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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杏石口路30號。

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永軍,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藍曉東,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新外大街8號金豐和物業寫字樓a座二層01室(德勝園區)。

法定代表人黃愛兵,董事長。

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視光盤公司)與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迪特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原告金視光盤公司委託代理人張永軍、被告艾迪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愛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金視光盤公司訴稱:艾迪特公司委託金視光盤公司加工光盤,金視光盤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光盤加工任務。但經多次敦促,截止起訴時,艾迪特公司共拖欠加工費用10 420元。故金視光盤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艾迪特公司:1、支付光盤複製加工費10 420元;2、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842元;3、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金視光盤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1、光盤加工合同書,證明雙方設立承攬合同關係;2、發貨單,證明金視光盤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義務;3、艾迪特公司信函,證明艾迪特公司收到兩批光盤沒有付款也沒有退回;4 律師函,證明金視光盤公司曾向艾迪特公司主張權利。

艾迪特公司辯稱:事實和理由方面成立,加工光盤合同屬實。但是金視光盤公司沒有按照艾迪特公司的要求完成加工任務。金視光盤公司收到電子文件後應該先加工母盤,再加密後再進行商品光盤的複製。現加工後的母盤在金視光盤公司手中,沒有退還給艾迪特公司。商品光盤已交付給5000張,第二期的5000張是對第一期的換貨,因第一期貨物有質量問題,有的無法讀取或者是格式不對,且第二期同樣存在質量問題,給艾迪特公司造成損失。故不同意支付貨款。因具體的損失數額現在無法確定,故艾迪特公司保留另行起訴的權利。

艾迪特公司在庭審後提交補充答辯意見稱:1、第一批和第二批光盤的母盤都在金視光盤公司處。金視光盤公司並未提供這一關鍵證據。庭審中金視光盤供詞承認第一批光盤存在質量問題,所以加工第二批光盤以替換第一批光盤,否則違反了合同第五條第三點的規定;2、第二批光盤既然是第一的替換,所以在計算欠款總額時不應計算第一批光盤的金額5360元;3、光盤屬於特殊商品,如光盤存在質量問題,已無任何使用價值,如退回給金視光盤公司容易造成非法侵權後果,合同中併為規定必須退貨,所以艾迪特公司自行銷燬並無不妥;4、如判決艾迪特公司違約,違約金的計算起始日應為第二批交貨日45天后,且按有關規定不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第二批光盤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艾迪特公司希望法院要求金視光盤公司交換母盤這一證據,以便檢驗。

艾迪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本院庭審質證,雙方當事人對於金視光盤公司提交的證據1光盤加工合同書、證據3艾迪特公司信函、證據4 律師函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認定

雙方當事人對於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發貨單,被告艾迪特公司認為事實存在,兩批光盤已送到包裝廠,但是接受人的簽字不一樣。本院認為,被告艾迪特公司認可接受貨物的事實,且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簽字人並非其公司人員,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XX年3月8日,金視光盤公司與艾迪特公司簽訂光盤複製加工合同書(合同編號XX-03-a064)。合同約定:金視光盤公司為艾迪特公司進行光盤加工:盤片加工,節目名稱為“大學聯考英語口語全真導考”,數量為5000片,單價0.9元,總價4560元;“大學聯考英語口語全真導考”母盤加工,總價800元。以上合計5360元。金視光盤公司應於XX年3月10日前送貨給艾迪特公司,交貨地點為恆淼包裝廠。艾迪特公司於收到產品之日起45日內付清貨款。艾迪特公司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每遲延一天,應向金視光盤公司支付合同總金額5%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金視光盤公司於XX年3月11日向艾迪特公司交付了“大學聯考英語口語全真導考”5015張光盤。光盤交付後,艾迪特公司向金視光盤公司提出口頭質量異議,但是未經金視光盤公司核實。XX年4月4日,金視光盤公司向艾迪特公司交付同名稱光盤5015張。以上供貨後,艾迪特公司共支付了加工費300元。XX年10月28日,艾迪特公司向金視光盤公司發函,稱金視光盤公司製作的第一批光盤存在質量問題,重新制作的第二批光盤仍有部分被退回,造成了公司的損失,故請求以4000元結算賬務。金視光盤公司對此未予答覆。XX年9月19日,金視光盤公司向艾迪特公司發出律師函,催要兩筆加工費共計10 420元。截止起訴時止,艾迪特公司尚欠10 420元未付。

另查,金視光盤向艾迪特公司提供的10 030張光盤中,艾迪特公司已經將第一批全部光盤及第二批中其認為有質量問題的光盤銷燬,未退還給金視光盤公司。

以上事實還有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金視光盤公司與艾迪特公司所簽訂的加工光盤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院確認有效。金視光盤公司交付了定作物後,艾迪特公司應該在收貨後按照合同予以付款。艾迪特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全部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金視光盤公司請求支付加工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艾迪特公司提出由於金視光盤公司的第二次供貨是替換第一次所加工的存有質量問題的光盤一節,本院認為,艾迪特公司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金視光盤公司所加工的第一批光盤存在質量問題,且金視光盤公司對此未予認可,本院對艾迪特公司的抗辯不予認可。艾迪特公司在收到兩批加工的光盤後,雖口頭提出質量異議,但未經金視光盤公司核實,自行將光盤銷燬,視為實際接收並使用,應該依據合同支付對價。

金視光盤公司僅請求180日的利息,屬於自願放棄權利的行為,本院對此不持異議。

綜上所述,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加工費一萬零四百二十元;

二、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違約金四千八百二十四元。

如果被告艾迪特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百八十元(原告北京金視光盤有限公司已預交九十元),由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謝 東

代理審判員  王克楠

代理審判員  邢玉明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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