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畢業論文 >畢業論文模板 >

我國區際法律衝突中的適用法律範文

我國區際法律衝突中的適用法律範文

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論,萌芽於13 , 14 世紀意大利的法則區別説。這一制度最早是從解決一國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區際法律問題開始逐漸適用於國際法律衝突問題。 以下就是我國區際法律衝突中的適用

我國區際法律衝突中的適用法律範文

究竟什麼是公共秩序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援用公共秩序原則,學者觀點迥異,各國立法實踐也存在很大差別。縱觀各種觀點對何為公共秩序主要有兩種主張,即主管説與客觀説。主管説強調的是外國法本身的可惡性、有害性或邪惡性,而不注重適用外國法的結果是否會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

客觀説不重視外國法本身是否不妥,而注重個案是否與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相悖。

我國各法域公共秩序保留之立法現狀我國大陸地區公共秩序保留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50 條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對公共秩序保留予以規定,該條指出: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海商法》和《航空法》也做了類似規定。在國際民事程序方面,《民事訴訟法》分別在司法協助及外國判決、裁定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不過,區際法律衝突與國際法律衝突畢竟是不同的,大陸尚無在解決區際法律衝突時能否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明文規定,並不排除適用的可能。

我國香港地區公共秩序保留規定。香港現行的衝突法與英國衝突法基本相同,其衝突規範大多由英國普通法判例明確規定。香港的衝突法對國際衝突法和區際衝突法不加區分,籠統叫做衝突法。關於在解決區際法律衝突時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香港法院也主要類推適用其國際私法規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也規定,雙方法院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仲裁裁決時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拒絕。

編輯老師為大家整理了我國區際法律衝突中的適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iye/muban/396ey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