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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合同(4篇)

生育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7生育合同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合同計劃生育國策教育合同村(居)民委員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育合同(4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特簽訂此合同

一、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政策為乙方申辦一孩生育證、獨生子女證,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二孩生育證;准予收養證明(符合《收養法》的規定條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女方離開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區計劃生育服務站申請優生優育諮詢和生殖健康服務。

3.雙月25日(星期日後延)為計劃生育知識講座日。

4.按時對乙方進行隨訪,配合街道計生辦做好“三查”服務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規及人口政策的諮詢服務,做好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

6.依據《_________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為乙方落實有關的優惠獎勵政策。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政策申請生育計劃,持《生育證》懷孕、生育。申請抱養要符合《條例》和《收養法》規定,經審批後方可抱養。

2.定期接受甲方隨訪服務,並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三查”及培訓學習,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請生殖健康服務和優生優育指導。

4.持《生育證》到區計生服務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務,嬰兒出生後,當月向甲方申報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嬰兒,出生24小時內向甲方申報出生,如遇新生兒死亡,應在當日向甲方彙報,並持醫院有關證明登記備案,如有虛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5.計劃外懷孕,在兩個月內到指定地點做流產手術。持證懷孕的,不得自行流產、引產,如有意外,及時通知甲方。

6.女方離開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有親屬或鄰居擔保。在外期間,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現居住地鄉(鎮)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三查”證明。

7.分娩後90天以內及時落實避孕措施。

二、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有街、區以上政府機關根據管理權限對責任人給予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接受以下處理。

1.計劃外懷孕,經通知15天內不採取措施按《條例》_________條規定處理。

2.出現計劃外生育(或抱養),未到法定年齡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3.不按要求參加“三查”,不按規定落實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納_________元違約金,並按拖延天數累計

4.持證懷孕,如私自流產、引產,出生後死亡不向甲方彙報,經查明系溺嬰、棄嬰者,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5.流動人口不按規定時間交回“三查”證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納_________元違約金。如不繳納違約金,躲避管理,違約金由擔保人繳納。

三、爭議處理辦法

1.協商解決。

2.經協商無效,可由街、區計生部門調解並裁決。

3.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歲整。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負責人(籤):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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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組(單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婦女方)

為了加強人口計劃管理,規範育齡婦女的生育行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國家三部委《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和《河南省生育證發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如下合同:

一、甲方權利、義務

1.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使乙方瞭解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

2.審查乙方辦理一孩生育證的相關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為其免費登記發放《一孩生育證》。

3.免費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檢查服務。

4.在乙方妊娠期間和生後三個月內,指定鄉、村(單位)計生工作人員每月對其隨訪,防止選擇性別的妊娠、人工終止妊娠和棄嬰等現象的發生。乙方生育一孩後,憑《一孩生育證》、《出生醫學證明》為其出具子女入户證明。

5.在乙方生育一孩後42-60天內督促指導其落實上環為主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6.根據乙方夫婦申請,批准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在其獨生子女14週歲前發給每月____________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7.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能。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依法結婚後,應按甲方規定時間、地點定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

2.乙方妊娠第一胎後持夫妻雙方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屬再婚的需提供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證)、市計生科研所出具的婦科檢查證明、四項病毒篩查證明、婚育學習合格證到甲方進行登記,並領取《一孩生育證》。

3.乙方妊娠期間禁止到任何地方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孕期保健須帶身份證和生育證到依法開展計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進行檢查。胎兒發育異常需要終止妊娠的或醫學需要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的,需報經甲方同意,取得衞東區計生委批准證明。意外小產或產後嬰兒死亡的,須在24小時內報經甲方現場查驗(聯繫電話:____________);嬰兒出生一月內應當及時向村級(單位)計生專幹如實報告出生。

4.乙方生育第一胎後____-____天內,到甲方指定地點落實以上環為主的長效節育措施;生育一孩後又政策外懷孕的,甲方為其出具政策懷孕終止妊娠批准證明,因避孕措施失敗,在甲方的陪同下到市計劃生育科研所為其免費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5.乙方有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法定獎勵的權力。

6.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計生權力和應盡義務。

三、違約責任

1.甲方應免費提供的計生服務而違法收取費用的,應向乙方雙倍返還費用。

2.乙方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處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罰款;不登記辦理《一孩生育證》生育的,處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罰款。

3.未經衞東區計生行政部門批准懷孕____個月以下擅自終止妊娠的,____年內不再換髮生育證。妊娠____個月以上擅自終止妊娠或自報分娩死胎、生育後嬰兒死亡未報經甲方現場查驗的,在查明事實前不再換髮生育證。

4.乙方弄虛作假騙取生育證的,由甲方依法做出決定收回生育證或宣佈原生育證作廢,並按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理。

四、附款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經甲乙雙方籤蓋章後即長期生效;法律、法規若修訂的,本合同可以重新修訂。

2.乙方年齡達到49週歲,本合同自行終止。

3.乙方生育一孩後婚育情況或計生管理單位發生變化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_

乙方:(籤蓋章)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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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根據《_________省計劃生育條例》、《____________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_________》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義務

1.每年三次組織未婚青年進行計劃生育國策教育,發給《國策教育證》;

2.及時協助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3.組織乙方婚前健康檢查,提供新婚知識、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等諮詢服務;

4.建立計劃生育協會會員聯繫户制度,定期訪視;

5.對自覺晚婚晚育的青年,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二、乙方的義務

1.按時參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計劃生育國策教育;

2.依法登記結婚,不早婚早育;

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產的,參加一年三次孕環情檢查;

4.自願接受段領導、幹部和計劃生育協會會員的訪視。

三、違約責任

1.甲方不認真履行計劃生育國策教育、監督職責,具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

(1)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按規定的時間參加國策教育的;

(2)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按規定的時間參加國策教育的;

2.乙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義務,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保證人願意為乙方作保承擔承擔連帶責任。

(1)不按規定的時間參加國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未婚先孕採取補救措施,每發現一次支付違約_________元,並強制落實補救措施。

(3)如有非法同居行為,又不按規定的時間參加孕環檢,逾期一天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未達晚婚年齡交納保證金_________元整,直至晚婚年齡批准生育,甲方全數退還保證金。

四、其它事項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生效,送公證部門公證。如一方違約後不支付違約金,另一方經公證部門出具強制執行公證書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通過督促程序或訴訟程序追究違約責任。

2.甲方收取的違約金應納入計劃外生育費管理。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_________省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代表人(籤):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村(居)民委員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2017生育合同(4) | 返回目錄

計生合同[ ]第 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加強我村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工作方針,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管理、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本村(或居委會)依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維護用工單位、出租屋業主以及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實施和嚴格執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通過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對婚姻、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為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活動;

(二)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宣傳活動,向乙方宣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規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識,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

(三)為乙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提供指導,按規定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檢查流動(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四)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節育、避孕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免費為乙方的已婚育齡婦女提供查環查孕服務。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與流動人員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或勞動合同時,應把計劃生育列為合同主要內容之一。流動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要予以辭退、解僱或停止租賃;

(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賃、容留未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或未辦理有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員;

(三)乙方要主動負責被招用或出租等關係的流動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如實反映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積極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記、建立檔案,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登記率、持證率和驗證率要達100,並接受計劃生育部門監督、檢查;

(四)乙方不得阻撓計劃生育執法人員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或在檢查中威脅、毆打工作人員;

(五)乙方應按時組織本單位外來已婚育齡婦女(結紮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鎮計劃生育服務所進行查環查孕,保證本單位流動(暫住)已婚育齡婦女的查環查孕率達100。每年查環查孕三次(時間為1月至4月15日前為第一次,5月至8月15日前為第二次,9月至12月15日前為第三次);

(六)乙方單位的已婚育齡婦女有懷孕或當年出生情況(包括在異地出生後在乙方單位居住)的要及時登記報告甲方,並向甲方提供該育齡婦女的有關資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務。

第三條:甲方違約責任

(一)違反第一條第(一)、(二)、(三)項的,乙方可通過甲方上一級部門,追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也可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投訴;

(二)違反第一條第(四)、(五)項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條:乙方違約責任

1.違反第二條第(一)、(二)、(三)、(五)、(六)項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警告兩次(含兩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動人口管理職責的單位,進行停產、停業整頓;出租屋業主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處以500元以下的違約金(不接受處理的,在村分紅款中扣除);

2.違反第二條第(四)項的,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鎮計劃生育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標籤: 生育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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