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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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結構
(1)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
(6)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9)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勞動合同應有的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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