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加工合同 >

該案是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糾紛還是購銷合同糾紛(精選3篇)

該案是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糾紛還是購銷合同糾紛(精選3篇)

該案是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糾紛還是購銷合同糾紛 篇1

原告:某貿易貨棧

該案是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糾紛還是購銷合同糾紛(精選3篇)

被告:某社隊企業辦

某貿易貸棧與某商業站南城司購銷服務處於1981年1981年10月8日簽訂代理購銷合同。貿易貨棧委託對方代購加工木托盤7500個,單價8.9元。雙方同時口頭商定,由貿易貸棧預付週轉金1萬元,合同履行完畢,週轉金返還。

1981年12月,將代理購銷人改為某社隊企業辦,交貨期限變更為1982年12月,原合同的其他內容和口頭約定不變。社隊企業辦於1982年1月5日,收到貿易貨棧所付週轉金1萬元。

在合同履行期間,社隊企業辦曾兩次以木材提價等理由,提出調整原合同規定的木托盤單價。1982年9月5日,在社隊企業辦交付木托盤1697個後,雙方書面協議,將尚未交貨的木托盤單價變更為9.6元。1983年1月15日雙方又書面協議,將尚未交貨的4062個木托盤單價,變更為10.3元。交貨期限變為同年4月。雙方在書面協議中再次明確規定:“甲方向乙方提供週轉金1萬元整,執行合同完畢,週轉金如數返還。”

在該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承認合同中規定的木托盤單價,系按每個木托盤扣除成本運雜費後,社隊企業辦實得組織加工費5角計算,並未考慮到納税問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社隊企業辦使用貿易貨棧提供的資金,並以貿易的貨棧的名義,從事代購代銷加工活動。此外,貿易貨棧還為社隊企業辦墊付了購買加工木托盤所用元釘。

至1983年4月,社隊企業辦因鐵路運輸原因,未能按期將最後一批木托盤2832個交貨。雙方經協商至同年6月交貨。

1983年5月,某縣税務局認為:本合同是購銷合同,系臨時工作人員王某個人所為,責令王交納已交貨的木托盤所欠工商税2115.78元。臨時税275.9元、手續費税82.04元。並追繳王*人所拖欠的其他税款。王不服,就木托盤納税問題,曾到某地區税務局和國家税務總局申辯。在此期間貿易貨棧兩次出具書面證明,證明本合同系委託代辦關係,關非買賣關係,並致函税務部門表示:如需納税,願承擔木托盤應納的工商税。

1983年6月30日,某縣税務局認定該縣南城司信用社一個暫存款户的存款系王某本人收入,強制扣繳上述木托盤税款及相同數額的罰款計4783.36元:王某個人税款及相同數額的罰款計3449.36元;社隊企業辦認為税務局所扣款項系貿易貨棧提供的週轉金。並通知貿易貨棧出面解決,以保證合同履行。為此,貿易貨棧曾多次派人與某縣税務局交涉,未能解決。貿易貨棧於1984年3月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社隊企業辦返還週轉金和墊付款計11020.17元。

區法院認為:本案合同有效,具有加工訂貨合同的主要特徵。但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系社隊企業辦所屬工作人員中的其他税款問題所致。據此判決社隊企業辦返還週轉金及墊付款。社隊企業辦不服一審判決,以應確認為代購加工合同,並繼續履行為由,上訴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合同應確認為代購代加工合同。該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有關税務問題,應由税務機關處理。

經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1.本案合同繼續執行。

2.貿易貨棧向社隊企業辦提供銀行擔保後,再支付給社隊企業辦週轉金24965.15元,於接到本調解書之日起二日內電匯。

3.社隊企業辦於1985年6月底以前,將2862個托盤全部交貨,其規格質量和交貨驗收方式等,仍按原合同規定執行。

4.已交貨的4668個木托盤交納的工商税、臨時税和罰款4783.36元,由貿易貨棧承擔。

5.尚未交貨的2832個木托盤如數繳納,工商税仍由貿易貨棧承擔,加工税由社隊企業辦承擔。

6.社隊企業辦交付2832個木托盤後,貿易貨棧應支付給其組織加工費1416元(每個木托盤5角)。社隊企業辦同意用此款抵應退週轉金。

7.經雙方核算,社隊企業辦在合同履行完畢後,還應退還給貿易貨棧週轉金2033.36元,於1986年12月底以前全部還清。

8.有關税務問題,雙方申請税務機關解決。

這是一起合法有效的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糾紛的起因是某縣税務局誤認為是社隊企業辦臨時工作人員王某個人所為的購銷合同,強行扣繳了信用社某一存户的存款。實際上是貿易貨棧向社隊企業辦提供的週轉金,雖經貿易貨棧多次出具證明,並派人到某縣税務局交涉,均未得到解決,影響這一合同的繼續履行。貿易貨棧遂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社隊企業辦返還週轉金及墊款。

經過區人民法院調查認定,這一合同具有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的特徵,認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社隊企業辦所屬工作人員拖欠税款所致,因此判令社隊企業辦返還貿易貨棧的週轉金及墊付款。這一判決無疑會影響社隊企業辦繼續履行加工訂貨合同,掐斷了它的生產門路,因此社隊企業辦不服上訴是理所當然的。

中級法院在二審中,審查了一審判決,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1.確認這一合同的性質是代購加工訂貨,而不是購銷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

2.貿易貨棧和社隊企業辦在履行這一合同和幾個補充協議中,是認真負責的,沒有違約行為。唯一的缺點是合同中忽略了納税問題,應該批評補交。

3.關於税款問題,應由税務機關處理。

在認定上述原則的基礎上主持調解,雙方處願達成了協議;代購訂貨加工合同繼續履行,週轉金繼續提供,税款及訴訟費雙方合理分配,納税問題雙方申報税務機關,貿易貨棧撤銷了要求社隊企業辦返還週轉金與墊付款的訴訟請求。

代購加工訂貨合同是我國當前經濟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對於加強橫向經濟聯繫,加強城鄉經濟交流,促進工商企業之間、企業與農村生產單位、個體手工業户的加工訂貨生產都有較大好處。法院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扶植他們的代購與生產是十分重要的。

該案是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糾紛還是購銷合同糾紛 篇2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因______紙箱機械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並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_____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_____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之規定,_______與____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它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縱觀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於_____與_____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蔘與本案的訴訟。

三、_____提供的產品誇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_____只不過是_____的一個個體工商户,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______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説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後,答辯人聲明,保留向_____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_____的產品,但是與_____簽訂的《買賣協議》,與_____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_____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_____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_____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後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_____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該案是代購加工訂貨合同糾紛還是購銷合同糾紛 篇3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沒有事實依據。

可從兩方面來説,

一是,從______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_______是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_______所述,其______年所籤合同與_______年所籤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______元無法律依據。

_______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章制度,根據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無法律依據。

其一,根據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

其二,領取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______省社保部門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____%,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為____%,如果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_____元,繳納失業保險金為____元;如果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____元,失業保險金為____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____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jiagong/ojzxj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