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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合同樣本

計劃生育合同樣本

甲方: xxx(單位)

計劃生育合同樣本

乙方:

 

為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根據現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定期組織乙方參加學習、培訓,及時向乙方宣傳上級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甲方為乙方及時協助申辦一孩《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二孩《生育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請求事項。

(三)及時為乙方免費供應避孕藥具,幫助乙方免費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並結合縣、鄉(鎮)兩級計劃生育服務站免費提供產後、術後、藥具隨訪服務。

(四)甲方組織乙方已婚育齡婦女到規定的地點享受免費查體服務。

(五)甲方為生育一孩後及時落實節育措施,申領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乙方,從領證當月起到獨生子女年滿14週歲止,每月發給不少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享受優先、優惠待遇。

(六)甲方為育齡婦女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工作,把好檔案建立、生育證申報、節育措施落實、孕情檢查(月訪季查)等關口,對違反《合同》的育齡人員及時處理並徵收違約金。對違法生育的及時向計生部門通報,協助督促繳納社會撫養費,並按有關規定給當事人、有關責任人黨政紀處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學習、培訓和服務。

(二)乙方在結婚登記、懷孕、生育、合法收養子女、落實節育措施後當月向甲方報告,並提供相關證件。符合一孩生育條件的,持有關證件及時申領《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及時申辦二孩《生育證》。在未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二孩《生育證》之前應主動採取節育措施,違法懷孕的,自覺落實終止妊娠措施。

(三)持一孩《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二孩《生育證》懷孕後,不能私自終止妊娠,確需醫學需要做流引產的,應向甲方提出申請,由甲方協助報請縣級計生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到指定地點實施流引產手術。乙方領取二孩《生育證》後,應參加上級計劃生育部門的二胎孕情監控。

(四)乙方已婚育齡婦女應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季度孕情查體,乙方為男性職工(配偶年齡在49歲以下的)應按時提供女方單位季度查體證明,女方沒有正式工作單位的直接納入男方單位查體。

(五)乙方生育孩子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應自覺採取安全可靠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六)乙方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享受每月不少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享受優先、優惠等待遇。

(七)乙方已婚育齡婦女因務工、經商、探親、就醫、輪崗或其他原因外出30日以上的,由甲方協助申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與甲方簽訂流出人口計劃生育合同;外出期間,每三個月向甲方提供所在地縣級計生部門出具的孕檢證明或返回參加甲方組織的孕情查體。當家中有已婚育齡婦女居住5日以上的,應及時向甲方彙報流入育齡婦女的情況。

(八)乙方對外租賃房屋時,需向甲方提供租房者的計劃生育有關證明覆印件,並簽訂房主、業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監督實行計劃生育情況。當租房者違反計劃生育行為時,除積極勸阻、制止外,及時向甲方彙報。

(九)乙方主動配合甲方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不收留、不包庇、不窩藏違反計劃生育的對象,不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三、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對法人、分管負責人、計生專(兼)職幹部予以處理,並由合同監督小組分別收取100—200元的違約金,用於計劃生育事業。

(二)乙方育齡婦女請假超過10天者,除按單位有關規定履行手續外,還必須經計劃生育幹部簽字備案(先孕查後批准)。對擅自離崗者罰款50元,超過一個月的停發工資。擅自離崗超過三個月,按菏辦發[XX]62號文件規定處理。

(三)乙方在新調入、結婚、懷孕、生育的當月不主動向單位計生辦報告,提供相關證件。甲方收取500元的違約金,不能主動上交的,則從工資中扣除。

(四)乙方非法同居的,甲方收取乙方1000元的違約金,並限期補辦結婚證件,在規定期限不補辦的停發工資,離職待崗。凡非婚生育的,縣計生部門按《條例》規定的條款處理後,甲方收取乙方違約金XX元。

(五)乙方符合二胎生育條件,要按規定程序申領二胎生育證,持證取環、持證懷孕,無證懷孕的按違法懷孕處理,除徵收500元違約金外,限期內終止妊娠。

(六)乙方生育一胎不及時落實放環措施的,甲方徵收違約金200元,並限期落實放環措施;生育二胎的在規定時間內不落實絕育措施的,徵收違約金500元,並限期落實絕育措施。

(七)乙方不按時參加季度查體的,徵收違約金100元,每延期一天加徵50元(從工資中扣除)。並限期到單位報到,限期內不報到的,按菏辦發[XX]62號文件規定處理。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人員不按時郵季度孕檢證明或郵寄假證明,限期返回查體並徵收違約金1000元,限期內不返回查體的,按菏辦發[XX]62號文件規定處理。

(八)乙方屬已婚男性(其配偶在49週歲以下)不按時提供配偶所在單位出具季度孕檢證明的,徵收違約金100元,每拖延一天加徵50元。配偶無正式工作單位的直接納入甲方單位管理。

(九)乙方屬離婚的,離婚前不到計生辦查體的,徵收違約金1000元,並限期查體。凡採取假離婚等弄虛作假手段,逃避計劃生育管理的,按菏辦發[XX]62號文件規定處理。

(十)乙方為離婚、喪偶女性幹部職工,要按月參加單位組織的隨訪並簽字,不按時參加的,徵收違約金500元,並限期參加隨訪。

(十一)每月25日至30日為隨訪、簽字時間,甲方不按時隨訪、簽字,各徵收法人代表、分管負責人、計生專(兼)職幹部違約金100元。

(十二)乙方超計劃生育的,除落實“雙開”處分,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外,追回享受的獎勵。

(十三)乙方收留、包庇、窩藏計劃生育對象造成違法生育,甲方收乙方違約金XX元。

四、爭議處理辦法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的,可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2、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不了的,由司法部門受理解決。

五、附款

(一)甲乙雙方的違約金要及時兑現。

(二)甲乙雙方的違約金,實行專户管理,全部用於計劃生育事業。

(三)本合同有甲乙雙方簽訂,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乙方遷移、調轉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四)本合同有效期限至乙方已婚育齡婦女年滿49週歲止。

(五)本合同履行期間,如上級對計劃生育有新的規定,與本合同條款不符合時,按新的規定執行並及時修訂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公證單位保存一份。

(七)本合同條款由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鑑證或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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