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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額貸款合同(通用3篇)

公司小額貸款合同(通用3篇)

公司小額貸款合同 篇1

編號:________________

公司小額貸款合同(通用3篇)

借款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基本帳户開户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

1.1幣種:。

1.2金額(大寫):。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第二條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利率執行:。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2.2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大寫)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

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本合同簽訂後、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

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後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

2.5利息的計算

2.5.1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餘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5.2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

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後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後到期時利隨本清。

結息日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結息;(2)每月的20日結息。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與償還

3.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義在委託銀行開立存款帳户,賬號:,作為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户。

公司財務部審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後,最晚於次日將貸款支付到帳。

3.2借款人的提款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辦理相關手續,並應符合下列放款計劃。

放款日放款金額

年月日;(大寫金額)

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

3.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准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並持續有效;(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3.5借款人應按第1.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到期日還款金額

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1借款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條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1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5.2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借款人的義務

6.1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6.2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6.3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6.4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6.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6.6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6.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必須提供公司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並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的擔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八條貸款的提前到期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第6.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為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且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予以糾正。

第九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9.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9.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9.3借款人有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等行為時,貸款人有權將該種行為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扣劃約定

10.1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户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0.2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0.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

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10.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2.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説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2.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本頁以下無正文。

借款人______(公章)貸款人______(單位印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______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小額貸款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甲方於本合同簽訂後當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交付給乙方。

二、借款利息

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利率按計算。乙方如果不按期歸還借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三、借款期限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借款交付給乙方。

(二)甲方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瞭解乙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

(三)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息。

(四)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

五、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全部借款本息,除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外,另按借款總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小額貸款合同 篇3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於三農、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的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範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小額貸款合同示範文本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借款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户籍所在地住址:

經常居住地地址:

工作單位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貸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甲方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借款種類為以下第種:

1.1流動資金貸款;

1.2項目貸款;

1.3按揭貸款;

1.4其他:貸款。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小寫)。

第三條借款用途:

第四條借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4.1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2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種方式歸還:

(1)本金到期一次性歸還,利息□按季計收□按月計收(擇其一),到期利隨本清。利息若按季計收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計收結息日為每月的日。

(2)本金□按月□按季(擇其一)按借款借據載明的期限分期歸還,利息□按季計收□按月計收(擇其一),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利息若按季計收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計收結息日為每月的日。

(3)本金到期一次性歸還,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額還貸本息方式。甲方從乙方發放貸款的次月開始,按月等額還借款本息,還本付息日定為每月的日(遇節假日順延)。每月等額還貸本息金額為:。

(5)遞減法還貸本息方式。甲方從乙方發放貸款的次月開始,每月等額償還借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減少而逐月遞減,還本付息日為每月的日(遇節假日順延)。

每月等額歸還本金:。

第一次歸還利息:。

利息逐月遞減額為:。

(6)其他方式:。

4.3借款實際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條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選擇如下第種方式:

5.1本合同執行固定貸款利率,為月利率‰,借款期限內不變。

5.2本合同執行浮動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按一定浮動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擇其一)確定為月利率‰,具體計算公式為:月利率=(以借款借據載明的利率為準,浮動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變)。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則本合同貸款利率以調整後的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按上述浮動方式和比例調整。每季末結息日為利率重新定價日,如有調整,於利率重新定價日之次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計算。

5.3其他方式:(注:填寫時請注意與第四條中選擇的還款方式相對應)。

5.4無論採用哪種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計算基準均為每月30天,換算公式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條甲方提前歸還借款,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收貸款利息。

第七條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15個日曆天前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後簽訂借款展期書面協議。

第八條

8.1借款及所涉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為收回貸款所生產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等。

8.2乙方依本合同或擔保合同所獲得的用以清償債務的款項,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8.3甲乙雙方之間存在多筆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權決定甲方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順序。

第九條借款擔保

9.1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下列第種:

(1)由提供擔保,並出具相應的擔保函。

(2)(其他擔保方式)。

9.2若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事件,或擔保合同變為無效、被撤銷或解除,或借款人、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或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或擔保物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致使擔保價值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等以擔保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若借款人無法提供滿足貸款人要求的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則貸款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本合同並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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