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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組織開展治安志願者活動的實施方案

關於組織開展治安志願者活動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治安防控網絡體系,切實加強“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充分發動廣大羣眾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真正實現羣防羣治的目標,決定在全區組織開展治安志願者活動,特制定本方案。

關於組織開展治安志願者活動的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一步推動“平安**”建設的總要求,積極探索組織開展治安志願者活動,將此作為新形勢下密切聯繫羣眾、加強羣防羣治建設的新亮點,真正實現治安防控工作的羣眾化、社會化、規範化,為我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全面推進和奧帆賽的順利舉辦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管理使用好治安志願者隊伍,區成立由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分局局長修濰青任組長,區委政法委副書記、區綜治辦主任蘇汶源、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程萬里任副組長,公安分局其他領導任成員的組織開展治安志願者活動領導小組,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分局。領導小組要將此活動作為創建“平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項重要舉措抓緊抓好,切實管好用好這支隊伍,使其成為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輔警力量。

三、統一名稱和佩帶標誌

統一名稱為“**區治安志願者”,統一佩戴治安志願者袖標,上書治安志願者字樣。

四、治安志願者的性質、來源和分佈

(一)性質

不同於協警員、民兵和聯防隊員,屬自願、義務性質,不計勞動報酬及待遇。區公安分局是治安志願者的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監督檢查、信息收集和上報、情況反饋等,各轄區派出所負責管理、培訓、教育和使用。

(二)來源

從不同行業、不同地域、不同年齡段選用和組建治安志願者隊伍,包括衞生、城管、林業、海洋等部門的衞生保潔人員、馬路保潔人員、護林防火隊員等;村居(家)委會幹部、樓長;物業公司的保潔、水電等管理人員;對社情民意比較熟悉的閒居中老年人;各類農貿、水果、蔬菜、建材市場的管理人員;有關郵政、電信、煤氣、礦泉水派送及維修人員;其他相關人員。

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各派出所,根據轄區實際和有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所的治安志願者隊伍組建方案,安排民警尤其是社區民警深入社區調查走訪,結合不同區域的不同治安狀況,真正把那些正義感、社會責任感較強、瞭解社情民意、有條件為維護當地治安發揮作用的社會治安積極分子徵選到治安志願者崗位上來。徵得徵選對象同意後,應組織徵選對象填寫《治安志願者工作情況登記表》(詳見附件2)和《治安志願者基本情況登記表》(詳見附件1)。

(三)分佈

着眼於轄區刑事、治安案件的規律特點,明確重點、科學分佈、兼顧全面,治安志願者的招募工作以派出所為單位,招募名額不限。

五、工作職責和形式

(一)工作職責

1、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敵情、社情、民情和違法犯罪線索,發揮治安信息員的作用。

2、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治安巡邏,遇有緊急狀況時,及時撥打110電話報警,發揮治安管理員的作用。

3、協助公安機關向職工居民進行治安防範、交通安全、防火知識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傳,發揮治安宣傳員的作用。

4、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救援,接受羣眾求助,為羣眾排憂解難,發揮治安戰鬥員的作用。

5、利用專長為公安機關偵察破案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等各項幫助。

(二)工作形式

突出實際效果,不拘於固定模式,結合志願者本人日常工作、生活範圍,徒步、自行車、機動車、定點均可,在形成一定震懾作用的同時,發揮出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無須固定上下班時間和活動區域,既可白天,也可夜間,既可在居民樓院、大街小巷,也可在集市商場、公共場所

六、工作紀律

治安志願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超越工作職責範圍。

2、擅自扣留、收繳他人的財物、證件。

3、利用工作之便索要單位和個人的財物或謀取私利。

4、故意刁難他人。

5、對待羣眾“冷、硬、橫、推”。

6、不得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包括有損於志願者形象的行為。

七、治安志願者誓詞

“我自願加入治安志願者隊伍,積極參與維護**地區的治安秩序,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為建設文明、繁榮、平安、和諧**做出應有的貢獻。”

八、教育培訓

為提高治安志願者在實際工作中的業務能力,區公安分局應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對治安志願者進行政治思想、紀律作風、法律知識及治安、户政、消防業務培訓,重點講解志願者職責,如在工作中如何發現可疑情況、如何處置和報告、如何接受羣眾報警和求助等。同時,要將加強自身防範,確保自身安全作為教育培訓的必備內容,切實增強治安志願者的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各派出所要加強與治安志願者的聯繫,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治安志願者會議,進行教育培訓,並對近期工作進行總結、講評,激勵其發揮積極作用。公安分局各業務科室應定期到各派出所進行督導檢查,指導各派出所做好志願者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表揚激勵

對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治安志願者,要採取發表揚信等多種形式予以激勵。治安志願者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由派出所及時填寫《治安志願者工作情況登記表》,經審核批准後,視具體情況報區綜治委從見義勇為基金中給予適當獎勵。

1、及時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刑事、治安案件的。

2、及時報告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分子、逃犯或“xx”分子的。

3、及時報告情況,防止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火災、安全生產事故和羣體性事件的。

4、協助公安機關監控重點對象,做出突出貢獻的。

5、見義勇為,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附件:1、治安志願者基本情況登記表

2、治安志願者工作情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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