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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

單位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推進節能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XX年〕36號)要求,制定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

單位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按照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獎懲分明、一級抓一級、一級考核一級的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獎懲制度,落實政府和企業責任,促進我省“十一五”節能目標的實現。

二、考核對象、內容和方法

(一)考核對象。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我省“雙千”節能行動方案確定的重點耗能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耗能企業)。

(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三)考核方法。採用量化方法,相應設置節能目標完成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定量考核指標,以各地級以上市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十一五”期間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分解方案的通知》(粵府〔XX〕125號)制訂的年度節能目標、各重點耗能企業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為基準,分別依據省統計局核定的省、市能耗指標及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市節能主管部門認可的企業節能指標,計算目標完成率進行評分,滿分為40分,超額完成指標的適當加分。節能措施落實指標為定性考核指標,是對各市、各重點耗能企業落實節能措施情況進行評分,滿分為60分。

(四)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個等級。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均為未完成等級。具體考核計分方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省經貿委、統計局等部門另行下發。

三、考核程序

(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按照粵府〔XX〕125號文要求,確定年度節能目標,於當年2月底前報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節能減排辦)備案,同時抄送省經貿委。國家及省重點耗能企業

要根據節能目標責任書確定年度節能目標,報省經貿委核定,並抄送當地節能主管部門;市重點耗能企業年度節能目標由市節能主管部門核定後,報省經貿委備案。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將上年度本市節能工作進展情況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送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由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於3月25日前編寫我省節能工作自查報告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審定後於3月底前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節能減排辦。

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省監察廳、人事廳、國資委、統計局、質監局等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

成評價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地級以上市節能工作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形成綜合評價考核報告,於每年5月15日前上報省政府。各市節能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佈,並抄送省組織、人事部門。

(三)按照國發〔XX年〕36號文規定,國家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目標責任考核按屬地原則由我省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重點耗能企業要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經貿委提交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進展情況自查報告,同時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節能減排辦,企業計算節能指標涉及的能源統計數據,須經省統計局核定;省經貿委組織由社會各界專家為主組成的評估組,對國家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核查,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綜合評價報告上報省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

省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由所在地級以上市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重點耗能企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級以上市節能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進展情況自查報告,同時抄送省經貿委和省節能減排辦,企業計算節能指標涉及的能源統計數據,須經市統計局核定;市節能主管部門組織由社會各界專家為主組成的評估組,對省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核查,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綜合評價報告報送市政府和省經貿委、國資委。省重點耗能企業節能情況評價考核結果由省經貿委審核彙總後,向社會公佈,並抄送相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

各地級以上市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由市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將考核結果於5月底前報省經貿委備案,抄送省節能減排辦。

四、獎懲措施

(一)各地級以上市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等規定,作為對市級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二)對考核結果為完成和超額完成等級的市政府,結合全省節能表彰活動由省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對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市政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省暫停對該市新建高耗能項目的核準和審批。

(三)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市政府,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佈後1個月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省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抄送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並按照落實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市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對評價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和完成等級的企業,由省政府結合全省節能表彰活動予以通報表彰。對評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省重點耗能企業,予以通報批評,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不給予省免檢等扶優措施,對其新建高耗能投資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暫停核准和審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省重點耗能企業,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佈後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報所在地級以上市政府,同時抄送省經貿委和省節能減排辦,限期進行整改。國家與省重點耗能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考核評價結果,由相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

(五)對在節能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在節能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查實,其考核結果將視為未完成等級,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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