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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社區矯正管理模式法律範文

法院社區矯正管理模式法律範文

我國目前正大力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但社區矯正執行機構的設置存在很多問題,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對五種非監禁的刑罰措施的執行, 以下就是法院社區矯正管理模式

法院社區矯正管理模式法律範文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我們的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體制基本確立了“兩個主體”的試點方針,即根據現行法律,公安機關是“執法主體”,由司法行政部門擔當日常“工作主體”。這種所謂的“兩個主體”的運作模式嚴重影響了社區矯正的執行效率,本文試從法院作為社區矯正執行機構的角度,借鑑國外已有的經驗,分析國內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探索,探討在我國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必要性、可行性,並提出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設想,以供討論。

國外由法院系統管理社區矯正的實踐

從世界範圍內來看,社區矯正的執行一般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由法院系統執行,如德國、法國等,一種是由行政機關執行,如英國、日本等,有的國家同時存在兩種方式,如美國。對於社區矯正的最主要形式——緩刑來説,目前在大多數國家都在刑法中規定由法院系統來負責監督執行,負責緩刑考察工作的法院多數是原審法院,有的國家規定也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初審法院。[1]

德國。德國社區矯正形式主要是緩刑和假釋。德國的緩刑、假釋由緩刑官、假釋官負責監督執行。緩刑假釋官的主要任務包括:(1)為被緩刑假釋人的就業、救濟、與公共機構打交道等提供諮詢、照顧和幫助;(2)對被緩刑假釋人進行監督;(3)促使被緩刑假釋人重新社會化;(4)完成司法部委託的相關工作;(5)向法院彙報被緩刑假釋人的各方面狀況等。緩刑假釋官發現被緩刑假釋人未遵守緩刑、假釋條件的,可進行訓誡,訓誡無效的應向法院報告,由法官視違規程度決定延長緩刑假釋期限或者重新收監執行。約有35%左右的被緩刑假釋人重新入獄服刑。緩刑假釋官是由法院聘任,接受法院的指示,向法院負責,屬於司法部的公務人員。[2]筆者不認同德國的社區矯正是由司法部管理的結論觀點。[3]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德國的國家機構設置與我國不同,德國的法院和檢察院都是司法部的下設機構,而在我國,法院與司法部沒有任何隸屬關係。準確的説,德國的緩刑和假釋是由司法部下設的法院通過聘任緩刑、假釋官來具體負責緩刑假釋人員的監督、救濟,而不能籠統的説德國的緩刑假釋是由司法部管理,因此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模仿德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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