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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4篇)

關於勞動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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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單位)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勞動合同(4篇)

單 位 類 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 記 注 冊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 際 經 營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保障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出 生 年 月_________ 在本單位工作起始時間 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 勞動保障卡號 _________

户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_______

實 際 居 住 地 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及電話 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雙方或一方不願續訂的,本合同終止;若乙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順延至情形消失時終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並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務(該工作為甲方事先確定並且完成目標是確切具體的)為合同終止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工作內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點或工作區域為 。乙方的具體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佈的相關標準執行,乙方應當提高職業技能,完成勞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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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解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

起止日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勞動合同一旦到期,雙方就應就是否續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即應訂立新的勞動合同。

但是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出於貪圖省事等原因,在勞動合同中預先設置了自動順延的條款。而根據法律規定,在一些情形之下勞動合同還必須自動順延,直至這些特殊情形消除。

以下,就對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作一番解析。

自動順延條款

在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預先設置了“自動順延條款”,比如以下兩個案例就是這樣的情況:

案例一

XX年4月19日,王某與北京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書,雙方約定本合同期滿時,如王某仍在外聘單位工作,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長一個合同期,並以此類推。

案例二

田某與北京某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僱員的僱傭期為自XX年8月8日至XX年8月7日止,除非雙方協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關條款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在僱傭期滿時,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僱傭期,並依此順延”。

由此產生的爭議主要是,勞動合同中的自動順延條款可否取代新勞動合同?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中的自動順延條款可以取代新勞動合同。

另一種相反的觀點則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自動順延條款不能取代新勞動合同。

對此問題,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自動順延條款能取代用人單位到期後和勞動者簽訂的新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類型。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顯然,沒有“自動順延”這種對終止期限似確定又不確定的勞動合同類型。

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法定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具有合法性。

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還涉嫌免除用人單位在原合同到期後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排除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權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這樣的的勞動合同應當被認定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續訂,屬於最容易引發勞資糾紛的階段,續訂勞動合同原本屬於難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單位不應以任何藉口來推託責任。司法機關如果認定此自動順延類條款能免除用人單位簽訂新勞動合同的義務,勢必會導致更多的用人單位圖省事,以順延條款取代新勞動合同,這樣導致的另一嚴重後果就是使更多勞動關係在順延期間處於不確定狀態。

因為,勞動者無法僅憑具有順延條款的勞動合同來證明順延期間的勞動關係,一旦發生工傷等勞動爭議,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勞動者無法憑藉順延條款證明順延期間的勞動關係,使勞動合同失去其最起碼的功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因此認為,即便用人單位已經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順延條款,單位仍應及時製作 《勞動合同順延登記表》、 《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確認書》 等文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書面確認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截止日期等,明確期間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

法定順延的情形

勞動合同經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可以自由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間,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

不過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這就是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

關於勞動合同法定自動順延的規定,詳見於《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之中。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當法定順延情形出現時,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或者選擇仲裁及訴訟,要求撤銷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關係、補發工資。

通常認為,勞動合同法定自動延期應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既然不是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就不應當算作是續簽一次勞動合同,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仍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有些用人單位擔心,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情形到期之後,如果單位終止了勞動合同,會發生勞動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問題。

事實上,實踐中也確實發生着類似案件,因此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併發生自動順延情形時,通過製作 《勞動合同順延登記表》、《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確認書》 等類似文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書面確認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截止日期等內容,這樣就能有效防範因勞動合同自動順延發生的勞動爭議。

而對於勞動者來説,掌握雙方籤蓋章的順延書面材料,對勞動者的權利也是較為明確的保障,如此一來,雙方就共同創造了誠信和諧的用工環境。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2019關於勞動合同(3) | 返回目錄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為期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五、乙方應在本協議籤後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後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見《員工離職工作交接、款物清償一覽表》)。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籤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黨團關係、計劃生育的證明。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黨團關係、計劃生育關係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籤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處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籤):

年 月 日

簡易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由於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於 _____年 _____月

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於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書籤訂之日起一週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彙報,轉單的籤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提供客户信息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後遵守如下約定:

(1)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不外泄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祕密;

(2)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於甲方與客户的合作關係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 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税後)

5、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後,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後將剩餘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可以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 ________元。

10、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於雙方籤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的範本2019關於勞動合同(4) | 返回目錄

甲方:(單位名稱)石家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職工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年 個月;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作,工作地點 .因工作需要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乙方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 職業危害。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生產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規定的勞動環境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必須的生產工具和工作場所。

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工作特點,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應徵得乙方同意。

第四條 勞動報酬 甲方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實行 工資制度,試用期滿後月工資為 元,並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的調整依據國家規定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

試用期間的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標準。

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 日。支付工資應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列明支付標準、支付項目和工資的扣除項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條 保險福利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可以就補充保險、其他福利約定補充條款。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 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任何一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解除合同條件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第八條 終止合同條件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 30日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不予續簽的,到期辦理終止勞動關係手續。符合簽訂無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 經濟補償金 解除、終止合同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專項協議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時,雙方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

甲方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就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事項簽訂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以及違約責任。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一併執行。

第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遇有國家有關政策調整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籤(章)後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也可按有關規定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 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籤)

簽約日期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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