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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合同(通用3篇)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合同(通用3篇)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合同 篇1

申報單位:單位名稱:________(探礦權人或採礦權人)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合同(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評審機構:單位名稱:____(具有法人資格的評審機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工作的有關規定,雙方就___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工作達成以下協議:

1.評審工作內容:包括主報告__份,附件__份,附圖、附表__冊。

2.評審時間。

3.評審地點。

4.評審方式。

5.評審組專家組成。

6.評審工作組織與分工:主要包括評審工作的安排;對評審工作的協調配合;評審工作結束後認定工作辦理等。

7.評審費用:費用總額,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

8.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事項或對協議條款有爭議的,按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協商辦理。違反《礦產資源儲量評申認定辦法》的協議條款無效。

申報單位簽字,單位印章____

評審機構簽字,單位印章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受委託,馬鞍山______環科技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對 申報 行業安徽省工貿行業規模以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開展評審活動,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安徽省工貿行業規模以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承擔的義務:

1、應做好安徽省工貿行業規模以下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的各項準備,在乙方的指導下完成本單位自評工作。

2、按安徽省工貿行業規模以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文件和詳實、準確台帳。

3、允許並協助乙方在現場調研、諮詢和考評服務。

二、乙方承擔的工作

1、組織專家對甲方安徽省工貿行業規模以下企業安全標準化情況進行諮詢和考評,提出改進建議和意見

2、編制《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諮詢、考評整改意見書》。

3、組織專家對甲方安徽省工貿行業規模以下企業安全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正式考評,宣佈考評結果。

4、對考評結果做出結論,編制安徽省《工貿行業規模以下企業安全標生產準化三級 行業企業考評報告》,經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認,報送馬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批准,申請發牌。

三、報酬及支付方式

1、諮詢、考評費用: 整。

2、費用支付方式:簽訂合同後十日內支付 整,考評結果宣佈通過後五日內支付餘款。

3、乙方單位開户銀行名稱和賬號:

單位名稱:

開户行:

賬號 :

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或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項目聯繫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方式: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合同 篇3

時效性】 有效

【頒佈單位】 國家工商局

【頒佈日期】 19951102

【實施日期】 19951102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號

【名稱】 商標評審規則

【題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正確、及時地處理商標評審事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定的負責商標確權評審的行政機構,依法對商標評審事宜行使終局裁決權。

第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

第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處理商標評審事宜。

第五條 當事人在商標評審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約款除外。

第七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事宜,採取委員投票表決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實行書面審理。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第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評審申請:

(一)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

(二)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

(三)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

(四)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

(五)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

(六)對註冊商標提出爭議的;

(七)對認為註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商標確權評審事宜。

第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其中委員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商標法律;

(二)從事商標審查工作滿三年或者從事其他法律事務工作滿五年的;

(三)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務員。

第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鋁兄叭ǎ BR>(一)主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迴避;

(三)審核簽發商標評審裁決書。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代行職權。

第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設立專家諮詢小組,就商標評審事宜中的有關問題徵求意見。

專家諮詢小組由知識產權界法律專家若干人組成,其成員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聘任。

第十六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書件;

(四)有具體的評審請求和事實根據;

(五)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範圍;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七條 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事宜的,應當交送代理人委託書一份。代理人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託書還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託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商標評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註冊核准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就本規則第十條第(六)、(七)項所規定的事宜,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

第二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商標評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當事人的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第二十一條 對本規則第十條第(二)、(五)、(六)、(七)項所規定的事宜提出評審申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寄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對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書,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答辯書副本寄送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提交或者超過期限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案件的裁決。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申請人、被申請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閲本案材料,但涉及對方商業祕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未做出裁決前,當事人可以撤回評審申請。

第二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事宜,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並根據投票表決結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在評審裁決作出前,有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迴避。

第二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二十六條 商標評審事宜案情複雜、事實不清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調查會。

第二十七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舉行聽證調查會,應當至少於會前一個月將開會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會十日前請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會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會的,視為放棄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舉行聽證調查會,應當製作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評審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到會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評審請求、評審事實、評審理由、評審結果和裁決日期,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內容,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補正;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申請補正。

第三十一條 裁決書自簽發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終局裁決,需要由商標局辦理的,應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三條 評審裁決對於已經執行或者處理的涉及商標財產權益的事項,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提出申請,但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範圍的;

(二)評審程序違反《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

(三)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當事人偽造的;

(四)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當事人重新提出評審申請,應當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年內提出。

第三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重新提出的評審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就是否受理作出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事由經審核不成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事由經審核成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撤銷已經作出的裁決,並重新裁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商標評審文書的內容和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並公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商標評審費用。具體標準和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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