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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簽訂勞動合同糾紛

如何防範簽訂勞動合同糾紛

導讀:合同陷阱與合同風險無時不在,成為我們訂立、履行合同、謀求合同利益的揮之不去的組成部分。那麼,勞動者如何防範簽訂勞動合同糾紛呢,約定勞動合同相關內容時,怎麼約定試用期呢?請看具體介紹。一、如何防範簽訂勞動合同糾紛

如何防範簽訂勞動合同糾紛

常見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只給空白合同給勞動者簽名,或乾脆不籤勞動合同,所籤合同的內容也由老闆隨意決定。

為解決不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規範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作了多方面的規定。一是,企業不籤勞動合同,將付出高昂代價。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1年仍未訂立,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只給空白合同簽名,則可能構成欺詐。

就本條而言,《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都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

勞動者要注意用人單位是否有用工資格。單位最基本的資格就是進行工商登記,自然人、無牌無證的小包工頭、“山寨工廠”等沒有用工資格。

二、怎麼約定試用期

首先要明確,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企業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內也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長短也有講究。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關係紛繁複雜,合同糾紛也難免形形色色,勞動者遵紀守法,並不代表用人單位也是守法的。所以勞動者要掌握如何防範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相關技巧。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瞭解的過程,但是也不能馬虎,勞動者在約定試用期時也要長個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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