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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通用3篇)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通用3篇)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1

保證人(甲方):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通用3篇)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債權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為了確保債權確定期間內債務人 (以下均稱“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內與乙方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能得以切實履行,甲方願意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 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二、 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其依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三、 完全瞭解主合同債務人的融資用途,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並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等情況已經充分了解。

五、 在債權確定期間債務人與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沒有在有關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確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證擔保的,均視為由本合同作保證擔保。

六、 如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債務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的保證責任。

第二條 最高限額及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

一、最高限額是指雙方為明確甲方依據本合同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範圍而約定的額度標準,甲方在最高限額內就在債權確定期間發生的該最高限額項下所有債權餘額(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第六條所述全部債權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所保證的主債權為截至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之日,在本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和最高限額內,乙方依據主合同實際發生的所有借款餘額。主債權餘額根據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之日未清償和未到期的主合同總額扣除債務人提供的保證金(若有)確定。

第三條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項下借款借據約定的借款期限或債權債務憑證所載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條 債權確定期間和保證期間

一、債權確定期間為一個不中斷的連續期間,甲方就乙方和債務人之間在該期間內、最高限額內發生的不特定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

二、債權確定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該期間屆滿之日簡稱“決算日”)。在該債權確定期間內,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合同的,終止之日為決算日;甲方依法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的,甲方的書面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為決算日。

三、在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後,乙方向甲方主張權利的期間,也是甲方在被擔保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後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即保證期間。

四、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按照主合同約定確定。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早於或等於決算日的,保證期間從決算日開始起算;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晚於決算日的,保證期間從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起算。而無論前述哪種情形,甲方應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均為兩年;且雙方特別同意:任一主合同項下的被擔保債務到期後,乙方可宣佈甲方對該筆債務的保證期間起始日提前至前述債務到期日之次日,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第五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要求甲方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範圍

一、 本保證合同保證範圍包括所有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據主合同所發生的墊款)、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等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二、 因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等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增加而實際超出最高限額的部分,甲方自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擔保債權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 支付行使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 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七條 債務人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未清償本合同約定保證範圍內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被擔保債務的,乙方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

第八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 根據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 對乙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義務簽收並在簽收後6天內將回執送達乙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經營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變更,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託管(接管)、對外投資、合作、與外商合資、合作、重組、轉贈、企業轉(改)制或計劃上市等的行為;

(2)甲方減少註冊資本、或以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主要資產或者為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進行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等承擔重大負債的活動;

(3)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

(5)甲方被宣告破產、停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稱、住所地、通信地址、經營範圍、股東結構、聯繫電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發生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財產發生的變化)。

(7)甲方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8)甲方重大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原因損毀、滅失;

(9)甲方與他人簽署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或協議,或簽署對甲方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或協議;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機構的債務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償或未及時清償;

(12)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

(13)甲方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或批准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14) 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清償債務能力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

四、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第(9)項、第(10)項的情形應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應在事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甲方發生前款第(1)款的情形,應由資產受益人或繼承人繼續履行本合同。發生第(6)項中變更法人名稱的情形,應由變更後的法人繼續履行合同。

甲方若違反第八條第一款的約定,或發生本款第(2)、(3)、(4)、(5)、(7)、(8)、(9)、(11)、(12)、(13)、(14)項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的,則將被視為本擔保出現風險。

七、 若主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發生主合同項下違約責任或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按主合同約定宣佈債務人的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或債務人主債務履行期間請求提前清償且乙方同意的,甲方承諾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開始履行擔保義務。

八、 若主合同項下債權既存在甲方的保證擔保又存在物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債務,無論物的擔保是否由債務人本人提供,乙方都有權選擇就擔保物實現債權,或直接要求甲方就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九、 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如果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儘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十、 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十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發生增加新債務償還舊債務情況的,甲方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十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對該第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十三、 債務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關文件。

二、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能夠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及其他資料。

三、 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債權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償的,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二、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甲、 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一、 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兩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二、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三、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繫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五、 更多其它約定,具體為:

甲方已閲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2

最高額保證委託合同書

保證人: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委託代理人:

(須提供保證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授信人: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受信人”)與授信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綜合授信協議》”)的履行,保證人願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以擔保受信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將產生的債務。

授信人經審查,同意接受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為明確保證人與授信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或本合同文義要求另作解釋,在本合同中: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與受信人簽訂的《綜合授信協議》以及授信人與受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就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所簽訂的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是指授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幣貸款、貿易融資、貼現、承兑、信用證、保函、保理、擔保等表內外信用發放形式(統稱“具體授信業務”)時,與受信人所簽訂的單筆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第三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二條 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綜合授信協議》授信人與受信人簽訂的全部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發生的債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最高本金餘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現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債權確定:

(一)主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三)授信人與受信人終止主合同或授信人與保證人終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吊銷、註銷、解散;

(五)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證方式

第三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章 保證範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擔保的範圍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授信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複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以上各項合稱為“被擔保債務”)。

第五條 授信人用於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最終證據,對保證人具有約束力。

第六章 保證期間

第六條 《綜合授信協議》項下的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為自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受信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如因法律規定或約定的事件發生而導致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提前到期,則為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七章 保證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七條 保證人應確保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授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提供的具體授信業務前,授信人已收到保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經保證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有效簽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保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證明保證人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授信人合理要求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為複印件,則須經保證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確認該複印件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八章 保證人的聲明和保證

第八條 保證人在此向授信人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已仔細閲讀並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保證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並且以複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4.保證人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以及適用於其的任何法律法規。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5.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保證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備案或公證手續。

6.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保證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7.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並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8.保證人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第九條 保證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並且保證人將隨時按授信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九章 保證人的承諾

第十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保證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授信人以下任何事件:

(1) 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

(2) 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重大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3) 保證人收入明顯大幅減少、喪失經濟來源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 保證人變更居住地址和通訊方式。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授信人的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出售、轉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處分其任何重大資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保證人將不會就其已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清償的任何款項或其對受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債權,向受信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4.如果受信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應付的被擔保債務,保證人應在收到授信人書面付款通知之日起七個授信人工作日內,無條件地以授信人要求的方式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支付該筆債務。

5.如果保證人未按授信人的要求按時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授信人有權直接自保證人在授信人或授信人系統內其他任何分支機構處開立的任何賬户中直接劃扣,而無須事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

6.一經授信人提出要求,保證人應按要求立即向授信人支付或補償下列費用和損失:

(1) 授信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而發生的所有成本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以及

(2) 因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而給授信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失。

第十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於授信人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授信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無論是物的擔保還是人的擔保),也無需首先向受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採取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一章 違約事件

第十二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主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聲明、保證或承諾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

3.主合同的任何部分由於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於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4.發生了針對保證人或其重大資產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5.保證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授信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授信人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後,授信人有權視情況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數項措施:

1.行使授信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要求保證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行使授信人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未經授信人事先同意,保證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十五條 授信人給予保證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並不應被視為授信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應當全額支付被擔保債務,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十八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保證人發給授信人的文件,則需在授信人實際收到後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台灣地區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台灣地區法律)進行解釋。

第二十條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保證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和授信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保證人和授信人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保證人和授信人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保證人持______份,授信人持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保證人和授信人於_______簽訂。

第二十七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受信人、保證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授信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授信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受信人、保證人對授信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此頁為合同雙方簽署頁,無正文)

保證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授信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

本人/本單位承諾一旦雙方因本合同/本協議發生糾紛,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送達方式所列地址作為司法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書面通知銀行方,未書面告知的,視為司法送達地址未作變更。

【1】 書面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電子送達地址(可選擇填寫):

傳 真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

時 間: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3

保證人: 地址:

債權人:江蘇銀行 地址:

為確保債權人與 (以下簡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金額為(幣種) (大寫) ,合同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願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第一條 保證內容

保證人無條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債權人保證,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項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債務人的實際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上述期限僅指貸款(各類授信業務)的發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約束。

第二條 保證範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範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複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律師費、公證費、税金、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鑑定費及債權人

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其它相關費用等款項。

第三條 保證最高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最高額為最高不超過(幣種) (大寫) 。在此,保證最高額僅指在本合同第一條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項下及合同期間內債務人實際使用貸款或授信總額(指扣除保證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額度)扣除已還部分所形成的貸款(授信)本金餘額,並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除貸款(綜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複利、罰息等各項應付款項,但保證人對該部分款項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循環使用主合同項下貸款(授信)額度,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調劑使用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綜合貸款(或授信)額度內各類貸款(或授信)業務額度,且保證人在擔保總額內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已全面認真閲讀並完全理解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應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 保證人已經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與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簽署本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對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訂立及履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充分認識,對其涉及有關保證人的義務予以完全確認。

第五條 保證人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債務人違約或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時發生的債務。保證人在收到債權人書面通知後,應按債權人指定的時間、幣種、金額和結算方法履行清償責任,且承諾債權人有權在債權人認為合適的時候從保證人的銀行賬户中扣收全部擔保金額,如扣劃款項為外匯的,按扣劃日債權人所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折算。

第六條 保證人(包括保證人的繼承人、受讓人、接管人)在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後滿兩年之日止。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義務不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同意對主合同條款除金額以外的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修改、補充、刪除等)而受影響。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債務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債權人於保證期間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保證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向債權人作出如下保證:因債務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種原因確認主合同無效、或因保證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而導致債權人任何損失的,均將成為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一項獨立的應索即付的債務。

第十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的還款責任仍應按本合同載明的條件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承諾監督借款人使用貸款(或授信),如果債務人改變貸款(或授信)用途,保證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如主合同項下除本保證外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願意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於物的擔保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保證人是依法設立的實體,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本保證合同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並且其簽訂本合同已獲得充分授權,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續均已完備。

第十三條 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系真實、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方之間的關係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響。

第十四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與保證人的其他債務處於同等地位,處於同一受償順序。

第十五條 若保證人就本合同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該反擔保合同不得侵害債權人的任何權益,且當保證人因該反擔保合同而與債權人在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中處同一受償順序時,債權人應優於保證人獲償。

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就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以財產抵押的方式設立反擔保。

第十六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將隨着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減少而相應遞減。

第十七條 保證人應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信息。

第十八條 保證人發生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及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時,應自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若保證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債權人按照原通訊地址寄送有關通知、文件的,視為已送達保證人。

第十九條 如本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保證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放棄抗辯權。

第二十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A.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補充,均自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主合同的有關條款、江蘇銀行的有關規定解釋或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保證合同一式 份,由保證人、債權人 、 、 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公章) 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簽章:

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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