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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公司治理中企業所有權的配置

談談公司治理中企業所有權的配置

本文是公司治理中企業所有權的配置

談談公司治理中企業所有權的配置

一、公司治理中權利配置的層次性

公司治理是指根據公司(企業)所有權在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配置原則,對公司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控制權力在不同的公司機關之間進行分解、配置並協調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可見,公司治理具有層次性。

首先,公司治理中權力的分解、配置存在兩個層次的理論系統。從一般的抽象意義上來講,治理理論中的權力分解配置在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豍“治理是指治理的行為或過程。”因此,治理中的具體權力配置涉及治理權的運作過程。從公司權力的具體分解、配置上看,公司事務具體的決策權、執行實施權、監督控制權則在公司的機關之間進行安排。由於不同的治理模式和傳統,各國公司機關的具體設置有程度不同的差異,但從不同機關在公司存續中所承擔的功能來看,主要體現為公司機關之間對公司權力的分擔與制衡。這樣,公司權力的分解配置在理論上存在兩個層次的體系:一是公司利益相關者——經營管理者之間監督控制體系;二是對公司決策權、執行實施權、監督控制權在公司不同機關之間進行分解配置的體系。在公司治理理論中,這兩個層次體系的意義不同。前一個體系是指導性原則,具有相當程度的一般抽象性,往往對具體的公司治理制度有指導規範作用。後一個體系是對前一個體系原則的具體落實,是各國根據自己的治理傳統和模式,進行的具體的制度安排。

其次,治理主體和公司機關是公司治理關係網絡的連接點。由於在公司治理中存在兩個層次的權力配置體系,因此公司治理關係體現在兩個層次治理權力配置上。“從契約企業觀點看,企業治理主體就是與企業共存亡的個人或團體,其利益與企業整體利益密切相關,如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工人等‘利益相關者’,通過制度契約安排,確定相互關係,即在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可見,從治理主體的角度看,公司治理關係體現為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網絡,而利益相關者作為治理主體,是公司治理關係網絡的連接點。有人認為,“公司治理的主體不僅侷限於股東,而是包括股東、債權人、僱員、顧客、供應商、政府、社區等在內的廣大公司利益相關者。”這其實是從經濟學的應然角度來理解公司治理的主體,而不是從法學的實然性上來分析治理主體的範圍。從目前公司治理的情況來看,公司內部治理的主體在這一層次上體現為股東、職工和經營管理人員。從公司權力的具體分解配置來看公司治理關係,由於主要在公司機關之間進行,因此即使是公司治理主體,也不是直接通過個人來享有具體的公司權力,而是由其組成的團體來享有並行使。如股東通過股東會來行使權力,職工通過其職工組織如工會、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來行使權力。“事實上,法人總是要通過一定的機構來實現設立的宗旨與權力。”從這一層次上講,利益相關者通過其組織與公司其他機關隔離和聯繫,而公司治理關係則直接體現為不同公司機關之間的分權制衡狀態。這樣,治理主體和公司機關就成為公司治理關係網絡的連接點。因此在優化公司治理過程中,不僅應當關注不同公司機關之間權力分解、配置的結構性問題,還要重視股東、職工與經營管理人員權利與義務、責任的落實。

二、企業所有權的內涵

企業所有權是企業權力分解配置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但對於什麼是企業所有權,在經濟學、管理學和法學上並非沒有爭議。對於企業所有權的概念,在包括剩餘索取權這一點上並無太大的爭議,但另外一部分內容是企業的控制權還是剩餘控制權,學者們卻有分歧。筆者認為,我們在這裏討論企業所有權,主要是為了解決企業治理中的一些問題,“所有權這一概念通常具有資產的佔有權與處置權的涵義”,因此,這裏的企業所有權只能由對企業投入資本的利益相關者享有,包括企業剩餘索取權和終極意義上的控制權,而不是指實際的控制權,也不是指契約中未明確規定的剩餘控制權。豎可見,這裏的企業所有權中的控制權是不受其他人的控制的,具有終極性。在企業中,經營管理者的控制權要麼受到股東的控制,要麼受到職工的控制,有時還要受到債權人或其他人的控制。在委託——代理的契約關係中,其是代理人而非委託人,他的控制權不具有終極性,因此不是公司治理權力分解配置第一層次意義上的權力內容,不是公司治理中企業所有權的內容,而是派生的、第二層次的對公司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控制權在公司機關之間分解配置的後果。公司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由不同的主體享有不是企業所有權配置意義上的安排,而是基於企業所有權配置安排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的結果體現。“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基本原則是企業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的安排相對應。”這裏其實是錯誤地將權利配置的結果當成了權利配置的原因。因此,公司治理意義上的企業所有權指的是企業剩餘索取權和終極控制權。

三、企業所有權的配置

在公司治理中,企業所有權的配置原則對治理制度設計具有指導意義,其不僅決定着治理主體的外延,還影響着不同治理主體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具體公司機關的設置。豏對於公司治理中企業所有權的不同配置,向來是理論界爭議較大的問題。首先是企業所有權的配置應當實現什麼樣的目的,應當符合什麼要求;其次是依據什麼進行不同的配置才符合這種要求,才能較好的達到這些目的。在第一個問題上,治理效率的目的和要求成為企業所有權配置的首要考慮。在第二個問題上,存在兩大對立的理論觀點,即“資本僱傭勞動”的邏輯和“勞動僱傭資本”的邏輯。有人認為,“資本僱傭勞動”的終極原因在於資本和勞動力這兩種資源的相對價格不同,相對價格不同造成了談判地位不對稱,資本所有者順理成章的佔有了勞動者的剩餘並且獲得了對企業的控制權,而勞動者的先天‘弱勢’和‘理性的無知’促成了這一結果的產生。“這只是種”可能“,並不能作為物質資本所有者控制企業必要性的論據。”企業所有權並不一定與資本的投入有必然的聯繫,實踐中這兩者也往往是分離的。“這其實是否定了企業所有權只能配置於物質資本投入者的觀點。從這種意義上講,企業所有權的安排是一個根據各種條件及需要的選擇問題,而進行具體選擇的依據則是異質性資本的特點及社會環境。”資本僱傭勞動“的邏輯選擇依據是物質資本主體可承載企業所有權的特點:”勞動僱傭資本“的邏輯選擇依據是人力資本主體可承載企業所有權的特點。因此,從歷史長河來看,二者本無優劣,但將其置於具體的社會環境下,則有效率的差異。總之,企業所有權配置依據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的異質性特點,只有結合具體的社會環境進行分析,才能得出哪種邏輯更具有合理性的結論。

然而,對於企業所有權的最優配置狀態,觀點也遠未達成共識。有觀點認為,四大原因影響着企業產權初始安排的調整:一是社會信用制度的發展;二是產品需求結構和企業生產方式的變化;三是人力資本易於隱藏的產權特徵;四是人力資本的專用性。這四種因素從不同角度推動着企業產權安排的調整,並與其他相關因素結合在一起,共同決定了特定時期和特定條件下企業產權安排的均衡點。的確,企業所有權配置對企業治理效率的影響不僅取決於企業的異質性資本因素,還取決於其他社會條件。單純的“資本僱傭勞動”邏輯或“勞動僱傭資本”邏輯肯定不是最優的,而僅是次優選擇。因此,根據影響治理效率的各種社會條件因素尋求兩種邏輯之間的均衡點,是達到理想效率的一種可行途徑。也有學者納入了知識成本和代理成本的變量,認為在企業僅受代理成本約束的條件下,“資本僱傭勞動”是最優的企業所有權安排;在企業只受知識成本約束的條件下,“勞動僱傭資本”是最優的企業所有權安排;當企業經營和發展處於正常狀態,面臨知識成本與代理成本的雙重約束,企業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必然是集中與分散對應的相互結合,因此共同治理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常態。劉剛也認為,企業的最優所有權安排是在知識成本和代理成本共同約束下,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對應安排。

從學者們對企業所有權最優配置的不同觀點來看,理論結論與現實總是存在程度不同的差距。“資本僱傭勞動”的邏輯結論無法解釋人力資本所有者分享企業所有權的現實:“勞動僱傭資本”的邏輯也無法迴應公司經濟長期奉行的物質資本至上的歷史:“共同治理”的邏輯則更是玩起了“中式太極”,雖然能從理論上為物質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分享企業所有權的現實提供理論支持,但卻沒有研究兩種邏輯在具體條件下的不同地位,也就很難協調二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關係。同時正如達爾所認為的那樣,所有權與控制無關。“在方法論上,我們認為研究企業理論應該更多地採用實證方法,因為企業理論的核心問題是‘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組織制度安排’而不是‘最佳的組織制度安排應該怎樣’”,這一觀點給我們以極大的啟示,既然企業所有權配置完全是依據企業異質性資本的特點並結合具體的社會條件和需要進行的選擇,那麼孰為“最優”邏輯這一問題就顯得不太重要,而對各種邏輯中控制過程則意義重大。

以上即是公司治理中企業所有權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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