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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保管合同是一種現實生活和經濟交往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和親朋好友成立一個口頭的無償的保管合同,但是很多時候我們並未意識到保管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本文就為您詳細介紹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託人。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沒有限定保管物以動產為限。現實中保管不動產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園、池塘等都可以成為保管的對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調整因委託他人保管不動產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保管合同特的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

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勞務或服務。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合同法第366條)。

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佔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合同法第372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否則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佔有權,不想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的物權。

4、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説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標的物為標準的,這樣的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標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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