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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精選3篇)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精選3篇)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1

保證人(甲方):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精選3篇)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債權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為了確保債權確定期間內債務人 (以下均稱“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內與乙方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能得以切實履行,甲方願意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 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二、 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其依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三、 完全瞭解主合同債務人的融資用途,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並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等情況已經充分了解。

五、 在債權確定期間債務人與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沒有在有關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確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證擔保的,均視為由本合同作保證擔保。

六、 如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債務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的保證責任。

第二條 最高限額及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

一、最高限額是指雙方為明確甲方依據本合同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範圍而約定的額度標準,甲方在最高限額內就在債權確定期間發生的該最高限額項下所有債權餘額(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第六條所述全部債權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所保證的主債權為截至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之日,在本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和最高限額內,乙方依據主合同實際發生的所有借款餘額。主債權餘額根據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之日未清償和未到期的主合同總額扣除債務人提供的保證金(若有)確定。

三條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項下借款借據約定的借款期限或債權債務憑證所載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條 債權確定期間和保證期間

一、債權確定期間為一個不中斷的連續期間,甲方就乙方和債務人之間在該期間內、最高限額內發生的不特定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

二、債權確定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該期間屆滿之日簡稱“決算日”)。在該債權確定期間內,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合同的,終止之日為決算日;甲方依法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的,甲方的書面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為決算日。

三、在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後,乙方向甲方主張權利的期間,也是甲方在被擔保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後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即保證期間。

四、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按照主合同約定確定。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早於或等於決算日的,保證期間從決算日開始起算;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晚於決算日的,保證期間從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起算。而無論前述哪種情形,甲方應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均為兩年;且雙方特別同意:任一主合同項下的被擔保債務到期後,乙方可宣佈甲方對該筆債務的保證期間起始日提前至前述債務到期日之次日,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第五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要求甲方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範圍

一、 本保證合同保證範圍包括所有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據主合同所發生的墊款)、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等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二、 因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等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增加而實際超出最高限額的部分,甲方自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擔保債權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 支付行使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 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七條 債務人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未清償本合同約定保證範圍內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被擔保債務的,乙方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

第八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 根據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 對乙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義務簽收並在簽收後6天內將回執送達乙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經營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變更,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託管(接管)、對外投資、合作、與外商合資、合作、重組、轉贈、企業轉(改)制或計劃上市等的行為;

(2)甲方減少註冊資本、或以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主要資產或者為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進行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等承擔重大負債的活動;

(3)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

(5)甲方被宣告破產、停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稱、住所地、通信地址、經營範圍、股東結構、聯繫電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發生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財產發生的變化)。

(7)甲方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8)甲方重大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原因損毀、滅失;

(9)甲方與他人簽署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或協議,或簽署對甲方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或協議;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機構的債務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償或未及時清償;

(12)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

(13)甲方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或批准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14) 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清償債務能力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

四、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第(9)項、第(10)項的情形應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應在事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甲方發生前款第(1)款的情形,應由資產受益人或繼承人繼續履行本合同。發生第(6)項中變更法人名稱的情形,應由變更後的法人繼續履行合同。

甲方若違反第八條第一款的約定,或發生本款第(2)、(3)、(4)、(5)、(7)、(8)、(9)、(11)、(12)、(13)、(14)項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的,則將被視為本擔保出現風險。

七、 若主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發生主合同項下違約責任或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按主合同約定宣佈債務人的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或債務人主債務履行期間請求提前清償且乙方同意的,甲方承諾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開始履行擔保義務。

八、 若主合同項下債權既存在甲方的保證擔保又存在物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債務,無論物的擔保是否由債務人本人提供,乙方都有權選擇就擔保物實現債權,或直接要求甲方就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九、 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如果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儘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十、 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十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發生增加新債務償還舊債務情況的,甲方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十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內對該第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十三、 債務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關文件。

二、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能夠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及其他資料。

三、 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債權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償的,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二、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甲、 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一、 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兩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二、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三、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繫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五、 更多其它約定,具體為:

甲方已閲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2

甲方(債權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債務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證人):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丙方自願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甲方與丙方之間就乙方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額度內對乙方履行債務向甲方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乙方在甲方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餘額。

第二條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甲方與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

第三條保證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只要《銷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甲方即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當乙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甲方均有權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1.對於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甲方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保證範圍

本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丙方聲明與保證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丙方自願為主合同乙方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丙方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甲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條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丙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於變更後一週內書面通知甲方。

3.丙方應定期或隨時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發生轉股、改組、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保證權利的實現:

1、乙方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履行期內,如果甲方有確切證據證明乙方經營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債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為清償能力的可能時,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條、本合同履行時,如發生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3

保證人: 地址:

債權人:江蘇銀行 地址:

為確保債權人與 (以下簡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金額為(幣種) (大寫) ,合同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願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第一條 保證內容

保證人無條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債權人保證,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項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債務人的實際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上述期限僅指貸款(各類授信業務)的發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約束。

第二條 保證範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範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複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律師費、公證費、税金、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鑑定費及債權人

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其它相關費用等款項。

第三條 保證最高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最高額為最高不超過(幣種) (大寫) 。在此,保證最高額僅指在本合同第一條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項下及合同期間內債務人實際使用貸款或授信總額(指扣除保證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額度)扣除已還部分所形成的貸款(授信)本金餘額,並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除貸款(綜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複利、罰息等各項應付款項,但保證人對該部分款項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循環使用主合同項下貸款(授信)額度,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調劑使用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綜合貸款(或授信)額度內各類貸款(或授信)業務額度,且保證人在擔保總額內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已全面認真閲讀並完全理解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應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 保證人已經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與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簽署本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對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訂立及履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充分認識,對其涉及有關保證人的義務予以完全確認。

第五條 保證人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債務人違約或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時發生的債務。保證人在收到債權人書面通知後,應按債權人指定的時間、幣種、金額和結算方法履行清償責任,且承諾債權人有權在債權人認為合適的時候從保證人的銀行賬户中扣收全部擔保金額,如扣劃款項為外匯的,按扣劃日債權人所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折算。

第六條 保證人(包括保證人的繼承人、受讓人、接管人)在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後滿兩年之日止。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義務不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同意對主合同條款除金額以外的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修改、補充、刪除等)而受影響。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債務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債權人於保證期間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保證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向債權人作出如下保證:因債務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種原因確認主合同無效、或因保證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而導致債權人任何損失的,均將成為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一項獨立的應索即付的債務。

第十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的還款責任仍應按本合同載明的條件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承諾監督借款人使用貸款(或授信),如果債務人改變貸款(或授信)用途,保證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如主合同項下除本保證外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願意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於物的擔保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保證人是依法設立的實體,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本保證合同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並且其簽訂本合同已獲得充分授權,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續均已完備。

第十三條 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系真實、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方之間的關係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響。

第十四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與保證人的其他債務處於同等地位,處於同一受償順序。

第十五條 若保證人就本合同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該反擔保合同不得侵害債權人的任何權益,且當保證人因該反擔保合同而與債權人在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中處同一受償順序時,債權人應優於保證人獲償。

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就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以財產抵押的方式設立反擔保。

第十六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將隨着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減少而相應遞減。

第十七條 保證人應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信息。

第十八條 保證人發生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及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時,應自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若保證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債權人按照原通訊地址寄送有關通知、文件的,視為已送達保證人。

第十九條 如本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保證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放棄抗辯權。

第二十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A.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補充,均自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主合同的有關條款、江蘇銀行的有關規定解釋或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保證合同一式 份,由保證人、債權人 、 、 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公章) 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簽章:

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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