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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庭前準備5步驟

商事案件庭前準備5步驟

商事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往往提交證據繁多,法官如何迅速地從紛繁複雜的素材中整理出審理思路,做好庭前準備環節至關重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商事案件庭前準備5步驟,歡迎借鑑參考。

商事案件庭前準備5步驟

Step 1 審查管轄權

立案登記制下,儘管法院在立案階段會進行初步審查,但更多偏重於形式審查。因此,法官收到案件後第一步應仔細閲卷,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是否屬於法院審理範圍。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那麼案件不屬於法院審理範圍,應裁定駁回起訴。如果仲裁條款指向的仲裁機構不明確、不單一,或者同時約定仲裁和法院管轄,則視為仲裁約定不明,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2、案件是否符合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經審查發現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如果多家法院對該案均有管轄權的,在依職權移送時儘量徵求原告意見,如果原告堅持不做選擇,依照便於當事人訴訟的原則進行移送。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且異議成立的,移送至被告要求移送的法院。案件雖不屬於本院管轄,但被告來開庭應訴的,視為其接受本院管轄,本院可以繼續審理。

3、案件是否需要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規定:“對於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併審理。”

Step 2 固定訴訟請求

法官審理案件的範圍限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訴訟請求不明確,將會導致被告答辯不準確、法官審查範圍模糊的後果,因此,法官在閲卷時要看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準確,如果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應審查反訴請求是否成立以及明確。訴訟請求不明確的,建議儘量在庭前和原告溝通、釋明,要求其在庭前補充、明確其訴訟請求。儘早溝通的優點在於,避免因原告當庭增加、變更訴請導致被告要求新的答辯期、舉證期,進而庭審無法繼續的局面,提高庭審效率。固定訴訟請求時,應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1、訴請是否清晰、明確。例如,原告訴請判令“被告支付貨款10萬元及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這時逾期付款利息應有明確的計算方式,需要原告進行明確。

2、訴請是否可執行。有些訴請並非法院可以執行範圍,例如要求當事人從某住所遷出户口,該訴請的內容屬於行政行為,法院無法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對該類訴訟請求,建議向原告釋明要求其撤回。

3、訴請是否屬於本案審理範圍。通常而言,一起案件的審理範圍系圍繞某一項請求權基礎、同一個案件事實而展開,並非本案審理範圍的訴訟請求,可以在庭前向原告釋明,告知其本案中不予處理,可另行起訴。案件審理範圍的審查,往往和請求權基礎的識別審查結合在一起。

Step 3 識別請求權基礎

通過原告的訴請、被告的答辯(如果庭前有答辯意見的話)、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來準確識別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是審理商事案件中非常關鍵的一環。在識別過程中,應着重關注幾下方面的把握:

1、識別請求權基礎的類型。面對一起案件,首先要識別案件屬於確權之訴(例如隱名股東要求顯名)還是金錢給付之訴,如果是金錢給付之訴,則進一步識別屬於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2、請求權競合的處理。(1)在某些複雜案件中,有時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包含了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但這兩項請求權又只能擇一處理時,法官要向原告釋明,要求原告選擇其中一項請求權基礎進行訴訟。(2)如果原告經釋明後堅持不作出選擇,可告知其法院選擇了其中一項請求權基礎,詢問其是否同意按照法院選擇的請求權繼續審理。(3)如果原告既不同意法院選擇的請求權基礎,又不自行選擇的,可以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當然釋明過程要記錄在案。(4)釋明在庭前準備階段最佳,可以給原告充分的考慮時間,減少二次庭審的概率。有些請求權需要在被告答辯、庭審事實調查後方能最終明確的,法官應最晚在法庭辯論前釋明,要求原告作出選擇。

Step 4 尋找法律並檢索相關要件

確定請求權基礎後,法官應尋找相應的實體法律規範,並對照法律規範的要件,進一步判斷主體是否適格、初步證據是否完備。

1、尋找實體法律依據。如原告主張合同繼續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等,就尋找合同法和相關法律,如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就尋找侵權責任法或者部門法中涉及侵權的條款。

2、辨別主體是否適格。結合法律規範的要件,進一步審查原、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原告主體不適格可以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主體不適格可判決駁回訴請。同時還需審查是否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等。例如股東資格確認案件,該類案件以公司為被告,但股份認定往往涉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追加公司相關股東為第三人。

3、審查證據是否齊備。如果發現原告提供的必要證據不足的,例如買賣合同中未提供送貨單等,可以向其釋明,要求其在庭前補足提供相關證據。

Step 5 進行證據交換

在證據繁多的複雜案件中,法官可以在庭前組織當事人進行一次或多次證據交換,以固定證據、防止證據突襲、確定爭議焦點,提高庭審效率。

1、證據交換時間。《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到,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故而證據交換應安排於舉證期後合適。

2、證據交換方式。證據交換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較為簡單的當事人交換證據,另一種則包括了舉證、質證、事實調查。實踐中,法官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自由選擇。證據繁多時,建議當事人將證據分組舉證、質證,既可以保證當事人充分闡述質證意見,法官也可以層次分明,針對某項爭議焦點開展事實調查。

3、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法官是否準確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關乎案件審理正確與否,尤其當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舉證責任分配給誰,誰將承擔敗訴風險。證據交換中,法官應及時釋明並分配舉證責任,使得當事人充分認識到其舉證義務和後果。

標籤: 庭前 商事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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