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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

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那麼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歡迎參考閲讀。

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
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範文一

______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糾紛一案,聘請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甲方一、二審及執行代理人。

二、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詳見授權委託書)

三、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並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四、證據提供與案情介紹

1.甲方應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向乙方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所有證據。乙方律師收到證據後,應向甲方出具收據。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與律師共同參加證據交換、質證和出庭,則應在舉證期限內書面向乙方完整陳述案情;甲方口頭陳述並由乙方製作由陳述人簽名的筆錄,視為書面陳述。

3.乙方可對案情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但對調查取證的結果不作任何承諾。

4.乙方如發現甲方隱瞞或捏造事實、隱瞞或偽造證據、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五、甲方的協助義務

1.甲方應儘量由本人或委託最瞭解本案事實的人員一名,與乙方共同參加訴訟活動,其主要職責是向法庭陳述本案事實。

2.如需乙方單獨出庭(包括交換證據和質證程序),則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實陳述僅以已取得的證據和甲方的書面陳述中披露的事實為限。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返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回。

七、根據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本合同的律師代理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代理費依收回金額的____________%,甲方在實際收到每一筆債權款項後____________日內支付相應律師費。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履行地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律師事務所

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範文二

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英特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陽茶壺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雷雲友、王仕春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參與訴訟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後,我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現經開庭調查,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物業服務合同均屬無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2款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而本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不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故違背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溢陽綠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簽訂也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即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經過半人數且佔過半面積的業主表決同意,因此,該合同也屬於無效合同,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沒有起訴的合同依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原告從未向被告履行過物業服務義務,無權主張物業服務費。事實上,本案原告從來沒有向被告履行過諸如房屋維修、養護,水、電、氣設備維修、保養,綠地、花木種植養護管理,垃圾清理,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代繳水、電、氣、寬帶、垃圾清運費用等物業服務義務,並且,原告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向被告履行過諸如前述的物業服務義務,被告所舉的諸如保潔記錄等資料,不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物業服務義務。相反,被告所在的附56-57號商鋪,早在建房過程中就已單門獨户、大門朝外(有公證處保全的現場錄像光碟內容為證),自行直接獨立向相關部門申請了專用的水、電、氣、寬帶等配套設施,並直接向相關部門繳費(有繳費發票為證),而且,被告就56-57號商鋪聘請了專門的保安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物業維護人員、保潔人員對商鋪外圍進行服務,有相關證人的書面證詞和出庭作證、相關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表等為證。因此,原告沒有向被告提供物業服務,卻主張物業服務費用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訴訟時效已過。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被告與原告存在真實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那20xx年9月以前的物業服務費也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予以駁回,因為合同約定費用每季付,即每季度的費用為一筆債務,按照司法解釋之規定,各筆債務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而20xx年9月以前各季度的各筆費用均超過了訴訟時效。

四、滯納金違法屬無效。關於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滯納金屬於行政法領域的法律概念,它是特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特定行政法律義務而實行的一種行政執行罰,它不能適用於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且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形式的規定裏面,根本就沒有滯納金這種違約責任形式,合同法也沒有授權當事人可以約定任意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本案合同里約定的滯納金違背國家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滯納金也應被依法駁回。

五、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物業服務合同真實有效,對被告也具有約束力,並且假如合同約定的也是“違約金”,而不是違法約定的“滯納金”,那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也不應得到支持。因為,《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對於違約金,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予以裁決,而本案中答辯人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實際損失,相反,因原告的誤導和過錯,造成被告的汽車被盜、被損壞等重大損失,所以,原告不存在實際損失這個基礎和前提,並且原告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有任何實際損失,因此其主張的違約金也不應該得到支持。

六、原告主張的附61號物業的物業服務費與被告無關,被告沒有該處物業,故應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本代理人特此發表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採納。

四川英特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包樹林

20xx年11月28日

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範文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反訴被告)潘某某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原告(反訴被告)潘某某訴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參加庭審活動,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定案時參考:

一、原告已經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剩餘工程款共計56000元。

原被告雙方於20xx年4月21日簽訂了《裝飾工程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對被告經營的位於襄城縣東怡小區一樓門面進行裝修。協議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40000萬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第一次於開工三日前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第二次於中期支付15%,第三次於竣工時支付5%,第四次於竣工後六個月內結清餘款。然而,在原告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後被告仍然拖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都以沒有錢為由拒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剩餘工程款56000元,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涉案工程的完工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且原被告雙方於對延工全部費用11000元做出了處理。被告聲稱該工程的完工日期為20xx年的7月1日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原告出具的20xx年6月17日所寫的保證書,及被告反訴狀陳述的內容,可知本案工程完工時間雙方重新約定為20xx年6月18日,事實上原告是在20xx年的6月19日完成全部工程。具體證據有證人李燕飛、葛新立、張小亮及閆坤政的證言可以認定

(證人一)李#飛,系涉案工程的木工負責人,對涉案工程的進度也瞭解的最清楚。據李燕飛所説,6月19日以後涉案工程的建築垃圾已經清理完畢,況且在6月19日至7月1日根

本沒有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試問如果6月19日工程還沒有完工,原告會在明知超期一天罰錢5000的情況下,故意停工不做,故意要賠被告每天5000元錢嗎?

(證人二)葛#立系涉案工程的油漆工。據葛新立所説,在6月19日至7月1日之間,他對涉案工程進行過維修,而不是施工。

(證人三)張#亮系涉案工程油漆工,據張小亮所説,該工程完工的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至於被告稱證人一、證人二、對其證人證言是在20xx年6月19日晚上吃飯前還是吃飯時寫的説法不一致,證言自相矛盾的觀點更是無稽之談,吃飯前和吃飯時並沒有明確的分界線,而且個人理解也不同,有的人認為只要坐上了飯桌,這頓飯局就已經開始,就是吃飯時。而有的人認為大家開始吃之後才叫吃飯中。因此上述兩位證人的證證言並不矛盾,完全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至於證人三説沒有看到他們在吃飯時寫證言,這更是在情理之中,證人三在吃飯時仍然有人身自由,他可以隨時離席,因此證人三沒有看到他們寫證言也並不能説明以上證人證言自相矛盾。

(證人四)閆#正,現住址離涉案工程所在地僅500米,因此在被告發出試營業免費體驗的宣傳後,閆坤正於20xx年6月23日去被告的花園足道體驗。當時去的時候沒有見到有建築垃圾。至於被告説原告家庭住址離涉案工程距離遙遠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告情況一説,更是混淆概念,因為證人四的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與現住址並不一致,被告根據證人四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來衡量其與被告的距離當然是無理的。

以上一系列的證據已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本案工程完工時間是在20xx年6月19日。

其次,從原告打給被告的收據可以看出,原被告雙方已經就延期完工做出了扣款處理。至於被告所稱收據上的備註是原告自己所寫,他並不認可的説法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既然是收據,當然是收款方親自寫給交款方的,只要交款方接受了收據就是認可收據上的所記載的內容。

三、本案工程已經交付給被告使用,並不存在質量問題。 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當由專業的鑑定機構來認定,而被告並沒有申請司法鑑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

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另外,如果被告認為所屬質量問題需要維修,被告應當在保修期內及時通知原告,然而,原告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有關維修的通知。

四、反訴人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駁回其反訴。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反訴人提起反訴請求的時間是在20xx年4月21日,應當在4月28日之前繳納訴訟費,然而直到本案開庭時間20xx年6月7日,反訴人訴訟費分文未交,嚴重違反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依法應當駁回其反訴。

綜上所述,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完工日期為20xx年6月19日,被告所訴稱的7月1日完工,60000元超期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加上其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從實體和程序上依法駁回其反訴。原告已於20xx年6月19日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被告嚴重違背誠實信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無無故拖欠工程款56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56000元及相應利息。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望予以採納!

此致

河南省##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

王偉平、崔晶晶律師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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