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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保證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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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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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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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 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保證人願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債權人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和期限

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辦理主合同項下貸款的本金(大寫) ;幣種 ;利率: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共 月。

第二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時清償本合同擔保範圍內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償,保證人應立即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第四條 保證期間

4.1保證額度和信用額度的有效期為 年。額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4.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 保證人的陳述與保證

5.1 保證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保證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保證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證人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第六條

保證人的義務

6.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6.2 保證人應配合債權人對其經營、財務狀況、收入情況和資信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債權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或信息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6.3 保證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債權人,並且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前,除非得到債權人書面同意,不應採取下列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3)對保證人經濟狀況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6.4 保證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司法強制措施;

(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保證人正常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9)保證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10)住所等聯繫方式變更;

6.5在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保證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是,未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保證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 扣劃約定

7.1 保證人有到期應付的債務時,授權債權人扣劃保證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户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7.2 扣劃後,債權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主合同號、保證合同號、扣劃金額、債務餘額通知保證人。

7.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保證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再按以下約定扣劃:

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7.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債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其他條款

9.1 保證人有逃避債權人監督、拖欠保證債務、惡意逃廢債等行為時,債權人有權將該種行為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9.2 保證人已通讀上述條款,債權人已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説明,保證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9.3 保證人已認真閲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9.4 本合同經保證人簽字、債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9.5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保證人、債權人、債務人各執一份。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保證人

債權人

負責人

負責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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