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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讀書筆記2篇

教師法讀書筆記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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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讀書筆記2篇

我記得我們中國的教育家葉聖陶先生曾經説過“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為人師表”。從青少年的心理特徵來看,由於青少年學生具有天然的“向師性”,又處於世界觀、道德品質的形成時期,可塑性大,易受成人和外界環境的影響。因此,我們教師要能夠做到嚴於律己,言傳身教,從思想到作風,從心靈到外表,從言行到舉止,在各個方面都成為學生的表率。在學生的心目中,教師就是智慧的代表,高尚人格的化身。對於學生來説,教師的言行就是道德標準,他們往往把教師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作為自己學習的內容,仿效的榜樣。由此我認識到,作為教師的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自己不僅在用學識教人,而且更重要的是用自己的品格教人。作為教師應無論在思想品德、學識才能、言語習慣、生活方式和舉止風度等方面都要以自己的良好形象教育和感化學生。

人們常説:“學高為師,身正為範。”老師的身正,在德育中尤為重要。其身不正,何以為師?教師是文明的使者,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作為“授業解惑”之人,更應為人師表,以自己的高尚人格、模範行為來感染、影響並規範學生。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有些“教書不育人”的教師因自身素質不完善,忽視了學生細小的舉動。表面上看,這不過是“針頭線腦”的小事,一不留意過去了。但如果站在學生的立場上,冷靜地想一想,其實,這是一種“心罰”,它無意中傷害了學生的心靈。美國教育學家布魯納這樣斷言:“教師也是教育過程中最直接忍氣吞聲有象徵意義的人物,是學生可以視為榜樣並拿來同自己作比較的人物。”事實正是這樣。學生對教師的説教進行認知時,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與教師自身的言行聯繫起來進行思考和評價。如果二者一致,學生就會樂意接受,反之,就會抱鄙夷甚至抵制的態度。教師只有以自己言行統一、表裏一致的美好品德為載體,才能在學生身上產生“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的良好教育效果,使他們在對真理的信奉中也對教師產生敬仰之情。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曾説過:“教師個人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要修養到不愧人師的地步。”學高為師,身正為範,教師只有完善自身素質,才能讓學生從高尚的人格魅力中汲取有益的營養。

“教育無小事”,己不正焉能正人。再説“小事”不小。“小事”做好了,就能拓展教育空間,縮短師生距離,贏得學生的信賴,對學生的知、情、意、行等方面將起到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時代變遷,學生的視野開闊了,思維活躍了,主體意識增強了。我們教育者要適應這種變化,不斷加強師德修養,培養高尚人格,強化內在素養,使自身的“象徵意義”更加豐富深厚,讓真理更好地釋放出“熱能”,點燃青少年心中奮發向上的火種。

師生關係是教師在工作中所面臨的主要人際關係。如果一個教師僅僅熱愛教育,那麼它只能是一個好教師,如果一個教師能夠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公正地對待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把熱愛事業與熱愛學生相結合,他就是個好老師。

為人師表是教育活動對教師個人言行提出的一條重要的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師言行對學生思想、行為和品德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它是一種重要的教育力量。教師要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衣着整潔得體,語言規範健康,舉止文明禮貌,嚴於律己,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意自省、自察、自糾。我們作為教師其身一定要“正”,這樣才能擔負起未成年人心靈成長的“引路人”。總之,師德建設不僅是國家對教師個體的要求和羣體的規約,也是教師自我成長的內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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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並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註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度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併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條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第四十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教育、體育、衞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衞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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