:行為均不構成“委託合同或保管合同關係”,駁回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建議受害人另行尋找法律途徑解決。

受害人認為,在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追索非法佔有財產案起訴後,又編造説房屋是其出錢購買和根本沒有收過受害人現金為由進行否認,再次證明了其非法佔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特向公安機關舉報。

受害人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X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多次騙取受害人財物共計50多萬元拒不返還,且數額特別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特請求貴局對詐騙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X市公安局

申請人:

-2-16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3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因不服“()第34號”行政裁定書(審判長付永江、代理審判員屈忠義、代理審判員韓寧寧),依據中院《關於審查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暫行規定》,申請對本案進行再審立案。

原因及理由:

X年11月27日中院立案庭作出“()第34號”行政裁定書(上訴人X年12月14日收到),裁定被上訴人(一審不予立案被告)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非本案的適格被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上訴人認為,中院立案庭認為“X省勞動力中心市場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主體,其不屬於X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的內部機構,亦不屬於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組織”,這樣的認定沒有事實依據。

立案庭未經審理,“審查”沒有事實依據就自我認定,粗暴剝奪公民依據《行政訴訟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權,上訴人不服。

X省勞動力中心市場在X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的網站上自我介紹“隸屬於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由X省職業介紹中心具體負責運作,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多功能、開放式的勞動就業服務實體”。實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市場化運作”是其行政運作的具體方式,並沒有改變其具體行政的性質!“政策的市場化交易”,政企不分,“中心市場”的工作人員及辦公地點均為政府行政公務員及政府財產,怎麼可能是“企業”?取個名字包裝就可以“變身”?就可以逃避《行政訴訟法》的追究?就可以“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市場化”而不受到追究?好有一比,難道取個"美國"名字,中國的法律就管不了了嗎?立案庭未經審理,審核查明涉案者的身份就主觀認定,是不對的。

全國類似這種招工、招乾的侵權案例很多,已經成為法律的空白區域,受害者眾多,而法院不作為,這才是最可怕的….上訴人之所以堅持,正是為了引起法院及全社會的關注,改變這種普遍侵犯公民工作權的現象,爭取平等競爭的社會環境....治標還需治本,只有找到違法的源頭,根治腐敗,才能“確實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為此,讓訴人查閲了大量的法律、法規,所寫的上訴狀被“法律快車”網站作為“法律文書”的範文推薦,地址,而雜文《供電局X局長收到了最後“通牒”》在網絡上引起廣泛關注和共鳴,本案的申訴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而中院裁定錯誤,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裁定枉法,上訴人不服,遞交此“再審立案”申請,望中院啟動再審程序,依法受理。

本案上訴狀及《供電局X局長收到了最後“通牒”》一文作為本申請書的附件一同提交法院。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訴訟代理人:(簽名)

X年12月18日

標籤: 申請書 立案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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