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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訴人法庭辯論的技巧

關於公訴人法庭辯論的技巧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公訴人法庭辯論的技巧,希望對你有幫助。

關於公訴人法庭辯論的技巧
公訴人法庭辯論的技巧

一、明確辯論範圍與重點。

法庭辯論範圍是指在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所必須遵循和掌握的必辯和可辯內容,換句話説,就是哪些問題應該成為或可以拿到法庭辯論中去展開爭辯。它是一種具有訴訟意義的法律行為,而且必須在國家法律規範內進行。它不能允許無視法制原則,隨心所欲,甚至在論辯中侵害或威脅國家和他人的權益。法庭辯論的法律屬性表明,明確法庭辯論的範圍有利於論辯者合法的行使法庭辯論權。

法庭辯論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爭執,它是一種有目的的訴訟權益的爭辯,在這種論爭中,所爭辯的問題紛紜複雜,有的是主要的爭辯焦點,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見,有的直接關係案件的裁判,有的關係甚微。對此,只有明確法庭辯論的範圍,拋棄細枝末節,才能抓住要害,把握重點,進而集中兵力,畢力辯論,達到最佳效果。

二、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要充分做好辯論準備工作

實事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

訴訟總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符合社會公眾權益情感為目的。因此只有從案件事實、證據的真相,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從科學的客觀規律出發,實事求是、適時適度準確的提出有利於已方的訴訟主張和觀點,才能使之無懈可擊。

深入細緻、客觀、準確、全面的掌握訴訟證據。

案件事實是訴訟的基礎,而證據又是其核心,法庭辯論往往更多地圍繞證據及適用法律面展開。因此要使自己的訴訟主張牢不可破,就必須牢牢地把握證據關。一方面要仔細分析、審查已掌握的證據材料。另一方面還不應固於已有的證據材料,而應跳出這種證據定勢,努力發現新的證據。審查、收集、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客觀、準確、全面。主觀臆斷、帶着框框掌握的證據是經不起檢驗的。掌握證據還應深入細緻,剖微析疑,在比較分析中發現矛盾,在調查研究中解決疑端。

吃透案情,簡明實用、有的放矢的準備辯論提綱。

有了正確的訴訟主張、有力的訴訟證據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和較高的辯才素質還不夠,要做到瓦解對手,還應吃透案情,準備一個簡明實用的論辯提綱。要想吃透案情還要全面瞭解整個案情的過程,從宏觀上分析其性質和後果,又要從微觀上研究案件的各個環節,瞭解證據的真偽和意義。只有對訴訟情況全面掌握,才有可能提出正確的觀點,在論辯中取得勝利。另外論辯提綱是庭前準備的發言提綱,它既是論辯發言的主要思路歸所,又是整個論辯謀略,質證觀點等論辯的藍本。作為公訴人必需使辯論提綱做到有備無患、預見深廣、預備充分。

三、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要根據情況隨機而應變。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要搶佔先勢,把握住法庭辯論的主動權,保持自己在論辯心理、論辯行為和論辯客體上的和諧和與平衡,由自控而控他並控制住法庭辯論的發展局勢。

但是辯論往往具有超出公訴人預見的隨機性、不意性,在意想不到之處節外生枝,因此,應變能力是公訴人不可缺少的一項基本素質。應變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論辯者整個心智能力的綜合噴發,它凝聚着論辯者全部的心理與思維、知識與閲歷。

當辯護人提出的問題或新證據超出了公訴人預測的範圍,又需要公訴人馬上作出解釋或辯論時,公訴人首先應保持冷靜、沉着,心態要平和,不能被辯護人不當甚至錯誤的觀點所激怒,而應冷靜、沉着,以便作出恰當而迅速的反應,也有利於形成富於理性和符合邏輯的答辯思路。其次,公訴人對辯方提出的問題處置要果斷,如果辯方提出的觀點、證據具有合理性,與控方的證據形成矛盾或出現公訴人不掌握的事實,足以影響案件事實、性質的認定,公訴人又不能當庭解決,就應當果斷地使用延期審理的程序,根據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休庭,進一步補充偵查。

在法庭辯論的劇烈爭奪中,雙方優劣和辯論場境的反響,都有可能不斷轉換,從形勢上講,辯論雙方經過一番激戰,已不是同處於同一條起跑線上,優劣態勢日趨明顯。面對這種變化,公訴人應有必要的敏感,審時度勢,把握時機。

在辯論環境上,公訴人應時時留意法官和聽眾的反應,把握他們對訴訟的態度。有時法庭內外也可能被偏見、蠱惑所左右,出現意外的不利局面。面對種種錯誤的同情、偏執的憤怒、迷濛的怨恨、狂躁的鬨鬧,公訴人應以誠感人,以理服人。準確把握羣體心理,有的放矢的澄清視聽,才能獲得支持。

四、在辯論中應在合意與合理的原則下,把握相應的適度與分寸感。

法庭辯論中,一方面必須強烈的表現自已,一方面又必須適應情境,由此,就產生了法庭論辯在對策上主觀的合意性與客觀的合理性相統一的關係。

作為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上應認識自己把握自己國家公訴人代表國家支持公訴、並擁有法律監督的職責,同樣不可以勢壓人,即使被告人觸犯法律,也不應因其據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視為“態度不好”。

公訴人在法庭論辯應具有獨處能力。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由於考慮到公訴事業起步較晚,強調如何羣體的決策,一般由檢察長決定顯然是必’d3要的,但隨着主訴檢察員制度的進一步推行實施,公訴人在辯論中可以依據事實和法律,對起訴案件作一定範圍的調整,比如對有關情節的認定,性質的認定等均可進行決定。

法庭辯論要因人而異,還要語隨境遷。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訴訟這個特定的時空環境中展開的,但仍有庭內氣氛的差異,案件性質決定的是否公開審理等變動因素。因此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扣住人的思想感情。

公訴人法庭辯論的辯論的語言與儀態

嚴謹而充滿活力,莊重而充滿感情,鏗鏘有力而又充滿韻律,雄辯滔滔、瀟灑大方,這是對我們現代公訴人的客觀要求,要做到這一點。在語言中表述不但要做到合乎邏輯、合乎語法、講究修辭,而且還要做到語言生動敏捷。幽默與諷刺同樣可以為法庭辯論增光。但幽默必須高雅,在莊嚴的法庭上是不允許插科打諢,粗俗無禮。而諷刺只應對事而不應對人,不可傷害對方人格,更不應該涉及辱罵與恐嚇。

1、法庭辯論的語言要口齒清晰、宏亮圓潤、富於變化。

只有適當掌握説話聲調,才能吸引觀眾的興致,操縱聽眾的情緒,浸徹聽眾的心意。

2、公訴人出庭公訴是用語言表達真實意思,因而語言要力爭簡練、實用,富有説服力和震撼力。

忌用過多的華麗詞句和過長的語句,以免辯護人提出有感情因素或在長句中發生歧義,給辯護人反駁創造機會。

3、公訴人在法庭上的儀表及其適用的態勢語言構成其視覺形象。

這種形象是公訴人與聽眾的無聲交流,對辯論效果具有不可輕視的影響。

法庭是嚴肅的,公訴人代表國家支持公訴,因此要求公訴人着制服要整潔、儀態大方。

以健美而充滿活力的體態,沉穩而莊重的面容,給人以敬重和信任感。絕不可隨意過分、或蓬頭垢面,或自恃高雅,輕浮無比。

人們常説“眼睛是心靈的窗户,表情是心靈的鏡子”,在論辯中,公訴人的喜、怒、哀、樂等情感總會在眼神和表情上首先呼之欲出,在法庭論辯中,一方面公訴人應具有靈敏豐富的眼神表情,另一方面法庭辯論又不可過分放縱,不能允許在法庭上姿意仰天大笑。手勢是論辯態勢的的主要形式,同樣具有傳情表意的功能,手勢語言並無固定的模式,這就要求公訴人依據情景設計創造。但應防止在法庭辯論中指手劃腳,頤指氣使。

公訴人法庭辯論口語表達的技巧

公訴方指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請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檢察人員一方。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的口語表達技巧是為提起公訴的目的服務的,這種表達技巧主要有以下幾種:

1)庭前設題,有備無患。公訴人在參加法庭辯護之前,就本案有關問題,預防辯護人可能提出反駁的情節或問題而事先設計好題目和答題要點。設題方法一般有:

第一,縱向設題,即按公訴詞表達的順序(事實、證據、理由、結論)設題;

第二,橫向設題,就犯罪要件、證據、認罪態度和準備適用法條等方面設起;

第三,重點設題,根據本案辯論的焦點抓住一兩個關鍵問題(如定一罪還是二罪,此罪還是彼罪,是否屬於自首等)設題。

2)預料必辯,先發制人。公訴人在公訴詞中,把辯護人可能會竭力反駁的問題(如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等),主動地巧妙地帶過,把話講在辯護人的前頭,使辯護人處於被動地位。

3)步步推論,環環緊扣。公訴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從事理上、法理上,緊緊扣住犯罪構成要件,一步步地加以推論,順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構成犯罪及應受到刑事處罰的必然結論,同時使犯罪事實與適用法條緊緊相扣;讓辯護人無言可辯。

4)脣槍舌劍,直破要害。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用故意顛倒事實、純客觀歸罪、蓄意誇大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抓住一點不及其餘等手法所進行的反詰,公訴人嚴密組織言辭,對準反詰的癥結加以反擊,使其在鐵的事實、證據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無言以對。

5)理出頭緒,點面結合。公訴人以冷靜的頭腦、清晰的思維,敏捷地捕捉住對方辯護的眾多問題的核心,從速加以分析,重點進行解剖,駁倒其核心觀點後,其他關連的問題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

6)言詞鏗鏘,以理馭情。當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羣情激憤的時候,或當辯護人的言詞把在場人激烈的時候,公訴人不附和羣眾的情緒波動,切實做到以理智駕馭感情,始終以確鑿而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處處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通過斬釘截鐵、鏗鏘有力的法言法語,用義正辭嚴的語調,體現公訴人的立場、觀點和態度,有理有利有節地進行反駁,以達到公訴人之目的。

7)重大分岐,跟蹤辯理。在一審法庭審理時,因公訴人辯論失利,而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出席二審法庭的檢察機關代表,針對一審辯論雙方口語的原則分岐(如定性上、一罪數罪上、量刑上等),跟蹤加以辯論,以求達到對此案的公正合理的處理。由於跟蹤反駁的對象,不僅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且主要是一審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因此反駁時要儘量使用法言法語,針對性地擺明事實,舉出證據,説清道理,表明檢察機關在案件處理上執法必嚴,重大原則分歧不讓步的鮮明立場。

8)利用矛盾,破中有立。某些案情比較複雜的案件,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或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提出抗訴,在二審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充分利用一審所判與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實之間的矛盾,上訴與抗訴在犯罪事實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與其辯護人説法的不統一等,巧妙的組織抗訴詞的內容,一針見血地點出多種矛盾,使一審不當之處,上訴人錯誤之處,辯護人辯駁難以置信之處,得以糾正,從而達到司法口語表達的目的。

9)闡明事理,嘎然而止。在法庭辯論時,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清楚,7個要素都詳加揭露了,證人多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已經被告人和證人辨證無誤,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認帳,辯護人仍作種種狡辯,這時公訴人可就犯罪事實的關鍵之點再次用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並斬釘截鐵地聲明:“我的辯論發言到此結束!”讓合議庭去合議決定。

10)肩挑雙職,婉轉糾正。在法庭辯論時,公訴人負有雙重職責:既是國家公訴人,又是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人。當辯護人的言辭離開法律與事實,發表不利於本案正常審理的煽動性的“法庭演説”時,公訴人應立即以法律監督機關代表人的身份,建議審判長阻止辯護人的“法庭演説”,回到法庭辯論的正確軌道上來。

11)推出數據,釜底抽薪。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用數據説話,從根本上解決本案主要問題的論爭,獲得辯論的效果。公訴人運用這一方法,有兩個前提,一是對本案定性準確,二是運用的數據可靠、計算方法科學。常用的數據包括被告人年齡、犯罪人數、犯罪事實中實物數、現金數、行為動作數,引用法條序號等。

12)當庭借話,立即反駁。公訴人當庭借用他人言詞中對公訴人反駁對方有用的原話,立即組織在自己發表的言詞裏,反擊對方的詰問或闡明自己的觀點。借用的原話包括審判人員宣讀材料的原話、被告人的原話、證人的原話等。⒀結枝末節,不予置辯。在法庭辯論中,在定性上、事實上、證據上、適用法律上、量刑上、辯護人已無話可辯,僅就某個具體細節或認罪態度上作些常規性的維護,這時公訴人可以少辯或不辯,因為公訴口語表達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標籤: 公訴人 辯論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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