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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合同(精選3篇)

最高額保證合同(精選3篇)

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1

保證人: 地址:

最高額保證合同(精選3篇)

債權人:江蘇銀行 地址:

為確保債權人與 (以下簡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金額為(幣種) (大寫) ,合同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願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第一條 保證內容

保證人無條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債權人保證,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項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債務人的實際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上述期限僅指貸款(各類授信業務)的發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約束。

第二條 保證範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範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複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律師費、公證費、税金、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鑑定費及債權人

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其它相關費用等款項。

第三條 保證最高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最高額為最高不超過(幣種) (大寫) 。在此,保證最高額僅指在本合同第一條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項下及合同期間內債務人實際使用貸款或授信總額(指扣除保證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額度)扣除已還部分所形成的貸款(授信)本金餘額,並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除貸款(綜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複利、罰息等各項應付款項,但保證人對該部分款項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循環使用主合同項下貸款(授信)額度,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調劑使用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綜合貸款(或授信)額度內各類貸款(或授信)業務額度,且保證人在擔保總額內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已全面認真閲讀並完全理解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應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 保證人已經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與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簽署本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對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訂立及履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充分認識,對其涉及有關保證人的義務予以完全確認。

第五條 保證人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債務人違約或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時發生的債務。保證人在收到債權人書面通知後,應按債權人指定的時間、幣種、金額和結算方法履行清償責任,且承諾債權人有權在債權人認為合適的時候從保證人的銀行賬户中扣收全部擔保金額,如扣劃款項為外匯的,按扣劃日債權人所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折算。

第六條 保證人(包括保證人的繼承人、受讓人、接管人)在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後滿兩年之日止。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義務不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同意對主合同條款除金額以外的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修改、補充、刪除等)而受影響。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債務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債權人於保證期間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保證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向債權人作出如下保證:因債務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種原因確認主合同無效、或因保證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而導致債權人任何損失的,均將成為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一項獨立的應索即付的債務。

第十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的還款責任仍應按本合同載明的條件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承諾監督借款人使用貸款(或授信),如果債務人改變貸款(或授信)用途,保證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如主合同項下除本保證外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願意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於物的擔保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保證人是依法設立的實體,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本保證合同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並且其簽訂本合同已獲得充分授權,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續均已完備。

第十三條 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系真實、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方之間的關係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響。

第十四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與保證人的其他債務處於同等地位,處於同一受償順序。

第十五條 若保證人就本合同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該反擔保合同不得侵害債權人的任何權益,且當保證人因該反擔保合同而與債權人在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中處同一受償順序時,債權人應優於保證人獲償。

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就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以財產抵押的方式設立反擔保。

第十六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將隨着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減少而相應遞減。

第十七條 保證人應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信息。

第十八條 保證人發生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及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時,應自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若保證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債權人按照原通訊地址寄送有關通知、文件的,視為已送達保證人。

第十九條 如本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保證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放棄抗辯權。

第二十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A.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補充,均自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及主合同的有關條款、江蘇銀行的有關規定解釋或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保證合同一式 份,由保證人、債權人 、 、 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公章) 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簽章:

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

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2

甲方(債 權 人):

乙方(債 務 人):

丙方(保 證 人):

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丙方自願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甲方與丙方之間就乙方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額度內對乙方履行債務向甲方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乙方在甲方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餘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甲方與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甲方與乙方根據《銷售合同》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欠條、對帳函等)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只要《銷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甲方即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當乙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甲方均有權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對於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甲方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範圍

本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 丙方聲明與保證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丙方自願為主合同乙方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丙方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甲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丙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於變更後一週內書面通知甲方。

3.丙方應定期或隨時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發生轉股、改組、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保證權利的實現:

1、乙方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履行期內,如果甲方有確切證據證明乙方經營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債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為清償能力的可能時,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條、本合同履行時,如發生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3

保證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辦公地: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

聯繫電話:

共同保證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辦公地: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

聯繫電話:

編號為: 《授信額度合同》(以下稱“主合同”見附件),甲方與乙方簽訂本《最高額保證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為最高額保證合同,在約定期間內該授信額度可以連續、循環使用,每次使用貸款時債務人需單獨與甲方簽署《用款協議》,各個《用款協議》在同一時點上的貸款餘額之和不得超過授信額度人民幣 萬元。

第二條 本合同簽訂並生效後,甲方與債務人可在授信額度有效期內簽署一個或多個用款協議,如果簽署用款協議時,債務人的累計貸款餘額與擬新發生的貸款之和未超過授信額度,則甲方無需再通知乙方或徵得其同意。

第三條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以其 (法人財產、個人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為責任財產承擔前款規定的保證責任。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2年,依各主合同債務到期之日起分別計算。 基於【借款人】(債務人)與甲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保證責任範圍包括:

一、 債務人依《授信額度合同》和各個用款協議之約定所承擔的全部債務本金和利息;

二、 因違約而產生的罰息,其計算方式參見《授信額度合同》第八條第4款的約定,罰息計算自違約發生之日起至乙方債權得到清償之日止;

三、 乙方要求甲方或債務人承擔償債義務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適用於企業法人)

一、乙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相關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乙方完全瞭解《授信額度合同》和主合同的約定條款,提供此最高額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保證擔保的決議,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對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乙方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

2、股權結構、經營範圍或註冊資金髮生變更;

3、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4、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可能嚴重影響或喪失償債能力;

5、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項糾紛或投資或財產處分等行為涉及的金額達到或超過授信額度。

第六條 乙方發生前款約定之事項時,應提前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並切實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其他事項應在發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和其他物權擔保。

第七條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適用於自然人)

一、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出具個人或家庭共有財產的產權證明、財產線索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以家庭共同財產承擔反擔保責任的書面承諾。

二、如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因故未能出具本條第一款所約定的書面承諾,乙方應保證事先已徵得與其共同生活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之家庭成員的同意,並及時將簽訂本合同的事實通知前述家庭成員。

三、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從事下列危及其保證能力的行為:

1、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3、乙方如發生訴訟事項,導致財產被扣押、查封、凍結、強制執行、沒收或處以罰

4、乙方如發生離婚、分家析產等分割家庭共同財產之事項時,應提前20個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做出書面變更或解除;變更或解除方式為簽訂本合同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

本合同的效力自甲方在各主合同約定下的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後終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1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履行代償義務的,應按甲方要求代償金額的5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為簽訂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與資料有任何一項虛假的,均應按貸款總額的3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甲方有權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借款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送達乙方即生效。

四、因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甲方委託律師以非訴訟或者訴訟方式催收貸款所發生的調查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案件受理費、律師代理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發生違約行為後,甲方對其任何違約行為予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均不表明甲方對違約行為的默許或認可,也不表明甲方願意放棄追究乙方的任何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約定的保證從合同關係獨立於主合同約定的甲方與被授信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從合同關係的法律效力不受主合同關係法律效力的影響,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失效。

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本合同不得變更或解除。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方執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於 年 月 日在甲方辦公地點簽訂。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有權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有權簽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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