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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合同(通用11篇)

證券合同(通用11篇)

證券合同(通用11篇)

證券合同 篇1

┌────┬─────────────────────────────┐

│證券種類││

├────┼─────────────────────────────┤

│數量││

├────┼─────────────────────────────┤

│指定價格││

├────┼─────────────────────────────┤

│預存金額││

├────┼─────────────────────────────┤

│現定期││

├────┼─────────────────────────────┤

│限期││

├────┼─────────────────────────────┤

│備考││

└────┴─────────────────────────────┘

上列證券委託貴公司買入請即依照貴公司代買證券規則辦理此致上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照

(簽名蓋章)

委託者:

信址

年月日

有價證券賣出委託書

┌────┬─────────────────────────────┐

│證券種類││

├────┼─────────────────────────────┤

│數量││

├────┼─────────────────────────────┤

│指定價格││

├────┼─────────────────────────────┤

│預存金額││

├────┼─────────────────────────────┤

│現定期││

├────┼─────────────────────────────┤

│限期││

├────┼─────────────────────────────┤

│備考││

└────┴─────────────────────────────┘

上列證券委託貴公司賣出請即依照貴公司代賣證券規則辦理此致上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照

(簽名蓋章)

股票承銷協議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

乙方:證券經營機構(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由乙方負責承銷甲方股票一事,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一、承銷方式:

二、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四、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五、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營機構

(章)(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住所住所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年月日

證券合同 篇2

有價證券買入委託書

┌────┬─────────────────────────────┐

│證券種類││

├────┼─────────────────────────────┤

│數量││

├────┼─────────────────────────────┤

│指定價格││

├────┼─────────────────────────────┤

│預存金額││

├────┼─────────────────────────────┤

│現定期││

├────┼─────────────────────────────┤

│限期││

├────┼─────────────────────────────┤

│備考││

└────┴─────────────────────────────┘

上列證券委託貴公司買入請即依照貴公司代買證券規則辦理此致上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照

(簽名蓋章)

委託者:

信址

年月日

有價證券賣出委託書

┌────┬─────────────────────────────┐

│證券種類││

├────┼─────────────────────────────┤

│數量││

├────┼─────────────────────────────┤

│指定價格││

├────┼─────────────────────────────┤

│預存金額││

├────┼─────────────────────────────┤

│現定期││

├────┼─────────────────────────────┤

│限期││

├────┼─────────────────────────────┤

│備考││

└────┴─────────────────────────────┘

上列證券委託貴公司賣出請即依照貴公司代賣證券規則辦理此致上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照

(簽名蓋章)

股票承銷協議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

乙方:證券經營機構(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由乙方負責承銷甲方股票一事,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一、承銷方式:

二、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四、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五、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營機構

(章)(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住所住所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xx年月日

證券合同 篇3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代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開通_________業務,委託乙方代理證券交易,並通過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進行證券委託交易等事項,達成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甲方熟悉並自願遵守成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和《_________儲蓄卡章程》、《儲蓄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二條甲方保證在申請開通_________時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並對其所提供資料形成的結果負責。提供的資料包括本人建行儲蓄卡、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上海股東代碼卡/深圳證券帳户及複印件。

第三條甲方同意按照不高於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準繳納有關交易費用。

第四條甲方若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機構時,本協議上所填上海股東代碼即為甲方指定交易的帳户,雙方同意並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公佈的《指定交易協議書》內容。

第五條甲方使用互聯網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後果。

第六條乙方鄭重提請甲方務必注意股東代碼、資金帳號、網上委託證書、證書密碼及交易密碼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設定的密碼以及此類數據信息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的有效交易。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種委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其所產生的全部經濟和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通過乙方提供的各種接入平台進行證券交易委託時,應遵守乙方相關的使用規定。甲方的委託記錄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委託交易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甲方在開通__________________後,乙方將為甲方從事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並執行甲方通過_________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所發出的委託指令;

2.代理甲方進行與每次有效委託買賣交易有關的成交後的有價證券的交割結算事宜;

3.代理領取甲方應有的分紅派息;

4.協助辦理甲方證券帳户中有效證券的託管和轉託管事宜;

5.以適當方式為甲方提供交易查詢、對帳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市場服務。

第九條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銀行同名儲蓄卡帳户。_________銀行按照甲方的申請和授權以及乙方提供的數據,代理甲方辦理交易結算資金的自動劃轉。

第十條_________根據乙方提供的數據,將分紅派息款轉入甲方交易結算資金帳户對應的儲蓄卡帳户。

第十一條乙方承諾:保守甲方開户資料和委託事項的祕密。但因司法機關和證券監管機關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權調查機關要求提供甲方的開户資料、委託交易紀錄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甲方若已經在其他證券公司辦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須在向原指定證券公司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後,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銀行對甲方因在原指定處辦理有關手續不妥而影響在乙方處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默認甲方參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擔因申報成功或認購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甲方承諾其用於接駁_________的電腦系統是安全可靠的,對於因甲方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甲方若遺失儲蓄卡及對應活期儲蓄存摺,應按照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若股東代碼卡遺失,還需向證券登記公司等相關機構辦理掛失。在掛失手續生效前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乙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託記錄和交易資料。

第十七條因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罷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和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乙方按甲方的委託指令向交易所申報,但委託在有效期內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銀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因政策重大變化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因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及出現其他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僅作為投資參考,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投資。甲方通過乙方進行的任何證券投資所產生的風險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或由於系統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買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對甲方託管在乙方證券的留置權。甲方在經催告後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銀行通知履行義務或予以賠償的,乙方和_________銀行有權處置與甲方債務相當的證券和資金。當甲方的全部證券和資金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乙方和_________銀行對甲方保留追索權。

第二十三條乙方對本協議條款有修改和解釋權。若需補充或修改協議條款,則須將新內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異議應在公告後30天內到原開户點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視為甲方接受新內容,並將公告的內容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的修改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雙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籤並蓋章後生效,在甲方辦理_________銷户手續後終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合同 篇4

風險揭示

一、證券市場是高風險市場,投資者既可能通過證券投資而獲取收益,亦可能因證券投資而遭受損失;

二、本協議含有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營業部免責條款,凡因免責條款約定的事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營業部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建議投資者在充分了解證券市場風險及本協議免責條款含義後再謹慎考慮,決定是否投資證券市場並與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營業部簽定本協議。

免責條款

一、您無條件同意以下免責條款,同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投資者申請證券交易委託代理業務,因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

三、投資者因證券帳户丟失、密碼泄密、操作不當所造成的損失;

四、本公司電腦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公司負責及時修復,但因網絡系統發生故障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五、因地震、火災、颱風、洪水、戰爭、政府行為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不可預測因素引起停電、網絡系統故障、電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六、行情數據來自專業的證券機構,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即時性和穩定性;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僅供參考,投資者據此進行的投資活動所招致的損失;

七、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事件所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八、投資者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

甲、乙雙方依《證券法》有關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開户

1.甲方在委託乙方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前,必須填寫詳細的開户資料,同時還必須出示身份證、證券帳户卡原件和複印件。甲方可選擇預留一至兩個銀行提款帳號,以備日後提款時專户出款。

甲方開户時須預留交易和保證金存取兩個密碼為將來交易、提款等活動之用;如甲方為機構,則還須另行預留印鑑(工商營業執照、印鑑)。

2.在乙方開户的投資者必須辦理滬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續。辦理指定交易手續時,投資者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上海股東卡,並簽定“上海指定交易協議書”一式兩份。

第二條 代理

甲方如授權他人代理證券開户、買賣、交割、轉託管、提款等行為,則必須開具《授權委託書》,寫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代理事項、權限,並由雙方簽名蓋章。同時必須帶齊代理人與授權人的身份證及授權人的證券帳户卡。

第三條 買賣委託

甲方在乙方開户後,自動享有櫃枱委託、電話自動委託、小鍵盤自助委託、PDA、手機短信息、WAP方式等委託方式。隨着乙方新業務品種的開展,乙方提供的新委託方式視同甲方當然採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託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應進行特別聲明。

甲方進行當面櫃枱委託時,必須提供有權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下同)身份證、證券帳户卡。乙方在審核後,方才執行其委託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託方式進行交易時,甲方輸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須與預留的信息相符,否則,乙方工作人員或電腦程序將拒絕執行其委託指令。甲方的所有委託均於當個交易日有效。

確認甲方的委託方式有效、合法後,乙方應及時執行甲方的委託指令。如甲方需變更指令,則只在乙方確認指令尚未執行時方可為甲方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甲方未依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委託,則委託無效。

第四條 清算交割

1. 甲方在委託後可向乙方查詢是否成交,如有疑問,須在五個交易工作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查詢。原始委託交易記錄或憑證和對帳單為最終核查的依據。如甲方未按上述規定確認,按已確認處理。

2.甲方在營業時間可隨時要求乙方提供對帳單(交割單),但不以此作為確認成交的前提條件。

交易費用

乙方對甲方委託的一切買賣,根據證券交易有關業務規定收取手續費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費用。

第五條 分紅、派息、配股、保證金計息

1.乙方將甲方應得的分紅派息等自動劃入甲方的“保證金户”和“證券帳户”內,除簽定代理配股協議外,甲方必須自行在有效期限內辦理配股繳款手續。

2.甲方保證金餘額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儲蓄利率計算。乙方為甲方代扣代繳利息税。

第六條 保證金提取

甲方可以選擇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憑身份證和股東卡在乙方櫃枱輸入保證金密碼取款:提款時須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户卡、保證金帳户卡原件,同時輸入相符密碼。取款時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2]選擇銀行專户出款: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户卡,填寫保證金轉入銀行專户(如存摺)的轉帳單,同時輸入相符保證金密碼。若甲方為機構還需提供預留印鑑,據此乙方將甲方的保證金轉入銀行專户後,甲方在銀行辦理取款。

[3]通過電話自動轉帳系統或電話銀行系統進行自動轉帳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須另行簽署有關申請文件。當日轉出現金超過______萬元的,須提前一個交易日預約。

…………

第七條 銀行名稱帳號名稱存摺帳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掛失、解掛、凍結、解凍

1.甲方的有關證件、資料、密碼遺失或被竊,有權人應及時向乙方申請辦理掛失,因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致責任或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甲方可適時申請解掛,解掛時須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户卡原件。

2.乙方可根據有權人申請、甲乙雙方有關協議、或法律許可的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的要求對甲方帳户實行凍結、解凍等操作。

第九條 甲方聲明與保證

1.甲方保證遵守有關部門關於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的規定。

2.甲方確認本協議文本,並接受本協議所規定的全部條款;同意其後所進行一切委託及有關業務活動均受本協議之約束;對本協議內容完全明白和認可,並在明白和認可後簽定本協議。

3.甲方承諾償付任何因其違約使乙方遭受的損失,乙方對甲方帳户中的證券、價款享有扣留權。

甲方保證其所提供的一切資料皆為完整、真實、準確及有效的,並同意乙方在開展業務時有權使用此等資料,直至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有關任何變更為止。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甲方保證立刻通知乙方,否則後果自負。

甲方明白證券買賣具有風險,即除可獲利外,亦可能蒙受損失。甲方確認其所下達的所有證券買賣指令根據自身判斷作出,同意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均由甲方自身承擔。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因素引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乙方特別聲明

1.當甲方臨櫃委託乙方辦理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如:辦理轉託管、提取保證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員查驗有關證件後再由電腦核實密碼的兩個順序不可顛倒的程序。甲方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如果乙方執行了甲方的委託指令,讓甲方提取了保證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序查驗了相關證件並且表明甲方已輸對了密碼。甲方認可乙方查驗“人證”是否相符,“證證”是否相符,對於甲方證件被偽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碼泄露而引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通過自助委託系統或自動轉帳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的,包括電話自動委託、小鍵盤自助委託、遠程可視電話委託、INTERNET網上交易、電話銀行系統自助轉帳等,任何人憑甲方自行設定的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的有效委託,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除非經甲方同意、法律許可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委託事項及開户資料。

4.若因電腦通訊系統發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擔責任,但乙方保證儘快採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其他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協議經甲方和乙方簽字後生效。

2.若乙方欲補充或修改非原則性的條款,則將新的內容於營業場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應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後50日內及時到乙方櫃枱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視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內容,並將其作為協議的一部分。

3.甲方申請銷户,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銷户時,協議終止。

4.本協議受國家和主管機關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之約束。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和金融慣例辦理。

5.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而推諉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郵編及通訊地址: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帳户卡:深圳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蓋章)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證券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證券帳號:_________________

資金帳號:_________________

股票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網上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得業務規則、辦公、規定的約束。

二、甲方自願申請使用乙方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行情分析、委託下單。並應具備網上交易所必需的設備,同時應對網上交易的規則全面瞭解。

三、甲方保證向乙方所提供的股東帳號、身份證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如資料虛假或存在錯誤成份,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權益的同時,應儘可能提供準確、及時的行情及諮詢信息。

五、乙方依法對甲方的有關交易資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並經常修改交易密碼及其他身份認證信息。若他人依據甲方密碼進入系統所進行的委託,視為甲方的有效委託,其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使用網上交易系統進行委託和保證金劃撥時,均以乙方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操作結果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因不可預測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災、停電、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八、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網上證券買賣揭示書》,甲方應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並明確全部承擔該種風險。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術或其他手段攻擊乙方網絡,破壞乙方系統,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損失。

十、由於重大政策變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突發事故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該項風險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責任。

十一、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協議與《委託證券交易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約定的,適用《委託證券交易協議書》的約定。

十三、本協議簽署後,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人內容及條款自行失效,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書。但本協議的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十四、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在甲方銷户後本協議自動終止。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合同 篇6

甲方(持卡人):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代碼: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開通_________業務,委託乙方代理證券交易,並通過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進行證券委託交易等事項,達成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甲方熟悉並自願遵守成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和《_________儲蓄卡章程》、《儲蓄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二條 甲方保證在申請開通_________時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並對其所提供資料形成的結果負責。提供的資料包括本人建行儲蓄卡、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上海股東代碼卡/深圳證券帳户及複印件。

第三條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於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準繳納有關交易費用。

第四條 甲方若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機構時,本協議上所填上海股東代碼即為甲方指定交易的帳户,雙方同意並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公佈的《指定交易協議書》內容。

第五條 甲方使用互聯網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後果。

第六條 乙方鄭重提請甲方務必注意股東代碼、資金帳號、網上委託證書、證書密碼及交易密碼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設定的密碼以及此類數據信息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的有效交易。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種委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其所產生的全部經濟和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通過乙方提供的各種接入平台進行證券交易委託時,應遵守乙方相關的使用規定。甲方的委託記錄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委託交易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甲方在開通_________後,乙方將為甲方從事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並執行甲方通過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所發出的委託指令;

2.代理甲方進行與每次有效委託買賣交易有關的成交後的有價證券的交割結算事宜;

3.代理領取甲方應有的分紅派息;

4.協助辦理甲方證券帳户中有效證券的託管和轉託管事宜;

5.以適當方式為甲方提供交易查詢、對帳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市場服務。

第九條 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銀行同名儲蓄卡帳户。_________銀行按照甲方的申請和授權以及乙方提供的數據,代理甲方辦理交易結算資金的自動劃轉。

第十條 _________根據乙方提供的數據,將分紅派息款轉入甲方交易結算資金帳户對應的儲蓄卡帳户。

第十一條 乙方承諾:保守甲方開户資料和委託事項的祕密。但因司法機關和證券監管機關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權調查機關要求提供甲方的開户資料、委託交易紀錄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甲方若已經在其他證券公司辦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須在向原指定證券公司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後,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_銀行對甲方因在原指定處辦理有關手續不妥而影響在乙方處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乙方默認甲方參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擔因申報成功或認購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承諾其用於接駁_________的電腦系統是安全可靠的,對於因甲方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第十五條 甲方若遺失儲蓄卡及對應活期儲蓄存摺,應按照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若股東代碼卡遺失,還需向證券登記公司等相關機構辦理掛失。在掛失手續生效前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託記錄和交易資料。

第十七條 因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罷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按甲方的委託指令向交易所申報,但委託在有效期內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銀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第十九條 因政策重大變化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及出現其他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二十一條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僅作為投資參考,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投資。甲方通過乙方進行的任何證券投資所產生的風險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或由於系統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買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對甲方託管在乙方證券的留置權。甲方在經催告後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銀行通知履行義務或予以賠償的,乙方和_________銀行有權處置與甲方債務相當的證券和資金。當甲方的全部證券和資金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乙方和_________銀行對甲方保留追索權。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本協議條款有修改和解釋權。若需補充或修改協議條款,則須將新內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異議應在公告後30天內到原開户點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視為甲方接受新內容,並將公告的內容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的修改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雙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在甲方辦理_________銷户手續後終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1.證券市場存有風險,甲方既可能通過證券投資而獲取收益,亦可能因證券投資而遭受損失。

2.網上委託是甲方通過互聯網完成證券交易委託的過程,它包括委託、撤單、成交回報查詢等。作為一種新的通信方式完成證券交易委託,同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網上委託還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風險,甲方應認真、全面地瞭解這些明示的或潛在的風險,並自行承擔因此可能造成的損失,且無需乙方另行通知或公告;這些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的交易指令通過互聯網傳輸,可能由於其他非證券交易使用人數過多而導致網絡繁忙、傳輸速度減慢,因此交易指令有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

(2)甲方完成網上委託必須具備成都證券發放的證書、證書密碼和交易密碼。但由於甲方的各種原因,如證書和密碼同時遺失等,可能導致甲方的合法身份被仿冒並因此造成損失;

(3)證券行情和證券信息通過互聯網傳輸,由於互聯網上黑客惡意攻擊的存在以及其他原因,導致互聯網服務器可能出現某些故障,同時由於互聯網上其他不可預測的因素,行情信息和證券信息有可能出現錯誤、誤導或延遲;

(4)其他可能造成甲方損失的風險因素。

3.為了加強對風險的防範,我們提醒投資者採取以下措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證書密碼和交易密碼並定期更換;採用快捷、安全的上網方式並在網絡環境穩定時進行網上證券委託;因通訊線路原因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現問題時,使用其他替代委託方式;對比其他相關信息並及時查證成交情況;在網上證券委託操作結束後,及時關閉交易程序;定期使用殺毒軟件對計算機進行掃描。

4.本協議中所含_________和_________銀行的免責條款,凡因該類明示的或其他形式的免責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成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5.甲方應在充分了解證券市場風險及_________和_________銀行免責條款含義後簽訂本協議。

證券合同 篇7

甲方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機構户開户代辦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機構户開户代辦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資金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A股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B股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A股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B股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甲乙雙方就甲方在乙方進行網上證券委託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共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證券主管機關制定的有關規定、條例。

第二條 網上證券委託是指甲方在乙方固定的經營場地之外,利用計算機通過登錄互聯網,通過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統下達證券委託指令,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獲得成交回報信息;甲方還可以通過該系統查詢本人的資金及股票餘額、明細,修改本人的通訊密碼及交易密碼,並可以獲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實時股票行情等公開信息及乙方提供的相關參考信息。

第三條 甲方已認真閲讀並理解乙方的《網上證券委託風險揭示書》,甲方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證券委託交易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並明確承擔全部所示風險。

第四條 甲方承諾單獨使用乙方提供的網上證券委託交易交易系統,不利用該系統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並從中收取費用。

第五條 甲方應具備網上證券委託所必須的設備以及登錄互聯網的能力。甲方進行網上證券交易所須的軟件必須是由乙方提供的或是從乙方指定的網站下載的。

第六條 甲方必須親自到乙方或乙方授權的代理處簽署本協議並辦理網上證券委託開户手續。甲方保證所填寫的開户資料,以及以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均屬實、準確、完整、有效,並對所提供資料形成的後果負責。

第七條 甲方辦理網上委託開通手續時,必須自行設定並掌握交易密碼和通訊密碼。乙方鄭重提醒甲方注意交易密碼和通訊密碼的保密,並建議甲方定期更換密碼,不要使用與個人數據有關的密碼。凡是通過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均視為甲方親自操作,甲方應對由此產生的交易結果承擔責任。

第八條 甲方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有效營業時間內下達交易委託指令。如因甲方下達交易委託指令時超過交易所規定的營業時間,致使甲方的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甲方應放棄提出異議和請求經濟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 乙方按甲方預留的聯繫地址,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對帳單。甲方聯繫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與乙方聯繫。

第十條 乙方為甲方提供證券實時行情及相關的證券信息參考資料。乙方應明確標識行情的發佈時間或滯後時間,並説明信息來源。甲方應對行情信息及證券信息進行核實,並不得以任何方式擴散。

第十一條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乙方不直接向甲方提供計算機網絡形式的資金轉帳服務,並且不向甲方提供網上證券轉託管業務。

第十二條 為了控制風險,乙方設定網上委託的單筆委託限額為_________元及交易日成交限額為_________元。甲方超過該委託限制的委託均認為無效。

第十三條 甲方應辦理電話委託等其他委託交易方式,以便在網絡中斷、高峯擁擠或網上證券交易方式暫時失效等情況下替代使用。

第十四條 乙方免費維護客户端系統軟件,乙方保證營業部端通訊接口的暢通,保證客户委託數據的正常發送、回報及清算的正常處理。

第十五條 甲方的上海帳户必須在乙方辦理指定交易。

第十六條 乙方對甲方的開户資料、交易資料、委託內容及密碼負有保密義務。除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開户資料及委託內容。乙方未經甲方明確同意而泄露甲方的委託內容和開户資料,致使甲方蒙受經濟上的損失時,甲方的索償權僅限於真實損失範圍之內。

第十七條 甲方的網上證券委託內容以乙方電腦記錄資料為準。甲方對其委託的各項交易活動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對因通訊、自然災害、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的突發事故而造成乙方系統無法接受甲方指令,從而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由於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而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一經簽署,甲方即被視作對證券主管機關制定的有關規定及對本協議的內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認可。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書籤署後,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內容幾條款自行失效,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辦理。但本協議的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甲方一切涉及本協議對所屬帳户下的證券、資金及其他利益或權益的爭議,乙方均按國家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的法規、裁決或有關指令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 乙方具有本協議的解釋權。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乙雙方的證券代理買賣委託關係終止或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或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要求終止為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證券合同 篇8

甲方(開户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辦法、規定、慣例的約束。

第二條 本協議包括甲方成為乙方網上交易用户時需要了解的條款和條件的重要信息,請仔細閲讀本協議並妥為保存以備查。同時,作為乙方網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須閲讀並同意本網站對註冊用户的各項聲明(包括《網上證券委託風險揭示書》等)。

第三條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權利,以實現本協議中的條款。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網上交易的證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

第五條 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除網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

第六條 CA證書是網上交易的唯一有效身份識別證件(等同於身份證),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如果遺失或損壞,甲方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到乙方指定地點掛失。

第七條 乙方採用CA認證技術對甲方進行唯一性識別,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認為凡使用甲方CA證書進行的網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為,不容抵賴。甲方對此如有異議,則不能開立帳户進行網上交易。

第八條 甲方決定在乙方開立網上交易帳户前,須明確下列定義之含義:

1.買入:投資者須先將委託買入所需款項全額存入資金帳户,然後買入滬、深兩地掛牌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一種委託方式。

2.賣出:投資者將帳户中實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進行賣出的一種委託方式。

3.撤單:投資者在當日買入或賣出委託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買入或賣出委託的一種委託方式。

4.交易帳户:投資者在登記公司開立的股東帳户和在券商處開立的資金帳户的總稱。

5.資金餘額:投資者資金帳户中某一時點的現金餘額。

6.證券餘額:投資者股東帳户中某一時點的各種有價證券的實有數額。

7.資產總額:帳户內現金與有價證券市值的總額。

8.委託: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的交易行為。

9.成交:投資者實現買賣委託的一種結果。

10.對帳單:是由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反映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帳户中資金和股票變動情況的一種單據。

11.銀證轉帳:銀行和證券經紀商之間一種資金劃轉業務。投資者辦理這項業務,可以通過電話自動劃轉銀行帳户和證券帳户之間的資金。

12.掛失:投資者遺失了身份證、資金帳户、股東帳户、CA證書或遺忘了交易密碼,須立即到證券經紀商處辦理凍結帳户並重新辦理遺失證件的一種彌補行為。

第九條 甲方在申請開設網上交易業務前,有義務認真閲讀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網上證券委託風險揭示書》,並有權要求乙方就該風險揭示書進行必要的解釋,以充分了解相關風險。

第十條 甲方必須是在乙方下屬之合法營業部依法開户的投資人,方可選擇在乙方櫃枱或乙方代理機構辦理網上交易開户手續,進行網上交易。

第十一條 甲方在辦理網上交易開户手續時,必須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能夠證實乙方身份和資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交易帳户的同時,應取得乙方指定的CA認證機構頒發的CA證書。

第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機構提供的開户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如有虛假成分,甲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後果;當有關資料發生變化時,甲方承諾及時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資料發生變化,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機構開立的帳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糾紛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的委託事項及客户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經濟損失,乙方對此應負賠償之責。乙方應證券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況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在甲方辦理開户手續時,乙方會給甲方一個初始交易密碼。為了安全起見,交易密碼應由甲方在網上證券委託系統中重新設定。甲方必須牢記密碼,並對密碼有保密義務。乙方無權利、無義務對甲方的密碼進行修改或查詢。甲方應定期更換交易密碼,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遺失了密碼,由此發生的任何損失,乙方均不承擔責任。同樣甲方對自己的CA證書也存在以上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在乙方開户後,乙方應為甲方管理其帳户並接受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並即時執行甲方通過網上證券委託系統發出的有效買賣委託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3.代理甲方進行每次交易成交後的資金清算和交割,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向甲方收取並代理甲方交付證券交易手續費、税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甲方通過網上交易系統下達的委託買賣指令,以乙方電腦記錄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 甲方委託買入證券時,交易帳户內須有足額資金支付;在委託賣出證券時,交易帳户內須有足額證券,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委託指令。

第二十條 如果甲方要辦理上海證券指定交易撤銷手續和深圳證券轉託管手續,須到乙方櫃枱辦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一旦甲方的有效買賣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報,本項交易即為完成。甲方應及時審核清算交割單的內容,如有疑義,須及時向乙方提出。

第二十二條 甲方提出的撤單請求僅僅在甲方的報單未被交易所執行的情況下才能被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可以在網上交易系統中查詢當日的成交情況,但當日的查詢情況僅供參考,所有交易結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資金帳户卡、股東帳户卡、交易密碼及CA證書不慎遺失,乙方將只接受甲方的當面掛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掛失請求。在掛失之前的資金及有價證券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甲方可以隨時撤消在乙方的證券交易帳户,但須在乙方工作日內在櫃枱親自辦理銷户手續;乙方也有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委託代理關係的權力,終止委託代理關係不會影響終止日前(含終止日)雙方的委託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乙方承諾定期或應甲方明確要求,向甲方提供書面或與之同等形式的對帳單或交割單。

第二十七條 有些證券可能給持有者有價值的權利,但持有者不採取行動,這種權利可能過期,這些權利包括但不僅限於:配股權、股票購買權、可轉換債券轉換權、債券兑付權等。甲方有責任瞭解所擁有的所有證券的權利;乙方會盡可能為甲方提供有關此類權利的信息,但沒有必須提供這種信息的義務,在沒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會以甲方的名義採取行動,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盡力維護甲方的投資利益,並儘可能通過網上證券委託系統向甲方提供適宜的證券諮詢服務。乙方鄭重聲明,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都只不過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議,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操作,乙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投資風險和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承諾償付任何因其違約或違反乙方各項交易規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損失,乙方對甲方的保證金和託管股份有留置權。

第三十條 乙方對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乙方網上交易系統信息發生以下異常以致影響甲方的正常交易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經開始,甲方無法進入委託交易系統;

2.甲方發現資金帳户中資金餘額有異常;

3.當交易所已開市,甲方發現有價證券餘額有異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用户密碼、註冊口令和“CA證書”。 當上述情況發生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聯繫,以保證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夠儘快恢復。

第三十二條 當甲方發現乙方網上交易系統出現異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應改用電話委託系統進行交易和查詢。

第三十三條 為了安全起見和保護甲方交易數據的需要,凡在乙方網站進行證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微軟的InternetEx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瀏覽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軟件或其它設備進入銀河網站,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均與乙方無涉。

第三十四條 E-mail是甲方和乙方之間信息交流的通道之一,甲方將得到乙方提供的E-mail服務。通過E-mail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如果甲方有異議請與乙方聯繫或到乙方當面查詢。

第三十五條 甲方有責任審查和確認從乙方發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電子方式的所有與交易、資金往來有關的單據,包括交割單、對帳單、轉帳清單等,這些確認單據的信息(除未被確認的)將有法律約束力。所需確認單據在送達後五日內,如果甲方不以書面形式表示異議,乙方將視為甲方已確認,對甲方有法律約束力。乙方有權修改異議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條 簽署本協議時,甲方對國家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對證券交易的風險、對自己買賣的或準備買賣的證券品種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有衝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署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至本協議甲方銷户為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證券合同 篇9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_銀行

_____年_____月

目 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資產的託管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轉換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户、轉託管、凍結與質押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註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資

十九、基金的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二十七、業務規則

二十八、違約責任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與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合同的簽署構成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二、釋義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説明書: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説明書》及其任何有效修訂與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投資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元:指人民幣元;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户、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基金銷售代理人: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資格、依據有關銷售代理協議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和其它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户登記業務,在此情況下該接受委託的第三方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基金賬户: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户;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指合法持有屆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它合法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

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禁止投資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監管部門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它資產管理機構;

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規定條件,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它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該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或其它媒體;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數據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成立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實繳註冊資本:_____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兑付;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兑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

註冊資本:____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並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資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户、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銷售代理人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户登記業務,並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充分考慮本基金的特點,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防範和減少風險;

(4)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或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5)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註冊與過户登記工作或委託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資產;

(9)接受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況進行的監督;

(10)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對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補救;

(11)按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分紅款項;

(13)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招募説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的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5)依據基金合同規定製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並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謀求對基金資產所投資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及其它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完整記錄20xx年以上;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目的處分基金資產或者因違背基金合同規定的管理職責、處理基金事務中因過錯致使基金資產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確保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閲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24)負責為基金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

(25)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6)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並承擔發行費用;

(2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2、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固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它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户,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

7、按有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户、銀行存款賬户等基金資產賬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0、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對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3、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託管人報告;

14、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它有關基金託管業務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1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2、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規定查詢或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4、按基金合同的規定贖回基金份額,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有效贖回的款項;

5、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6、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要求予以賠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本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其在基金投資過程中取得的不當得利;

6、法律法規以用基金合同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提前終止本基金;

3、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託管人;

5、更換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併;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二)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並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三十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5、如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

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説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託管人的更換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併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如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基金之間或與其它基金合併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它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3)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備案後生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於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

(2)一般決議

對於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過。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佈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2)依照基金合同規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並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託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後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基金託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後,本基金應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上投摩根__________″的字樣。

(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

1、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須更換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作出決議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基金託管職責,並依法取消其基金託管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後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

(3)批准:新任基金託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託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由基金管理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託管人應妥善管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與新任基金託管人進行基金財產和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託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媒體上聯合公告。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基金名稱: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份額的面值:每基金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發行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發行方式:通過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發行公告)公開發售。

存續期限:不定期。

十、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

(三)基金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佈招募説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四)投資者認購原則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申請的認購在募集期內不允許撤銷;

(五)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採用金額認購的方法,認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 認購費率

認購份額 =(認購金額 + 認購利息-認購費用)/ 基金份額面值

基金份額面值為1.00元。上述計算結果(包括基金份額的份數)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資產所有。

(六)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本基金具體認購費率在招募説明書中列示。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基金募集期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户,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設立失敗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未滿足成立條件,則本基金成立失敗。本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資產承擔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間內,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本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説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存續期間內,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本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宣佈該基金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二、基金資產的託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託管人持有並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訂立託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基金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基金銷售代理人。

投資者可以在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開放日辦理申購與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約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它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確定。

3、贖回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確定。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後,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應當在當日下午三時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其它時間之前提出;

4、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以書面方式或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它方式進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應最遲在新的原則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基金銷售機構如允許基金投資者進行預約或其他形式的申購或贖回申請,其申請的處理方式按有關業務規定進行。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足額繳付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基金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在基金申購、贖回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日及之後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務電話或到其提出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網點查詢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代理人將投資者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贖回款按有關規定自成交確認日起在t+7日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户。在發生鉅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説明書或其它公告中規定。

(六)基金的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平,實際執行的費率在招募説明書中進行公告。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贖回費的25%歸基金資產,75%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2、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最新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招募説明書中列示。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將於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鉅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鉅額贖回的認定

若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指基金贖回份額與轉出份額之和減去基金申購份額與轉入份額之和後的餘額)超過前一日本基金的基金總份額的10%,為鉅額贖回。

2、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鉅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即確認成交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户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準進行計算,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當發生鉅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連續兩日以上(含本數)發生鉅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本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即確認成交的)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本基金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5)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或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準備或採用估值或稍後進行估值;

(4)發生鉅額贖回,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

(5)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將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兑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形消除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説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4、基金暫停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

5、暫停期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於兩週,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週,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週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各項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本基金可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服務,具體實施方法以招募説明書和基金管理人屆時公佈的業務規則為準。

十四、基金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和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户、轉託管、凍結與質押

(一)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遺贈、司法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户。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1、“繼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遺贈”指基金持有人立遺囑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3、“司法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依生效法律文書之規定主動過户給其他人,或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人。

(二)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户必須到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或其指定的網點辦理。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户申請按《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户申請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確認,該確認一般情況下應在非交易過户申請經審核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請人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過户費用。

(四)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賬户在多個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認購)基金份額,但必須在原申購(認購)的基金銷售機構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基金銷售機構的轉託管手續。轉託管在轉出方進行申報,投資者於t日轉託管基金份額轉出成功後,一般情況下轉託管份額可於t+1日在轉入方網點辦理轉入手續,投資者可於t+3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五)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户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户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一併凍結。

(六)在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業務,並會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制定、公佈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為其辦理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户、轉託管及其他有關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之間在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確保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銷售代理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十七、基金註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份額賬户;

2、取得註冊登記費;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户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3、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20xx年以上;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户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八、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以長期投資為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風險管理手段,將戰略資產配置與投資時機有效結合,精心選擇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中國企業,通過精選證券和適度主動投資,為國內投資者提供國際水平的理財服務,最終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理念

隨着中國經濟正在全方位的融入世界經濟,“中國主題”投資概念日益引起全球投資者的密切關注。本基金借鑑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150餘年的資產管理經驗,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經濟發展,深入分析並挖掘其中行業與公司的比較優勢,通過投資資產的靈活動態配置,在實現風險預算管理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爭取基金投資超額回報。

(三)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股票、債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投資品種。股票投資範圍為所有在國內依法發行的a股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它股票類品種,債券投資的主要品種包括國債、金融債、公司債、回購、短期票據和可轉換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它債券類品種。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30-80%,債券投資比例為20-50%,現金為0-20%。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重點是那些動態發展比較優勢而立足於國際競爭市場的上市公司,該部分投資比例將不低於本基金股票資產的80%。

今後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餘基金資產可全部用於股票投資。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鑑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資理念和技術,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經濟發展,將國內行業發展趨勢與上市公司價值判斷納入全球經濟綜合考量的範疇,通過定性/定量嚴謹分析的有機結合,準確把握國家/地區與上市公司的比較優勢,最終實現上市公司內在價值的合理評估、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的正確實施。

本基金以股票投資為主體,在股票選擇和資產配置上分別採取“由下到上”和“由上到下”的投資策略。根據國內市場的具體特點,本基金積極利用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在全球市場的研究資源,用其國際視野觀的優勢價值評估體系甄別個股素質,並結合本地長期深入的公司調研和嚴格審慎的基本面與市場面分析,篩選出重點關注的上市公司股票。資產配置層面包括類別資產配置和行業資產配置,本基金不僅在股票、債券和現金三大資產類別間實施策略性調控,也通過對全球/區域行業效應進行評估後,確定行業資產配置權重,總體緊密監控組合風險與收益特徵,以最終切實保證組合的流動性、穩定性與收益性。

1.優勢價值分析

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長期以來貫徹精細入微的基本面研究,逐日累積利於投資決策的信息優勢,結合ddm(ddrs)、dcf等價值評估模型,全力輔助合理的證券資產選擇。基於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的全球性研究資源,本基金通過優勢價值評估,綜合考察上市公司所具備的比較優勢,在對構成上市公司比較優勢多方面的因素進行分解研究後,結合其當前的市場表現,來確定個股投資價值與投資時點的判斷。根據重點研究的結果,本基金將最終建立明顯具備投資價值的備選股票池,並構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資風格的證券組合。 2.關注五大優勢上市公司

根據優勢價值分析的結果,現階段本基金將重點關注五大類優勢上市公司。

1)具備比較成本優勢的上市公司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的優勢將至少在今後一段時間內得到保持。實際上,“全球勞動力套利”令中國成為全球製造業的外包平台之一,中國已是引人矚目的世界性製造基地,成本優勢會繼續鞏固上市公司市場競爭力。

2)受惠於多樣化與高成長內需優勢的上市公司

中國政府一直致力於刺激內需,國內市場需求的快速增長仍然可以保持相當長時期。其中,消費升級是拉動內需的重要因素之一,住宅、轎車、傳媒、娛樂、旅遊等需求旺盛都是消費升級的典型表現,相關上市公司將受益匪淺。

3)具有相對壟斷優勢的上市公司

具有壟斷特性的上市公司多為行業領袖,它們不僅對市場價格有相對控制力,在長期市場競爭中又擁有較高的成功確定性。現階段體制創新和結構調整為這些上市公司發展提供新動能,上市公司自身的技術進步和廣泛參與深度產業整合更拓展了未來成長空間。

4)享有中國傳統文化優勢的上市公司

具有中國傳統文化天然特色的上市公司魅力獨特,因為它們的產品是國外上市公司無法生產和替代的。品牌是上市公司獨具的稀缺資源,中國的傳統品牌上市公司受惠於自成一體的悠久文化,而奠定了上市公司的長期競爭優勢。

5)充分發揮中國自然資源優勢的上市公司

特定地區都有其獨特的資源特色,只要善加利用就可以創造出可觀的財富。雖然總體而言,中國並不是一個人均資源豐富的國家,但中國在某些領域的資源具備相對優勢,也就培養出相應的有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特別是現階段由於中國自身經濟持續增長和世界經濟回暖,處於上游地位的大宗原材料及資源類行業擁有良好發展環境,在中國進入重工業時代的背景下,行業運行週期決定了上述行業仍將保持上升期,這些處於產業鏈最上端的行業在市場中會穩健發展。

3.資產配置策略

資產配置層面包括類別資產配置和行業資產配置,本基金不僅在股票、債券和現金三大資產類別間實施策略性調控,也通過對全球/區域行業效應進行評估後,確定行業資產配置權重。

在資產配置層面上,基金管理人將首先嚴謹衡量各類別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隨着市場風險相對變化趨勢,及時調整互補性資產的分配比例,實現投資組合動態管理最優化。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30-80%,債券投資比例為20-50%,現金為0-20%。今後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餘基金資產可全部用於股票投資,從而可以在切實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真正發揮基金管理人主動管理能力,追求最大投資收益。

在行業資產配置層面,本基金在分析全球/區域行業效應後,依據對行業基本面和景氣週期的分析預測,同時考慮上市公司的行業成長性,確定基金在一定時期內的行業佈局。在此基礎上,本基金管理人將實施靈活的行業輪換策略,通過跟蹤不同行業的相對價值以及行業景氣週期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行業資產配置權重,積極把握行業價值演化中的投資機會。

4.債券投資管理

配置防禦性資產是控制基金組合風險的策略性手段。對於債券資產的選擇,本基金將以價值分析為主線,在綜合研究的基礎上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投資,並主要通過類屬配置與債券選擇兩個層次進行投資管理。

在類屬配置層次,結合對宏觀經濟、市場利率、債券供求等因素的綜合分析,根據交易所市場與銀行間市場類屬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優化配置和調整,確定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在債券選擇上,本基金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經濟變化趨勢、貨幣政策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合理運用利率預期、久期管理、換券利差交易、凸性交易與騎乘收益率曲線等投資管理策略,實施積極主動的債券投資管理。

隨着國內債券市場的深入發展和結構性變遷,更多債券新品種和交易形式將增加債券投資盈利模式,本基金會密切跟蹤市場動態變化,選擇合適的介入機會謀求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投資回報。

(五)投資決策程序

投資決策基本原則是依據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資基本方針、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等,擬訂基金投資策略及執行投資計劃。適度控制風險及資產安全,並追求投資利得的合理增長,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投資決策採用集體決策模式,並以投資決策會議的形式加以體現。

1.為提高投資決策效率和專業性水平,公司在經營管理層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投資管理的核心決策機構。

2.投資決策委員會以投資管理部核心成員為主體組建,並由投資總監擔任主席,其它成員包括部分資深基金經理和研究總監。

3.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與基金合同所確定的投資限制綱領的範圍內,分析評價投資操作績效,並在對現有資產配置進行總結的基礎上,作出資產配置決議,確定證券評級模式,決定投資對象備選庫,作為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操作的依據。

4.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所議內容在成員間達成共識後形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時,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做最後裁定。

5.投資決策委員會應就每次會議決議情況製作書面報告,向總經理提交,併為監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據。

(六)基金的禁止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發生變更,上述禁止行為應相應變更。

(七)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股票、債券和現金的投資比例應符合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由於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雖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後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餘基金資產可全部用於股票投資。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九、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資產的賬户

由基金託管人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户以及證券賬户,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資產賬户以及其它基金資產賬户相獨立。

(四)基金資產的處分

基金資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固有資產,基金資產相互獨立,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資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它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後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淨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b)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於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淨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與程序進行復核,基金託管人複核無誤後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複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況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和錯誤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淨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權向第三方責任人進行追償。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條第(四)款第1項第(4)小項和第2項第(5)小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後的餘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配收益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分配四次;

3、投資者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方式或分紅再投資的分紅方式,以投資者在分紅權益登記日前的最後一次選擇的方式為準,投資者選擇分紅的默認方式為現金分紅;

4、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本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5、全年合計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年度已實現淨收益的90%;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核實後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為相應的基金份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税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5、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6、投資交易費用;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託管人複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的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複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若本基金髮行失敗,發行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各項費用按有關法規列支。

4、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7項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税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税主體,其納税義務按國家税收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當年少於3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記賬單位是人民幣元;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會計賬目、憑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須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可以更換。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後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則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閲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招募説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説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説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説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説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説明。

(三)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佈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託管人複核。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四)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代理人;

20、更換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21、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基金髮生鉅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4、基金連續發生鉅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公開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閲

招募説明書公佈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代銷機構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閲。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基金定期報告公佈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 投資者可免費查閲。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二十六、基金合同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3、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而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託管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4、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3)清算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後,由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5)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公佈基金清算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税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本項第(1)至(3)小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

二十七、業務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業務規則不影響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制定,並由基金管理人解釋與修改,但如該解釋或修改實質性修改了基金合同,則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合同的修改達成決議。

二十八、違約責任

(一)由於基金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於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二)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未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範圍內有義務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四)除非由於基金管理人的故意違約、欺詐或疏忽引起的費用或損失,基金管理人不應承擔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損失或費用,並有權就與本基金有關而發生的任何訴訟、索賠、成本或費用要求本基金補償。

(五)除非由於基金託管人的故意違約、欺詐或疏忽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基金託管人不應承擔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損失或費用,並有權就與本基金有關而發生的任何訴訟、索賠、成本或費用要求本基金補償。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能解決的,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與修改

(一)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報送中國證監會。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基金合同當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三)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確認已知悉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將進行重組,並同意在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重組改制後,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可以由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兩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持有兩份,兩份由基金管理人留存備用,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五)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閲,也可刊登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供投資者查閲。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六)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並且

2、修改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並屬於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修改,並報證監會審批或備案。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簽章

證券合同 篇10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代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開通_________業務,委託乙方代理證券交易,並通過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進行證券委託交易等事項,達成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甲方熟悉並自願遵守成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和《_________儲蓄卡章程》、《儲蓄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二條 甲方保證在申請開通_________時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並對其所提供資料形成的結果負責。提供的資料包括本人建行儲蓄卡、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上海股東代碼卡/深圳證券帳户及複印件。

第三條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於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準繳納有關交易費用。

第四條 甲方若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機構時,本協議上所填上海股東代碼即為甲方指定交易的帳户,雙方同意並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公佈的《指定交易協議書》內容。

第五條 甲方使用互聯網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後果。

第六條 乙方鄭重提請甲方務必注意股東代碼、資金帳號、網上委託證書、證書密碼及交易密碼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設定的密碼以及此類數據信息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的有效交易。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種委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其所產生的全部經濟和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通過乙方提供的各種接入平台進行證券交易委託時,應遵守乙方相關的使用規定。甲方的委託記錄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委託交易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甲方在開通__________________後,乙方將為甲方從事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並執行甲方通過_________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所發出的委託指令;

2.代理甲方進行與每次有效委託買賣交易有關的成交後的有價證券的交割結算事宜;

3.代理領取甲方應有的分紅派息;

4.協助辦理甲方證券帳户中有效證券的託管和轉託管事宜;

5.以適當方式為甲方提供交易查詢、對帳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市場服務。

第九條 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銀行同名儲蓄卡帳户。_________銀行按照甲方的申請和授權以及乙方提供的數據,代理甲方辦理交易結算資金的自動劃轉。

第十條 _________根據乙方提供的數據,將分紅派息款轉入甲方交易結算資金帳户對應的儲蓄卡帳户。

第十一條 乙方承諾:保守甲方開户資料和委託事項的祕密。但因司法機關和證券監管機關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權調查機關要求提供甲方的開户資料、委託交易紀錄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甲方若已經在其他證券公司辦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須在向原指定證券公司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後,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銀行對甲方因在原指定處辦理有關手續不妥而影響在乙方處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乙方默認甲方參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擔因申報成功或認購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承諾其用於接駁_________的電腦系統是安全可靠的,對於因甲方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甲方若遺失儲蓄卡及對應活期儲蓄存摺,應按照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若股東代碼卡遺失,還需向證券登記公司等相關機構辦理掛失。在掛失手續生效前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託記錄和交易資料。

第十七條 因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罷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和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按甲方的委託指令向交易所申報,但委託在有效期內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銀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因政策重大變化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及出現其他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僅作為投資參考,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投資。甲方通過乙方進行的任何證券投資所產生的風險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或由於系統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買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對甲方託管在乙方證券的留置權。甲方在經催告後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銀行通知履行義務或予以賠償的,乙方和_________銀行有權處置與甲方債務相當的證券和資金。當甲方的全部證券和資金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乙方和_________銀行對甲方保留追索權。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本協議條款有修改和解釋權。若需補充或修改協議條款,則須將新內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異議應在公告後30天內到原開户點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視為甲方接受新內容,並將公告的內容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的修改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儘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雙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在甲方辦理_________銷户手續後終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證券市場存有風險,甲方既可能通過證券投資而獲取收益,亦可能因證券投資而遭受損失。

2.網上委託是甲方通過互聯網完成證券交易委託的過程,它包括委託、撤單、成交回報查詢等。作為一種新的通信方式完成證券交易委託,同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網上委託還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風險,甲方應認真、全面地瞭解這些明示的或潛在的風險,並自行承擔因此可能造成的損失,且無需乙方另行通知或公告;這些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的交易指令通過互聯網傳輸,可能由於其他非證券交易使用人數過多而導致網絡繁忙、傳輸速度減慢,因此交易指令有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

(2)甲方完成網上委託必須具備成都證券發放的證書、證書密碼和交易密碼。但由於甲方的各種原因,如證書和密碼同時遺失等,可能導致甲方的合法身份被仿冒並因此造成損失;

(3)證券行情和證券信息通過互聯網傳輸,由於互聯網上黑客惡意攻擊的存在以及其他原因,導致互聯網服務器可能出現某些故障,同時由於互聯網上其他不可預測的因素,行情信息和證券信息有可能出現錯誤、誤導或延遲;

(4)其他可能造成甲方損失的風險因素。

3.為了加強對風險的防範,我們提醒投資者採取以下措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證書密碼和交易密碼並定期更換;採用快捷、安全的上網方式並在網絡環境穩定時進行網上證券委託;因通訊線路原因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現問題時,使用其他替代委託方式;對比其他相關信息並及時查證成交情況;在網上證券委託操作結束後,及時關閉交易程序;定期使用殺毒軟件對計算機進行掃描。

4.本協議中所含_________和_________銀行的免責條款,凡因該類明示的或其他形式的免責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成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5.甲方應在充分了解證券市場風險及_________和_________銀行免責條款含義後簽訂本協議。

證券合同 篇11

基金髮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建設銀行

一、前  言

二、釋 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户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託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註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三十三、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衝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並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髮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説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説明書》;

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合同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199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發佈並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20xx年10月8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並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髮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

16、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説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説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説明;《公開説明書》是對《招募説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淨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户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髮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託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户:指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户;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 基金髮起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總經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總經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 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張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

註冊資本:85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兑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兑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或公開説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髮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髮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説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非交易過户、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託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託管人,或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註冊登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託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託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淨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20xx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閲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託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並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户,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户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託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託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户,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户等基金資產賬户,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對基金商業祕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淨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託管人意見,説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説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託管事務的完整記錄20xx年以上;

14、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託管;

6、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 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併;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 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2、採取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説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

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公眾媒體上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於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於以通訊表決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進行要求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自履行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

基金管理人辭任,但新的管理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須更換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託管人退任;

(4)銀行監管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託管職責。

基金託管人辭任的,但新的託管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託管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隻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還需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方可繼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並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並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事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後,如果更換後的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或商號字樣。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隻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被提名的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

(3)批准:新任基金託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審查批准方可繼任,原任基金託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並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託管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並與新任基金託管人進行基金資產移交手續;新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 基金名稱: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二) 基金類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三) 基金投資者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 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於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五) 存續期限:不定期。

(六) 基金份額面值: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一) 設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二) 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

(三) 投資者認購原則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1000元,追加認購不得低於500元。

(四) 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率不高於認購金額(含認購費)的1%。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設立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計入基金資產。

(五) 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1)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2)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3)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數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 基金認購的規定

關於本基金認購的具體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説明書或發行公告中規定。

(七) 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在全部認購期結束時歸入投資者認購金額中,摺合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八) 認購的程序和方法

1、認購程序

投資人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閲本基金的發行公告。

2、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認購申請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銷。

3、認購確認

銷售網點(包括直銷中心和代銷網點)受理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註冊登記與過户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後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淨認購金額超過2億元並且認購户數達到或超過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三) 基金募集失敗

1、募集期限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條件,或設立募集期內發生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則基金設立募集失敗。

2、本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天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四)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存續期間內,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説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宣佈本基金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一) 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銷售代理人。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 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與贖回等基金業務的時間即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説明書及公開説明書中規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申購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30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3、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申購、贖回的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説明書》或《公開説明書》中規定。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後,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賬户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後確認的份額後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於受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户。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後,基金管理人應通過註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户。在發生鉅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五) 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代銷網點每個賬户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0元人民幣;

2.直銷中心每個賬户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3.贖回的最低份額為5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户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500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7.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 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5%,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3%。

2、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申購費用等於申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詳細的申購費率可參見招募説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3、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持有時間越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贖回費用等於贖回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詳細的贖回費率可參見招募説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的75%用於註冊登記費及相關手續費,25%歸基金資產。

4、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調整實施前 3個工作日內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七) 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數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3、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 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 鉅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鉅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鉅額贖回。

2、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鉅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兑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兑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兑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淨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户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該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當發生鉅額贖回並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並説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鉅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十) 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鉅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兑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兑付,應當按單個賬户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兑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

4、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5、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週,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週,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週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一)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户

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户。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户必須提供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户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並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基金資產的託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託管人依法持有並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七、基金的銷售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為其辦理的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户、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銷售代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銷售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銷售業務。

十八、基金的註冊登記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註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取得註冊登記費;

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户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註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4、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20xx年以上;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户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説明書、公開説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户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7、如因註冊登記人的過錯而造成持有人損失的,該損失的賠償責任應該由註冊登記人承擔;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九、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於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 投資理念

以指數化投資分享中國經濟的發展成就,以適度增強實現對標的指數的適度超越。

本基金認為,中國經濟增長將保持持續穩定的向上發展態勢,為指數投資獲取長期穩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觀經濟基礎。本基金力求通過充分的分散化投資實現非系統風險的有效降低和流動性的提高,並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為基礎,通過適度增強的投資方法,力求取得高於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為投資者分享中國經濟增長和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帶來的長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機會。

(三) 標的指數

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

道中88指數是第一個由全球指數編制機構道瓊斯公司為中國大陸股票市場編制的指數,由道瓊斯中國指數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動性綜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構成。為了準確代表投資者可實際交易的股票數量,道中88指數為挑選成份股而計算自由流通股本時,排除了持股超過整個市值5%的個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數每季度進行一次成份股的調整,同時道中88指數成份股緩衝區的建立將適當保證道中88指數具有較低的指數換股率。道中88指數以人民幣元計算,基期均為1993年12月31日,基數定為100。

(四) 業績基準

本文中,業績基準與標的指數的定義相同。

(五) 投資對象及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a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首發或增發)、債券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可轉債等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六) 投資風格

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定位於增強型指數基金,並選擇了以市值代表性強、流動性高為特色的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的跟蹤標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具有大盤藍籌指數組合的風格特點,通過買入並持有的長期投資策略,力爭獲取中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帶來的資本市場收益。

(七) 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以道中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標的指數,股票指數化投資部分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增強部分主要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在控制與標的指數偏離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

1、資產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標的指數長期增長的穩定收益為宗旨,採用自上而下的兩層次資產配置策略:第一層,資產類別配置,確定基金資產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的配置比例;第二層,股票和債券的個券選擇與組合管理,在不同類別資產配置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各資產類別中不同證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蹤誤差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雙重約束下構建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組合。

在資產類別配置上,本基金原則上將不高於75%的資產投資於股票,將不低於20%的資產投資於國債。在法律環境允許後,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上限將調整為95%,且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2、股票資產配置策略

在股票資產的配置上,本基金採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以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為基礎構建指數化股票投資組合,並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對指數進行適度增強。

3、增強投資的標準

本基金增強部分的投資,是指基於價值選股原則在對企業基本面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在控制跟蹤誤差的基礎上投資於核心競爭力增強,投資價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將充分利用投資研究團隊在投資和研究方面的經驗和實力,對宏觀經濟走向、產業發展演變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進行深入的分析,對上市公司未來業績進行預測,並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定的價值評判標準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分析。

4、債券資產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為在跟蹤誤差與流動性風險雙重約束下的投資。本基金將以降低基金的跟蹤誤差為目的,在考慮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構建債券投資組合。

5、投資組合調整原則

本基金所構建的股票投資組合的調整原則包括: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根據企業基本面情況的變化降低對基本面惡化企業的投資比重,提高核心競爭力增強企業的投資比重;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新股增發因素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為流動性風險約束下的被動式投資,債券投資組合將根據組合對基金整體跟蹤誤差的邊際貢獻率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6、增強性投資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選擇主要依據入選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且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投資不少於62只,對標的指數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資不高於股票投資資產總額的40%。

為控制由於增強型投資可能帶來的過分偏離指數的風險,本基金力求將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增長率間的年跟蹤誤差控制在6%。

(八) 標的指數的更換

1、更換基金標的指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同時按照有關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

2、當且僅當出現下列原因:

(1)證券交易所停止向標的指數供應商提供標的指數所需的數據、限制其從該交易所取得數據或處理數據的權利;

(2)任何法律法規的出台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的認為其授權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已被實質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間接地針對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供應商而產生的訴訟或行動已經開始,或任何此類訴訟行動已威脅到並且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地認為此類訴訟或行動可能對標的指數或授權基金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4)任何法律法規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發行、促銷或推廣本基金或任何針對本基金的重大訴訟或監管行動已經開始;

(5)標的指數供應商確定標的指數不再符合或將無法符合標的供應商為維持指數所訂的標準;

導致現有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佈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更換標的指數,並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標的指數更換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標的指數相關的商號或字樣。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變更標的指數有異議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變更標的指數的提案進行表決,表決生效後5個工作日之內,基金管理人遵照表決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併發布公告。

3、當出現任何可能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佈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的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獲悉事實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九) 投資決策及投資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資決策的主要信息依據有:1、金融工程小組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金融工程小組運用風險監測模型以及各種風險監控指標,對市場預期風險和指數化投資組合風險進行風險測算,由此提供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2、行業研究員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企業情況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3、市場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購贖回的數據分析報告。

1、基金資產分佈決策

基金資產分佈決策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做出。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負責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總經理任主席,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管理部總監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督察員、基金經理、組合經理、估值經理、交易主管、投資決策委員會祕書可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聽取公司投資管理部關於宏觀、中觀和微觀經濟的分析,結合證券市場發展趨勢和標的指數的最新動態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資戰略。

2、基金投資組合決策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下,根據研究員提供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和標的指數成份股研究報告及市場部提供的基金申購贖回報告,在考慮基金合同規定的債券股票資產比例範圍前提下,決定對債券和股票投資的具體比例。

評估和調整決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環境的變化和實際的需要調整決策的程序。

3、風險控制決策

合規控制委員會為公司非常設機構,其成員由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監事、督察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制定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檢查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實情況;並對公司投資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做出決定。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根據市場變化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和調整提出風險防範建議。

在執行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本基金的風險控制決策的基礎上,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並對風險隱患提出預警;監察稽核部將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執行過程進行實時風險監控;基金經理將依據基金申購和贖回的情況控制指數化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十) 基金投資的績效評估

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負責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投資績效評估,研究基金投資組合的變化及由此帶來的收益或損失;同時,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還必須對基金資產組合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並對風險隱患提出客觀的評價和預警。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依據投資績效評估運行規則,定期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投資管理部提供績效評估報告,對基金投資收益與風險情況做出反饋,如有必要還需提出在分析基礎上的修正意見。

(十一) 建倉期

本基金建倉時間為3個月,3個月之後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達到本基金合同相關規定。

(十二) 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由於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十三) 禁止行為

1、本基金不得投資於其他基金,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或者貸款;

3、本基金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進行房地產投資;

5、本基金不得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6、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有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7、本基金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

1、不謀求對所投資企業的控股或者進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參與均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並謀求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一) 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本基金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二) 基金資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資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的資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除依《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三) 基金資產的賬户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户以及證券賬户,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有的資產賬户以及其他基金資產賬户獨立。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併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 估值對象

運用基金資產所購買的一切有價證券。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①上市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b)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③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於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則不進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⑤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①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淨價估值;

③可轉換債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該證券收盤價(減應收利息)進行估值;

④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⑤銀行間債券以成本計價,在債券持有期逐日計提利息;

⑥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①-⑤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①-⑤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⑦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託管人複核無誤後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複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 暫停公告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及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淨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註冊登記機構、 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擴大的損失有差錯責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當事人,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處理原則、方式適用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制訂的業務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責任分擔按照相互間簽訂的《託管協議》的相關約定。

(八) 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項中的第④項條款、第(2)項中的第⑥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税收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投資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分紅手續費;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1.2%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複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

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複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3、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8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 税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税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税義務。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 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後的餘額。

(二)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範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核實後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採用現金分紅方式,則可從分紅現金中提取一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用於支付註冊登記作業手續費,如收取該項費用,具體提取標準和方法在招募説明書或公開説明書中規定。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註冊登記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轉為基金份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3、會計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年度審計

1、本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等機構對基金進行年度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可以更換。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準則、《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須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一) 招募説明書

基金髮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編制並公告招募説明書。

(二) 發行公告

基金髮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編制併發布發行公告。

(三) 定期報告

本基金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基金淨值公告及公開説明書,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頒佈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進行編制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中期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後的60日內公告。

2、年度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後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的90日內公告。

3、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度公佈一次,於截止日後15個工作日內公告。

4、基金淨值公告:每開放日公佈前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5、公開説明書:公開説明書是對招募説明書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編制並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於每6個月結束後30日內公告公開説明書,並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説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後一日。

(四) 臨時公告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基金管理人須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變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達30%以上;

5、基金經理更換;

6、重大關聯事項;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8、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9、基金終止;

10、基金髮生鉅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11、基金暫停申購或贖回;

12、開始或者重新開始申購、贖回等一項或多項業務的辦理;

13、基金費用的調整;

14、基金投資限額的調整;

15、增加或減少銷售代理人;

16、基金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相關機構出現有關事項,可能影響投資人對基金風險和未來表現的評估;

17、 標的指數的更換;

18、其他重大事項。

(五) 標的指數的信息發佈

指數編制人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佈標的指數的前日收盤。

指數編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網站將發佈標的指數,指數編制人的網站為,基金管理人的網站為.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閲

本基金招募説明書或公開説明書、半年報告、年度報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臨時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閲,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 基金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宣佈本基金終止;

2、基金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

3、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5、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託管人,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託管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6、由於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併、撤銷;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基金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進行清算。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組

(1)自基金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資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終止後,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基金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4)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5)公佈基金清算公告;

(6)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剩餘資產的分配

基金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後如有餘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核准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清算結果由基金清算小組於中國證監會批准後3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八、業務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以下稱《業務規則》)。《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制訂,並由其解釋與修改,但如《業務規則》的制定、修改若構成對基金合同的實質修改,則應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後方可對《業務規則》修改。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一) 由於《基金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免責:

1、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在沒有欺詐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於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進行的投資所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方造成直接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四) 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五) 本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其他當事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 第三方的過錯而導致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並造成其他當事人損失的,違約方並不因此免除其賠償責任。

(七) 當事人之一違約而導致其他當事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先於其他受損方獲得賠償。

三十、爭議處理

(一) 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 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經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三方蓋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對基金作出的規定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本《基金合同》對基金作出的規定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確認已知悉中國建設銀行將進行重組,並同意在中國建設銀行重組改制後,中國建設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可以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五)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訂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各一份外,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經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並屬於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修改後公佈,並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備案。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宣佈本基金終止;

(2)基金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

(3)因重大違法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5)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託管人,而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6)由於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併、撤銷;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2、本基金終止後,須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對基金進行清算。中國證監會對清算結果批准並予以公告後本基金合同終止。

三十三、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簽章

基金髮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20xx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20xx年  月  日

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20xx年  月  日

標籤: 通用 合同 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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