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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的特徵

運輸合同的特徵

運輸一般分為運輸和配送。關於運輸和配送的區分,有許多不同的觀點,可以這樣來説,所有物品的移動都是運輸,而配送則專指短距離、小批量的運輸。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的特徵,歡迎參考閲讀。

運輸合同的特徵

一、運輸合同的概念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運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合同。其特徵有:運輸合同是有償的、雙務的合同;運輸合同大多是格式條款合同。

二、運輸合同的基本特徵

1、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

2、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

3、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

4、運輸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

三、運輸合同的注意事項

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以貨的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託運人、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

(2)發貨站、到貨站及主管鐵路局;

(3)貨物的名稱;

(4)貨物的包裝、標誌、件數和數量

(5)承運日期;

(6)運到期限;

(7)運輸費用;

(8)貨車的類型或車號;

(9)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四、運輸合同的責任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1、承運方的責任:

(1)不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償付託運方違約金。

(2)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運到逾期,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

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

貨物的合理損耗;

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2、託運方的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償付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專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短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時,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標籤: 合同 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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