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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精選6篇)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精選6篇)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 篇1

貸款人:遂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精選6篇)

借款人:

保證人:

保證人:

保證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至月間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最高貸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借款種類與用途以借款借據為準。在上述借款期間內,借款人應在最高貸款限額內逐筆向貸款人提出申請,貸款人有權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貸款人實際情況對各筆貸款進行逐筆審批並決定是否發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項下的各筆借款的借款期限以當筆借款借據為準。

第三條 借款利息: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貸款人、借款人根據當筆貸款發放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商定,具體以當筆借款借據為準,若遇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調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當筆借款借據所約定利率不變;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則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政策調整而作相應的調整,調整方式為 ,且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

第四條 還款方式:本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為違約。本金至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歸還,利隨本清。但如借款借據特別約定了當筆貸款還款方式的,則該筆貸款的還款方式依此約定。

第五條 保證方式:保證人自願為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所有債權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各保證人間無論是同時或是分別提供保證,均為連帶共同保證關係。

第六條 保證期間:本合同保證期間根據各筆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別確定,各筆借款的保證期間自該筆借款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貸款人依約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則視同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七條 保證擔保範圍:保證擔保範圍為黨課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查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第八條 特別約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保證條款仍有效,且保證人對黨課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若依據本合同

第三條的約定提高了利率,保證人同意對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證條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貸款人依法轉讓債權,保證人仍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 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本合同保證人同意對本合同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保證人承諾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若借款人進行破產清算,則應推定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的破產清算行為,保證人應預先行使追償權。六、貸款人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視同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第九條 貸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保證人同意後,由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另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貸款

展期後,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其利率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確定。

第十條 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一、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四、未按期向貸款人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六、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七、捲入重大不訴訟的;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十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託管、租賃、合資、兼併、合併、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十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一個月前書面告知貸款人的;十三、發生偷(逃)税、破產、解散、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退)營業執照的;十四、發生其他嚴重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一條 保證人如發生第十條四至十四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一)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二)未按期歸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三)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的貸款在貸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四)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須經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徵得貸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同的履行:一、借款人應在本社開設賬户,貸款人將貸款劃入該賬户時即視為履行了發放貸款義務。二、貸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可直接從借款人、保證人賬户中扣劃。

第十四條 信息使用:借款人、保證人同意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信息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保證人的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其他:

一、 本合同第一條中最高貸款限額指最高貸款本金餘額不得超過最高限額,但如因本金計 息、費用承擔等原因而使債權超過最高貸款限額的部分仍在保證人保證擔保的範圍。

二、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及其他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本合同若發生公證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證人承擔。

四、 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但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六、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説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證人

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七、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執二份,借款人、保證人、 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乙方:日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 篇2

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貸活動中的一種新型業務,它因具有信貸資金數額大,資金週轉期長,借貸手續簡明的優點而廣愛歡迎。但由於當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利或作用小,關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釋相對滯後等因素,經常出現金融糾紛訴訟,法院也難以做出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出台後,雖對最高保證額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但最高保證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目前金融體制及國情不能相適應。為此,本文擬從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徵及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簽定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策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以期達成共識,減少金融風險,促使金融資金安全運轉,避免國有資金流失,維護社會穩定。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指保證人與貸款、借款人協商,在最高貸款債權額度內,就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於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它是基於“最高額保證合同而達成的借款擔保合同,是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最高額借款合同的統一體,它對於減少金融部門人、財資源的浪費,簡化借款手續,增加借款行為的透明度,維護借、貸、擔保三方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的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最高額保證合同是約定保證人、借貸人、貸款人三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證人、借款人、貸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確約定,將來可能會引發糾紛及至形成訴訟,從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響。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體現各有不同。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法律關係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的最高債權額、貸款的時間、方式將借款交付給貸款人,履行監督貸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使用用途等職責,行使追還借款本息的權利,以維護社會主義金融秩序,保護借貸資金安全。貸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申請借款,按約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貸資金的權利,同時應承擔按約定時間、方式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義務;擔保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監督借貸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規定,在發現借貸行為違法時有提出抗辯的權力,在貸款人不履行歸還借款義務時,應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遵守民主、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做到審慎無欺、守法而行。

2、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借、貸、擔保三方基於“最高債權限額”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有別於其它擔保借款合同的本質特徵是它限定了最高債權限額。“最高債權限額”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呢《民法典》本身就此問題未作出明確解釋,在銀行金融業務和法院審判實踐中,各屆對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該在最高債權限度內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該解釋採用了“債權餘額”的概念,也就是説“債權餘額”只要不超過合同規定約定的最高債權限額,保證人就應當在“債權餘額”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它為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金融部門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將“最高額”約定為“最高債權累放額”,即“最高債權發生額”。該約定與《民法典》解釋第二十三條發生牴觸,而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內容採取的是任意性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尊重當事人自願約定的條款。所以説,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對“最高債權限額”的涵義應充分理解,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確約定。

3、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最高額保證合同所涉資金數額大,借款期間長,保證責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為此,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且借、貸、擔保三方必須在合同上親筆簽字或畫押。在採用蓋章方式時,必須是由本人加蓋。故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屬於一種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內容除應當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具備其特有的內容,其主要內容有:

1、合同主體,即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作為貸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作為借款人的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格、能力、經濟狀況應當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主體不合格而影響合同的效力。

2、最高貸款限額、幣種、貸款期間和方式。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條款,核心內容就是最高額貸款限額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即“累放額”,還是指“最高債權餘額”,可由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情況下自行協商確定。

3、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亦稱保證責任期間。即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涉及到債權人應當在什麼時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同時關係到保證人在什麼時間內不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借、貸、擔保三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對保證期間加以明文規定。

4、保證責任範圍及保證方式。

保證責任範圍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項目,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項目。其目的就是解決保證人承擔多少保證責任的問題。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和按份保證三種。

5、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的權力與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管轄等屬於合同的一般條款,可由借、貸、擔保三方自行約定。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及相關解釋對“最高額保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具體金融活動、審判實踐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釋規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屆在實踐中共同探討以達成共識。筆者現就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及所應採取的對策進行初步探討。

(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債權額”認定問題

“最高債權額”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核心內容。最高債權額是指“債權發生額”還是指“債權餘額”,決定着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範圍的大小,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也決定着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利益。所以,對“最高額債權”的理解及如何認定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案件的關健。如:某信用社與王某、顧某、及胡某等十位擔保人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至20__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額為20萬元限度內,向王某發放借款。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__年2月1日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連帶擔保,保證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簽定後,某信用社於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19萬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歸還借款9萬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發放10萬元。直至20__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貸款12.5萬元。後經多次催要,王某未能歸還借款,故某信用社於20__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借款12.5萬元,並要求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2.5萬元範圍內承擔按份連帶保證責任。本案就最高債權額的認定問題產生兩種意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最高債權額”為20萬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後所欠某信用社的貸款沒有超過20萬元,那麼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就應當在20萬元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顧某、胡某等擔保人就應當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借、貸、擔保三方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也就是説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無論向貸款人發放多少次貸款,也不論借款人償還多少貸款,發放貸款總額不得超過約定的限額。此意見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發放貸款19萬元,在以後發放貸款時,應在20萬元限額內發放,也就是説,以後最多隻能再發放1萬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卻超額發放貸款9萬元,超額部分擔保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而只應對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筆者認為第二意見既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又不違背民法典的強制性規定,是正確意見。因為借款、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即“發生額”,那麼,作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在20萬元以內發放貸款,而不應當在第一次發放19萬元之後,再次向貸款人發放10萬元。某信用社前後累計發放貸款29萬元,超過約定額9萬元,那麼擔保人對此超出部分的貸款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由借款人承擔責任,擔保人僅對貸款人未能償還的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通過這兩種意見比較,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餘額”,擔保人應承擔12.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擔保人則承擔3.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對於借款人某信用社來講,如果按合同約定,僅在20萬元之內向貸款人發放貸款,到期滿之日,貸款人僅有3.5萬元借款未能償還,這對於貸款人還是擔保人償還此貸款都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困難,同時也有利於某信用社借貸資金回籠,避免人、財、物的浪費。反之,貸款人則有12.5萬元借款資金不能償還,無形之中,增大了擔保人折保證責任。所以説,“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更加有利於金融借貸資金的安全運轉,對借、貸、擔保三方有百益而無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額保證的相關規定,將“最高債權額”明確規定指的是“債權餘額”,是從全國金融體制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局考慮而制定的。但我國目前金融體制並不十分健全,有些銀行工作人員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對貸款人、擔保人的經濟能力、資格不嚴格審查,甚至違法亂紀,嚴重不負責任;有些貸款人精於投機,用銀行資金進行週轉,在無力償還借款時轉嫁償貸危機,甚至與借款銀行惡意串通,將擔保人陷於不利地位,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形成諸多不穩定因素。

綜合考慮多方利害關係,在近一定時間內,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發生額”較為適宜。

(二)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期間”問題

在金融貸款擔保實踐中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存在着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現象。具體表現為:約定保證期間超過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約定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貸款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保證期間為至債務償還之日等幾種情況。這對債權人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造成困難。為此《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應當執行約定期間。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是最高額保證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借、貸、擔保三方應引起高度重視,正確理解保證期間的概念,嚴格區分保證期間與債務發生期間的含義,準確合理確定保證期間的起止時間,以避免出現保證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不利後果,同時有利於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借貸資金及時安全回籠,減少金融風險。

(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決算日”的確定問題

“決算日”是最高額保證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的最終餘額,這個時間點就是決算期或決算日,其法律功能在於確定債權餘額即最高額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數額。

“決算日”或“決算期”日前還只是學者進行學術探討時所使用的名詞,我國法律並未直接規定或採用“決算日”或“決算期”,決算日到底是哪個時間點呢根據《民法典》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最高額限度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由此規定,可以理解為:“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之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債權餘額的確定之日”。債權餘額的確定包括兩方面:一是債權發生的確定,即以後不能再發生新的債權,二是債權清償的確定,即在主債務期滿後沒有償還,形成確定的債權,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只有在這兩方面都確定的情況下,債權餘額才能最終確定。在最高額保證條件下如果一筆主債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不能最終確定債權餘額,如某銀行、A公司、B公司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高債權額為1200萬元,貸款期間為一年從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每月給A公司發放貸款100萬元,由B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簽定後,某銀行每月發放貸款100萬元給A公司並出具借據,期限為一年。貸款期間屆滿即直至20__年12月31日,銀行共為A公司發放貸款1200萬元。至20__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銀行1100萬元。此案應如何確定其決算日呢從決算日的功能表現之一,債權發生的確定意義上説,20__年12月31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説以後不再發生新的債權,而從另一表現債權清償的確定來講,即主債務沒有償還,形成確定債權,“決算日”則為20__年12月31日,即為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這對確定“決算日”或“決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難。從一般金融業務實踐中,貸款的清償期大多掌握在一年為宜,一般不會影響訴訟時效,筆者認為此案的“決算日”或“決算期”定為20__年1月1日較為合適,因為這樣即解決了不會發生新的債權,又滿足了最後一筆主債務清償期屆滿,還不會導致其它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此,借、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貸款期間及方式,考慮到每筆主債務的清償期限,以便及時確定決算期,保證債權的及時實現,減少金融糾紛。

(四)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限。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實體意義上的訴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二年)、特殊訴訟時效(一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而貸款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貸款合同期滿之日起二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而貸款擔保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故其訴訟時效在一般情況下,隨貸款合同糾紛案件而定。

作為擔保合同的特殊類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該如何確定其訴訟時效呢有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下可能發生多筆債務,每一筆債務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額保證下的每一筆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逐筆計算。另一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要等到決算日後統一計算,逐筆計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特徵。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忽略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所獨有的法律特徵,過分強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第二種觀點雖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法律特徵,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但此觀點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實踐上面臨着與訴訟時效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法律風險。筆者建議在具體金融業務操作中,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每一筆貸款的發放時,應考慮將來訴訟中可能會遇到的訴訟時效等問題,儘量縮短髮放期間和清償期限,一般掌握不超過一年。另外建議金融機構的監督部門對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貸款人及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償貸能力、資金使用情況等,每半年進行核查、監督,對債權餘額每一年進行一次計算,並經借、貸、擔保三方確認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業務規模,並將業務規模掌握在一定的範圍內。以上是筆者對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粗淺認識與理解,有諸多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借款人: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提供最高借款餘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餘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和保證人負責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均可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帳户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於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四條 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後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並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並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帳户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後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 篇4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監管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人民幣(大寫) ,借款種類為 ,借款用途為 。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間和借款額度內,借款人申請用款,雙方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準,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每天利率 ℅,若遇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調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約定利率不變;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則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而作相應的調整,調整方式為 ,且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

第四條 劃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將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賬户(開户名稱、開户 銀行、賬號):

其一、 其二、 其三、 。

第五條 還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約定付息方式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 日為結息日和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額度內,可循環往復使用,整貸零還或整還,零貸整還或零還,按借據及銀行對賬單的實際發生額,點對點、日對日計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第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人自願為本合同貸款人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貸款人依約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則視同借款期限屆滿。如貸款展期,保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後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八條 保證擔保範圍:保證擔保範圍為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 特別約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保證條款仍有效,且保證人對貸款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若依據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高了利率,保證人同意對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證條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貸款人依法轉讓債權,保證人仍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本合同保證人同意對本合同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保證人承諾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等狀況。若借款人進行破產清算,則推定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的破產清算行為,保證人應預先行使追償權。六、各保證人無論同時或是分別提供保證,均為連帶共同保證關係。七、貸款人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視同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第十條 監管方式: 借款人自願接受本合同監管人的監管,委託監管合同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貸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保證人同意後,由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另行簽訂貸款展期還款協議。貸款展期後,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其利率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確定。

第十二條 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一、未按期償還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四、未按期向貸款人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六、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七、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十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託管、租賃、合資、兼併、合併、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的;十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一個月前書面告知貸款人的;十三、發生偷(逃)税、破產、解散、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的;十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三條 保證人如發生第十二條四至十四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1)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2)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3)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的貸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4)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 合同的履行:一、借款人應在本公司指定銀行開設賬户,貸款人將貸款劃入該賬户時或給付現金,即視為履行了發放貸款之義務。二、貸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可直接從借款人、保證人賬户中扣劃。

第十六條 信息使用:借款人、保證人同意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信息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保證人的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八條 爭議的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其他:

一、借款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發生的公證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證人承擔。

三、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但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按借款人、保證人的 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説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的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執二份,借款人、保證人、監管人 各執一份, 效力同等。

甲方:乙方:日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銀行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提供最高借款餘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餘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和保證人負責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均可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户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於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四條 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後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瞭解,並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並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賬户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

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後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後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__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 篇6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監管人:

經出借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大寫) ,借款種類為 ,借款用途為 。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間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上述借款額度,但在該期限內任何一時點上的借款餘額不得超過該借款額度。具體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借據、借款借據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準,借款借據、借款借據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生為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並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出借人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出借人實際情況調整上述額度。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每(月)(天)利率 ℅,若遇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借款利率調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約定利率不變;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則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而作相應的調整,調整方式為 ,且出借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

第四條 劃款方式: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將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賬户(開户名稱、開户銀行、賬號):

其一、 其二、 其三、 。

第五條 還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約定付息方式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 日為結息日和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借款人可提前歸還借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額度內,可循環往復使用,整貸零還或整還,零貸整還或零還,按借據及銀行對賬單的實際發生額,點對點、日對日計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第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人自願為本合同出借人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出借人依約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則視同借款期限屆滿。如借款展期,保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後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八條 保證擔保範圍:保證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

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 特別約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保證條款仍有效,且保證人對出借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若依據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高了利率,保證人同意對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證條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出借人依法轉讓債權,保證人仍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本合同出借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出借人主張債權時,出借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本合同保證人同意對本合同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承諾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等狀況。若借款人進行破產清算,則推定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的破產清算行為,保證人應預先行使追償權。

六、各保證人無論同時或是分別提供保證,均為連帶共同保證關係。

七、出借人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視同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第十條 監管方式: 借款人自願接受本合同監管人的監管,委託監管合同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借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出借人提出申請。經出借人、保證人同意後,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證人另行簽訂借款展期還款協議。借款展期後,借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其利率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確定。

第十二條 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一、未按期償還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借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出借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四、未按期向出借人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 七、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

十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託管、租賃、合資、兼併、合併、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的;

十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一個月前書面告知出借人的;

十三、發生偷(逃)税、破產、解散、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的; 十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三條 保證人如發生第十二條四至十四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權停止本合同未發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1)未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未按期償付借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3)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對擠佔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4)借款人可提前歸還借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二、出借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出借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應在本公司指定銀行開設賬户,出借人將借款劃入該賬户時或給付現金,即視為履行了發放借款之義務。

二、出借人收回到期借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可直接從借款人、保證人賬户中扣劃。

第十六條 信息使用:借款人、保證人同意出借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信息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保證人的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爭議的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條中借款額度指最高額借款本金餘額不得超過該限額,但如因本金計息、費用承擔等原因而使債權超過該限額的部分仍在保證擔保的範圍。

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及其他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若發生的公證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證人承擔。

四、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但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六、出借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説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的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七、本合同一式 份,出借人執二份,借款人、保證人、監管人 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範文三

借款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

電話:

開户銀行及賬號:

貸款人(名稱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

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借款協議(編號_______)、最高額保證合同(編

號: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

1、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注: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

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執行固定月利率‰。

(2)在貸款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或下調,仍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執行。

第二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有權瞭解借款人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和借款使用情況,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財務報表等文件、資料和信息。

2、借款人出現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第三條列示的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不利行為或情形,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3、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及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

4、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時,貸款人有權向人民銀行、其主管部門或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借款人認可此種公告催收方式。

5、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第三條 借款人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時歸還借款本息。如遇特殊情況,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歸還借款而需展期的,應在借款期限屆滿10日前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簽訂借款展期協議。

3、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擠佔、挪用借款。

4、按月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信息,並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5、借款人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應提前10日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同意,同時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提前清償債務,否則不得實施上述行為。

6、借款人發生除前項所述行為之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均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7、借款人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其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能力的,應提前10日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同意。

8、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以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

9、借款期間借款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範圍變更等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10、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以及經營虧損等情形,部分或全部喪失與本借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質押權利價值減損,借款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或按貸款人要求提前償還借款。

11、借款人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但不限於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拍賣、登記、保管、鑑定、公證、訴訟等費用。

12、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單方面憑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自願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

13、借款人委託其他自然人或公司支付貸款人的利息或本金,不視為債務的轉移。

第四條 還款

雙方協商同意採取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1)借款期限一個月以內的(含一個月),借款到期一次性歸還所有本金及利息。

(2)借款期限一個月以上的,借款人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______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所有貸款本金。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第五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需提前3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徵得貸款人同意後,可以提前還款。

注: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外,另按該利息的百分之 (大寫)計收違約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外,另按該利息的百分之

3、對借款人貸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月/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除按貸款合同利率計收復利外,另按欠息的萬分之五/日收取違約金。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任一條款,貸款人均有權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5、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任一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義務,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採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6、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取證費、公證費、評估費、拍賣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7、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單方面憑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自願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

第七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九條 其他事項

第十條 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當事人、擔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月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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