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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計劃生育合同(精選4篇)

關於計劃生育合同(精選4篇)

關於計劃生育合同 篇1

甲方:

關於計劃生育合同(精選4篇)

乙方: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為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展開,特簽訂本合同。

1、甲方安排必要的經費,積極做好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工作。

2、乙方自覺遵守生育政策和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首選上環,已生育兩個子女的首選結紮,特殊情況在醫生指導下采用其它避孕措施),並按規定履行環情孕情檢查義務。

3、乙方不符合生育政策規定而懷孕的,應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4、乙方自覺接受節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在規定假期內工資照發,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節育手術的費用的支付按有關規定執行。

5、乙方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可按規定得到甲方的獎勵;乙方不實行計劃生育或違反《計生法》有關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遲報個人計劃生育有關情況或違法生育的,一經發現,根據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受法律保護,並從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簽名日期:年月日

關於計劃生育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編號

根據《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居民自治公約》等有關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特簽訂此合同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規及人口政策的諮詢服務,做好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優生優育諮詢和生殖健康服務。

2、按政策為乙方申辦一孩生育證、獨生子女證,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二孩生育證。

3、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4、依據的有關法規規定,積極為乙方落實有關的優先優惠獎勵扶助政策。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政策申請生育計劃,持《生育證》懷孕、生育。並繳納履約責任金,申請抱養要符合《條例》和《收養法》規定,經審批後方可抱養。

2、定期接受甲方隨訪服務,並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孕婦檢及培訓學習。

3、嬰兒出生7日後,主動向甲方申報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嬰兒,出生24小時內向甲方申報出生,如遇新生兒死亡,應在當日向甲方彙報,並持醫院有關證明登記備案,如有虛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4發現意外懷孕,應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流產、引產手術)。計劃懷孕的,不得自行流產、引產,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人工終止妊娠。如有意外,及時通知甲方。

5、女方離開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申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告知現居住地、聯繫電話。

7、順產分娩後在42—90天以內及時落實避孕措施,剖宮產分娩後180—210天內及時落實相應上環(一孩)或結紮(二孩)避孕措施。

三、違約責任

1、出現計劃外生育(或抱養),未到法定年齡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2、育齡婦女一次不參加婦檢的按《居民公約》處罰50元違約金,二次不參加按《居民公約》的處罰違約金100元以上。

3、不按規定時間落實上環(一孩)或結紮(二孩及以上)避孕措施,視超期時間長短按《居民公約》向甲方交納50—500元違約金,拒絕落實的交納違約金1000元。否則不予辦理入户手續。

4、凡私自流產、引產,出生後死亡不向甲方彙報,經查明系溺嬰、棄嬰者,收取違約金並按有關法規進行追究責任。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內容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的,依據合法性原則,協議雙方約定自動適用新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計劃生育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加強我村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工作方針,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管理、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本村(或居委會)依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維護用工單位、出租屋業主以及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實施和嚴格執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通過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對婚姻、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為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活動;

(二)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宣傳活動,向乙方宣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規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識,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

(三)為乙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提供指導,按規定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檢查流動(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四)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節育、避孕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免費為乙方的已婚育齡婦女提供查環查孕服務。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與流動人員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或勞動合同時,應把計劃生育列為合同主要內容之一。流動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要予以辭退、解僱或停止租賃;

(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賃、容留未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或未辦理有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員;

(三)乙方要主動負責被招用或出租等關係的流動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如實反映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積極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記、建立檔案,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登記率、持證率和驗證率要達100,並接受計劃生育部門監督、檢查;

(四)乙方不得阻撓計劃生育執法人員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或在檢查中威脅、毆打工作人員;

(五)乙方應按時組織本單位外來已婚育齡婦女(結紮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鎮計劃生育服務所進行查環查孕,保證本單位流動(暫住)已婚育齡婦女的查環查孕率達100。每年查環查孕三次(時間為1月至4月15日前為第一次,5月至8月15日前為第二次,9月至12月15日前為第三次);

(六)乙方單位的已婚育齡婦女有懷孕或當年出生情況(包括在異地出生後在乙方單位居住)的要及時登記報告甲方,並向甲方提供該育齡婦女的有關資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務。

第三條:甲方違約責任

(一)違反第一條第(一)、(二)、(三)項的,乙方可通過甲方上一級部門,追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也可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投訴;

(二)違反第一條第(四)、(五)項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條:乙方違約責任

1.違反第二條第(一)、(二)、(三)、(五)、(六)項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警告兩次(含兩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動人口管理職責的單位,進行停產、停業整頓;出租屋業主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處以500元以下的違約金(不接受處理的,在村分紅款中扣除);

2.違反第二條第(四)項的,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鎮計劃生育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關於計劃生育合同 篇4

甲方:

社區居委會(單位)

乙方:姓名:

(女)年齡民族:

職業:

住址:

乙方:姓名:

(男)年齡民族:

職業:

住址: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依據《合同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自願訂立本合同。

一、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制定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治公約,組織實施本村(居)民自治。

2、負責具體落實《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地方法規及上級部門規定的,乙方應該享有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其他優惠、扶助政策。

3、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宣傳、學習、和培訓,及時向乙方介紹有關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講清各級政府部門關於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內容、要求和程序。

4、按時為乙方上報新婚情況,指導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為符合條件申請生育二孩的乙方及時申請辦理《生育證》。

5、定期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務;及時為乙方提供產後、術後、藥具隨訪服務。

6、每年為乙方提供(城區兩次、農村三次)免費環、孕情檢測,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

7、乙方申請辦理“四證”時,不得向乙方違規收費。

8、當發現乙方違法懷孕時,及時督促其終止妊娠;當發現乙方違法生育,協助主管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9、在村(居)務、政務公開中向村(居)民公開上級部門規定應該公開的計劃生育各種事項。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學習、培訓、孕情保健等服務活動。

2、有權向甲方提出有關申領計劃生育各種證件的申請,對甲方無故拖延辦理有關證件、證明的,有權向上一級計生部門申訴。

3、乙方登記結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七日內向甲方報告情況。

4、有權對甲方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獎勵、優惠、扶助政策;有權享受避孕節育等免費技術服務。

5、乙方依法生育子女後,應及時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6、乙方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確需要流引產的,應向甲方報告,須經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批准後方可施行手術。如自然流產、死胎或出生後死亡的,應在三日內報告甲方。

7、乙方因務工、經商、探親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向甲方申請出具婚育情況證明信,並與甲方簽訂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合同,履行應盡義務。

二、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由街道辦事處對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照法律政策或有關規定進行處分,責令限期改正。

2、乙方違法生育(收養)子女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計劃內懷孕私自鑑定胎兒性別、流引產的,由甲方和上級部門根據情況依法給予嚴肅處理。乙方收留、包庇、窩藏違反計劃生育對象,造成計劃外生育或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的,除按省《條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外,交納違約金1000-20xx元。

三、爭議處理辦法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由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按照訴訟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乙方超出育齡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遷移離開甲方管轄地,本合同自行終止。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3、簽訂合同地點:

乙方:女方(簽字)

甲方:

(蓋章)男方(簽字)

簽訂合同日期:

_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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