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書信 >申請書 >

要求立案申請書(精選5篇)

要求立案申請書(精選5篇)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漢族,X年11月出生,住X市X鎮城,身份證號:,

要求立案申請書(精選5篇)

電話:X7x14。

被舉報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女,漢族,X年3月出生,原住X市X鎮城,身份證號: ,現住精通 304號,電話:。

請 求 事 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涉嫌詐騙受害人50萬元財產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返還其侵佔的受害人財產。

事 實 與 理 由

一、非法收取曹某某5萬元拒不退還的事實

受害人曹某某與犯罪嫌疑人為鄰居關係, 20xx年前曹某某為X市工商局市場服務部臨時工,以自己與“第一把手”關係好、只要曹某某願交5萬元,就可幫助曹某某轉為正式公務員為名,在騙取曹信任後,於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讓受害人先後兩次交給其人民幣20xx0元,後又以請客吃飯為由收取10000餘元(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收取45000元的事實),後來“轉公”問題沒有辦成,雖經受害人和其兒子徐某多次追討,但這50000元錢,犯罪嫌疑人至今拒不願退還。

二、為曹某某“保管”10萬元現金拒不退還的事實

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玉中民終字第161號判決,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於X年 6月11日交給受害人87913元現金,犯罪嫌疑人欺騙受害人:虛構此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將“要被沒收”的事實,要受害人交出讓其代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沒收”,便把所有錢款交給犯罪嫌疑人“保管”,並一起到建設銀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帳户,後受害人又於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來的3000元交給了犯罪嫌疑人“保管”,樑承諾等“事件平息”後,才給回受害人,但後經曹某某多次追討,犯罪嫌疑人卻以此款已經在打官司時用完了,在民事審判時,更是矢口否認,説根本就沒有收到過受害人的一分錢,這80300多元錢(幾次交涉錄音中均承認收到了“8萬幾文紙”,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認,法院認定了收取這80300元的事實)除了全部佔有判決徐某某交給曹的財產外,還另外曹交給其 “代管”一次2500、兩次3000的現金,合計101693.11元。也至今拒不退還。

三、非法侵佔曹某某的房屋(35萬左右)拒不退還的事實

X年8月,犯罪嫌疑人欺騙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調查經濟問題,要沒收“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欺騙受害人在《加名申請書》等文件上捺手印、簽字,犯罪嫌疑人靠提供虛假的申請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房屋轉户登記為“曹某某,(房權證號:X鎮字12938號)”,佔有了受害人的一半產權35萬元(該房屋目前市場總價約70萬元),犯罪嫌疑人在轉户前承諾“等事件平息後”即返還給受害人,恢復《房產證》真正的產權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現今又以該房屋是其出資購買的為由,明顯有侵佔的故意,因此,至今沒有把此房屋和《房產證》歸還受害人,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知道上當受騙後,多次登門討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種種藉口,拒不返還。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北民初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書》

2、()玉終民一終字第46號《民事裁定書》

3、X市X鎮字第12938號《房產證》

4、受害人兒子徐某為了追討回房屋和被非法侵吞的十餘萬元現金,與進行了多次交涉的錄音資料等。

以上證據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訴訟已經經庭審質證、查證屬實,原一審法院已經確認“沒有合法的根據佔有原告112631元財產,屬於不當得利……”(見139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也認為“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見46號《民事裁定書》),但認為是“委託合同”或“保管合同”關係發回重審,法院重審後認為:行為均不構成“委託合同或保管合同關係”,駁回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建議受害人另行尋找法律途徑解決。

受害人認為,在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追索非法佔有財產案起訴後,又編造説房屋是其出錢購買和根本沒有收過受害人現金為由進行否認,再次證明了其非法佔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特向公安機關舉報。

受害人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X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多次騙取受害人財物共計50多萬元拒不返還,且數額特別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詐騙罪。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特請求貴局對詐騙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X市公安局

申請人:

-2-16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2

XX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塑料廠因《船刑初字第號判決書》侵害其合法權益,已於X年5月22日以案外人身份,向貴院提出申訴,並提交了刑事申訴狀及相關材料。貴院收案後,申請人多次到貴院瞭解立案情況,要求依法立案,可是沒有答覆。貴院收案至今已經有一個月了,貴院不予立案又不給答覆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現申請人再次依法向貴院提出申請,要求貴院在收到此申請後,當日給予申請人答覆並馬上立案,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向上級法院反映,要求及時立案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申請人:XX市塑料廠

X年5月21日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3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因不服“()第34號”行政裁定書(審判長付永江、代理審判員屈忠義、代理審判員韓寧寧),依據中院《關於審查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暫行規定》,申請對本案進行再審立案。

原因及理由:

X年11月27日中院立案庭作出“()第34號”行政裁定書(上訴人X年12月14日收到),裁定被上訴人(一審不予立案被告)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非本案的適格被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上訴人認為,中院立案庭認為“X省勞動力中心市場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主體,其不屬於X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的內部機構,亦不屬於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組織”,這樣的認定沒有事實依據。

立案庭未經審理,“審查”沒有事實依據就自我認定,粗暴剝奪公民依據《行政訴訟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權,上訴人不服。

X省勞動力中心市場在X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廳的網站上自我介紹“隸屬於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由X省職業介紹中心具體負責運作,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多功能、開放式的勞動就業服務實體”。實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市場化運作”是其行政運作的具體方式,並沒有改變其具體行政的性質!“政策的市場化交易”,政企不分,“中心市場”的工作人員及辦公地點均為政府行政公務員及政府財產,怎麼可能是“企業”?取個名字包裝就可以“變身”?就可以逃避《行政訴訟法》的追究?就可以“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市場化”而不受到追究?好有一比,難道取個"美國"名字,中國的法律就管不了了嗎?立案庭未經審理,審核查明涉案者的身份就主觀認定,是不對的。

全國類似這種招工、招乾的侵權案例很多,已經成為法律的空白區域,受害者眾多,而法院不作為,這才是最可怕的….上訴人之所以堅持,正是為了引起法院及全社會的關注,改變這種普遍侵犯公民工作權的現象,爭取平等競爭的社會環境....治標還需治本,只有找到違法的源頭,根治腐敗,才能“確實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為此,讓訴人查閲了大量的法律、法規,所寫的上訴狀被“法律快車”網站作為“法律文書”的範文推薦,地址,而雜文《供電局X局長收到了最後“通牒”》在網絡上引起廣泛關注和共鳴,本案的申訴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而中院裁定錯誤,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裁定枉法,上訴人不服,遞交此“再審立案”申請,望中院啟動再審程序,依法受理。

本案上訴狀及《供電局X局長收到了最後“通牒”》一文作為本申請書的附件一同提交法院。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訴訟代理人:(簽名)

X年12月18日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4

申請人(註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一審原告):××,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註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對方當事人(註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二審上訴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註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申請監督事項(一中院、基層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終(或再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區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執字第××號裁定違反法律規定)

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行使其他權利情況(高院):

申請人已於××××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於××××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請人已於××××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請異議;或者提起訴訟),法院於××××年××月××日作出駁回裁判或決定)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監督理由: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需指出審判人員存在哪些違法行為。申請對執行活動監督的,需指出執行活動中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督。 (或者對××××號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民事執行案件中執行行為)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要求立案申請書 篇5

再審申請人:(我),男 ,漢族,X年11月18日出生。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地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女,X年8月14日,青島市公交集團公司員工,地址:同上,於X年8月17日,帶着女兒離家出走,至今。電話: 女兒電話:

再審申請人薛建清與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省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撤消青島市四方區法院()四民初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書;

二、撤消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709號民事判決書;

三、撤消()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四、將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審。

五、再審被申請人婚前帶環,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生育權。再審申請人有權要求賠償19萬元。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4項再審。

六、“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請求對該房重新評估。

七、再審申請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審申請人不要補償、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責任,女兒由申請人撫養。女兒是被申訴人二姐給要的,查清女兒的真實身份。(女兒的要求)

九、再審被申請人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屬共同存款,請求分割。

十、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原始股票,屬共同財產,請求分割。

十一、原審法院開庭,沒有給我傳票。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1項再審。

十二、原審法院末讓我遞交新的證據。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項再審。

十三、原審法院審判員讓我撤訴。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7項再審。

十四、我申請審判員迴避,審判員不迴避。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8項再審。

十五、原審法院審判員違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13項再審。

十六、再審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請求調取證據,原審法院不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七、家庭存款有帳户,原審法院沒有查實,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八、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回被再審被申請人賣的房屋。

十九、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公安分局開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事實,原審法院末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二十、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全部有被再審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審被申請人結婚23年多,再審被申請人又非法把房子賣了。現在我沒有住處,我和女兒的户口無處落。再審被申請人和我離婚是有預謀的和外國人合影,婚前帶環(有病歷)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女兒是再審被申請人二姐給要的(當時剛出生三天)今年20歲,女兒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兒當自己的骨肉,買保險。再審被申請人以撫養女兒的名譽買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轉賣,出國。我為了女兒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離婚。

可是:青島市四方區法院(一審)審判長趙偉,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沒有分清是非,我申請審判長迴避,審判長不迴避。判決書中的內容有與事實不符,編造事實、改變詞義。我不認可的事實寫成認可。“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不同意購買。我遞交有房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報告(三級資質)。法院不支持。該房是再審申請人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單位給職工的優惠,再審被申請人如何購買?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現實,我不能調取的證據原審法院不給調取。原審法院把房子和女兒都判給了再審被申請人。我每月還要向再審被申請人交200元的教育費。

再審被申請人上繳到原法院的15.5萬元,屬於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帳户,原審法院不給查實。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股票,屬於共同財產。再審被申請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有人證),原審法院把房屋判給再審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拿共同存款,當補償款給我。原審法院不清查事實,枉法判決。

二、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 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審判決。我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X年5月30日中級法院審判長:熊紀英,打電話通知我,説: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廳。讓我準時到廳開廳,沒有給我傳票。5月31日我下午2點我看了一審案卷(律師沒去看),我發現一審的有關證據沒有轉到中院。

6月1 日上午8點30分開庭,我是上訴人,我確沒有舉證權。審判長不受理我的上訴請求,沒讓我遞交新的證據(股票證據),再審被申請人人不宣讀答辯狀。審判長只受理房子問題。在房子問題我提出三種解決辦法:1.我貸款購買房子2.我不要補償,被上訴人給我安排一個住處。3.把房子平分。這三種辦法審判長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評估,讓我交現金,我根本借不到15.5萬元。審判長給我兩天時間考慮房子問題。開廳只用了10分種,書記員能打了6張筆錄。我的代理人曲華強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筆錄上簽字,我都不知其內容。我問我的代理人,我簽字沒有問題吧?代理人説:“我都看了,沒有問題,筆錄都在簽字。簽了字也沒有用,我以前就是該法院書記員”。

6月4日上午8點35分,熊紀英審判長給我打電話:讓我撤訴。如果我撤訴法院可以退給我一部分上訴費。我的代理人也給我打電話也讓我撤訴。我不同意。我説:我上訴就是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級法院下發判決書。我的代理人曲華強拿着我的判決書不給我,兩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給我。我和中院法官説明了原因。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決書,我發現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

X年7月9日上午10點,四方區法院通知我,讓我拿強制執行通知書。法院給我5天時間,讓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説:我是上訴人,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吳法官看了一段時間後説:可能是筆誤,並通知了中院。我説:我對該判決不服。我的律師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師給我申請再審,對房屋進行重新評估。

X年7月10日下午3點30分,中級法院通知我説;判決書中有筆誤,你是上訴人,你拿過來改一改,再給你一份判決書。我説:被上訴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強制執行了。怎麼改?判決書內容是人為的。我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的訴訟地位在事實上不一樣了。判決書的內容也就失去了真實性和權威性。判決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審。

三、 原審法院違法。理由如下;

X年7月16日,我向青島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X年7月17日10點。四方區法院執行廳法官:給我打電話説:判決書已經改了,並作了裁定。我和中級法院要裁定書。中級法院不給我,我沒有辦法。我請求四方法院執行廳吳建榮法官,説明原因,請給我一份裁定書複印件,吳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書,並和吳法官説明了我已經到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了。我對房屋和財產有異議,“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請求重新評估。回家後我發現裁定書內容改成,我是上訴人又是被上訴人。判決書不是筆誤,是人為的。

6月22日中午12點30分。再審被申請人打電話通知我説:我已經拿到判決書了。你趕快給我過户,騰房子。為什麼再審被申請人有這麼多過錯,在一、二審判決書中沒有過錯,法院不追究。再審被申請人為什麼氣焰囂張,敢蔑視法庭,穿着拖鞋出庭,就是因為她的表哥,宋文化,在青島廣播電台當法制記者,難道關係就可以蔑視法庭嗎?

X年7月10日的裁定書。裁定不了上訴人的訴訟地位。我現在不明白的是:在我離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級法院,為什麼要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權壓法,要失信於人民。公平、公正、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為什麼在我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中,就不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就做終審判決。為什麼我對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在事實上我成了被上訴人。

X年7月20 日下午1點45分,我到中院紀檢辦反映問題。紀檢辦有關人員不見我,讓我到信訪辦。我和信訪辦的王説:我申請見鄒院長。王説:不行,判決書錯了讓他們再改。我也不明白法律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可以改幾次?

X年7月23日上午9點,我把有關的資料遞交給青島市人大。我的“申請見院長申請書”用掛號信寄給了中級法院院長,鄒川寧。至今沒有迴音。

X年7月24日上午9點,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廳。我問該負責人、立案強制執行怎麼辦理?答:寫申請書。我説:已經立案了,判決書有問題怎麼辦?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説:中院已經改了,並有裁定書。還有問題怎麼辦?答:你再去改。我説:被上訴人什麼時間來立的案?答:你到執行廳去問。我不明白立案廳不知道立案時間。為什麼要對我強制執行不給我“立案”證明看。

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凍結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 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兩年。

X年8 月2 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吳法官再一次讓我到執行廳。問我:什麼時候騰房子。我説:判決書又改了嗎?您給我被上訴人的立案證明。吳法官説;“你要證明幹什麼?改不改都一樣。你8月28日前,把房子騰出來,不然就強制執行,造成損失你負責。吳法官讓我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我不同意簽字。

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執行廳,向我下發強制執行公告。並在我住處張貼。逼我X年11月5日搬出該房屋。

X年11月9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在沒有房屋過户的情況下,強行給我搬了家,是再審被申請人租的待拆遷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資830元)給我造成了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法院對我強制執行沒有給我任何手續和證明,只是口頭説:執行費:500元,搬家費:250元,佈告費:20xx元,租房費:(兩個月)20xx元。(從15.5萬元中扣除)

再審被申請人租的待拆遷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資830元。該房有時沒有電和水,我無法居住。再審被申請人要房不是居住,而是賣房出國。如果被申請人把房子賣了。我和女兒的户口怎麼辦?我如何執行迴轉?

X年11月17日。我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X年12月3日,四方法院沒有通知我,在“青島日報”上發佈“公告”作廢了我的房產權證。再審被申請人12月5日非法過了户,12月7日辦了產權房產證。權證號:362665 證編:895969

法律是保護婦女和兒童。但是:要保護什麼樣的婦女?再審被申請人的行為為已觸犯了法律,做假證、疏通關係,婚前帶環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把一個無辜的孩子撫養成人20歲了,難道我錯了?被申請人有這麼多過錯,可是在判決書中確沒有過錯。

X年12月18日,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傳訊我,我失去自由8個半小時。如果我不搬出該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親(老幹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親多病在身,兩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於權利和各種壓力之下。我已無能力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單位倉庫,我現在沒有住處。再審被申請人剝奪了我的生育權,原審法院又剝奪了我的產權和居住權。

X年12月29日,再審被申請人又把房屋賣了。出國。(出國,派出所所長證明)

我的“再審申請”及事實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中級法院為什麼不再審?為什麼要給社會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年7月16日,遞交到中院的再審請求。20xx年1月16日,才開聽證會,被申請人不參加,只有審判員一人主持,我遞交有關證據,審判員不要。説:一個月給我答覆。

20xx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駁回我的再審請求,

理由;一、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評估有效。有資格證就行。

二、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共同財產和股票另案起訴。

三、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改成15萬元。

現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親(老幹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現病危中。我母親患多種病,經常住院。原審法院的不作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給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中級法院有明文規定:10個不準。原審法院能把國旗倒掛,能證明;院長及法官在我的離婚案中,公平、公正、正義的執法嗎?

現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請求高級法院查明原因,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不要補償、我要住房。被申請人的行為和人品及家庭狀況不能撫養女兒,誤女兒前途。我請求女兒有我撫養,保證女兒的學業和前途,我能保證女兒的學業,女兒同意由我撫養。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決,剝奪了我一生的權益(住房)。原審法院違反了公平、公正、正義的根本原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貴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此致

X省高級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xx年4 月22 日

註明:因“帶環病歷、“三公”房屋評估報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xx年4月17日,我和審判長趙偉要原件,趙法官説:原件已訂封,不給我。

標籤: 申請書 立案 精選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shuxin/shenqing/8om7e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