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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寫作時需正確運用引文和加註

法學論文寫作時需正確運用引文和加註

一般而言,法學論文中都會或多或少地有引文和加註。對這兩個問題,必須知曉。

法學論文寫作時需正確運用引文和加註

1.關於引文問題。所謂引文,是指在法學論文寫作過程中,由於論證上的需要,引用經典著作或文獻中的內容、法律條款或其他內容的原文。引文的作用主要在於增強自己對論題的論證力。引文時應當注意兩點:引文在論文中應儘量少而精,切不可求多;引用經典著作、文獻資料,不可斷章取義,各取所需,而應當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兩種:第一種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經典著作、文獻或法律條款中的字、句、段、條、款等,作為論證之根據。直引時應當注意:原則上,直引的內容須與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異;沒有正式公佈的文獻資料、法律條款、內部文件等內容,一般不得引用。第二種是意引,即對經典文獻、法律條款等原文經過作者加工、改寫或概括之後引用其主要意思。意引時應當注意:意引寫出的內容相對原文應當濃縮;意引的意思必須符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法學論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而很少用提行引文。段中引文,是指將引文加寫在論文之中。如果是直引,應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號;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前加冒號,也有的不加冒號而加逗號。無論直引或意引,均需註明引文的出處。

在引文問題上,當前有一種很不好的傾向,即有的作者,既不考慮被引之文是不是精典之述,也不管是否與引文能質證相符,而大段大段地引用外國不知名的律師、法官等人的話語,以充自己論文的字數,簡直是良莠不分,兼收幷蓄。這不僅削弱了論文的論證性,而且使人感到有拼湊文章和外文資料彙編之感。其效果是十分不好的。對此,應當以此為戒。

2.關於加註問題。所謂加註,就是註明出處。其作用在於使編輯和讀者知道引文出自何處。加註有四種方法:段中注,即夾註,將引文用括號標明;腳註,即在有引文的頁腳註明出處;章、節注,即注在一章一節之後;尾註,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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