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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税制改革交流材料

證券税制改革交流材料

內容提要:我國證券税制應按照税負公平原則進行改革,這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本文從現行證券投資所得重複徵税,以及目前差異化的徵税範圍等方面,剖析了我國目前證券税制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建議。

證券税制改革交流材料

關鍵詞:税負公平; 證券税制; 重複徵税; 資本利得税

一、我國現行證券税制存在的問題

(一)對證券投資所得重複徵税

1.對已分配利潤重複徵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規定,企業不允許從應税利潤中扣除向股東支付的股息。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中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外,應當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税。這樣,在我國,一筆利潤先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税,然後公司用税後利潤進行分紅派息時,這部分股息和紅利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税。如果這部分税後利潤分配到法人股東手中,可以享受境內投資收益的税收抵免,不會發生重複徵税。但是如果這部分利潤分配到個人手中,仍會發生重複徵税的問題。

2.對未分配利潤重複徵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户上實際做利潤(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説,即使被投資企業的利潤未進行股息、紅利的分配,利潤保留形成的資本增值一旦實現為資本利得或轉增資本,投資方依然要將之作為投資收益和轉讓收益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税。一筆利潤在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税後,如果不進行分配,也會存在因利潤留存所形成的資本利得被再次課税的可能。

(二) 徵税範圍存在差異

在徵税對象方面,目前我國僅對可流通股交易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税,而對法人股交易、期貨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徵税;僅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行為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税,而對股票一級市場、基金、債券等的交易行為不徵税;僅將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税應税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衝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徵税,並且資本損失可以衝減當期所得;對於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紅利收入按30%(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税率納税並附徵3%的地方所得税,但對於那些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的外國企業,或雖設立機構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沒有實際聯繫的外國企業則按20%的税率繳納所得税。這些做法顯然有違税收的公平原則。

二、完善我國證券税制的建議

(一)借鑑國際經驗,消除重複徵税

目前世界各國對公司所得税的課徵,在形態上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獨立課税制,以“法人實在説”為理論基礎,① 認為法人與其股東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主體,且均具有負擔税收的能力,故應對其各自所得分別獨立課税,並不構成雙重徵税,美國、荷蘭和瑞士等國均採用了獨立課税制;二為合併課税制,採用“法人擬製説”理論,① 認為法人僅是個人股東的集合體,是其從事事業的工具,本身並非實在的主體,因此法人的所得實質上是個人股東的所得,而對法人所得的課税是個人股東所得税的提前徵收,換言之,法人所得税是個人所得税的前置税,因而構成對法人所得的雙重課税,這一課税模式為多數oecd成員國所採用。

相對於獨立課税制而言,合併課税制由於承認雙重徵税的存在,並設法通過各種方式加以緩和或消除,因此較獨立課税制更為合理,應當成為我國今後公司税制發展的趨勢。

在各國避免重複徵税的具體做法中,比較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1.免税法。這是最為簡便的一種方法。即股東個人所得股息全部免税。它的最大特點是能從根本上消除重複課税。

2.扣除法。即允許公司從應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已付出的股息,就扣除後剩餘的部分繳納公司所得税。

3.抵免法。即通過將公司繳納的部分或全部税款歸集到股東所得的股息中,達到對股東個人所得税的抵免。

4.雙税率法,又稱分税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徵税,對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徵税。這種方法雖然可以減輕重複課税,卻不能從根本上消除證券市場的超額負擔,故極少採用。

鑑於目前我國所得税在整個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偏低,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同時考慮刺激投資這一宏觀政策目標,可實行抵免法。或者一方面對法人實行“免税法”,即當法人從其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獲得股息時,若發行股票的企業用於發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已繳過企業所得税,則法人的這筆股息應免於徵税;另一方面,對個人實行“抵免法”,即當個人股東收到股息或紅利時,按個人所得税法規定計税,然後從其個人應納的所得税中,扣除這筆股息或紅利在股份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税時已支付的税款。

(二) 對徵收範圍、税率進行必要的調整以維護公平原則

首先,在税率設置方面應根據不同税種的特點而有所區別。對於證券投資所得税,由於該税從本質上來講是所得税的一部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個人所得税實行的是累進税制,因此,為了體現税制的一致性,證券投資所得也應實行累進税制。對於印花税,則應在比例税率的基礎上,由目前的單一比例税率調整為差別比例税率,根據投資期限長短、投資數額大小,特別是在被投資公司中所佔股份的多少,確定不同的税率,以避免一部分投資者利用其資金的優勢操縱市場。一旦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税,對於不同種類的資本利得,如國債與其他證券品種、投資性資本利得與投機性資本利得、長期投資的資本利得與短期投資的資本利得,應在税法中有不同的規定。例如,短期投資的資本利得適用基本所得税税率,長期投資的資本利得則根據持有時間適用18%~20%的優惠税率。此外,從公平税負的角度看,不僅對資本利得課税應該實行指數化,而且還應該對公司所得與個人所得實行“歸集抵免”制度。

其次,為體現税收徵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調整證券税率的同時,還要擴大税基,不僅要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行為徵收印花税,還應對新股發行、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他非交易過户均適度課徵印花税。這樣既可以規範各類證券市場,也能夠體現税收的公平原則。證券交易所得税的開徵同樣應按照寬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原則,將所有的證券品種的交易行為納入徵收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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