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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公正之我見

執行程序公正之我見

這幾年,全國各級法院狠抓執行工作,積極探索執行的新方法和、新途徑,大量執行案件得以順利執結,執行工作迎來了新局面。然而,我們應該清醒的看到,“執行難”並沒有從根本上克服,執行工作遇到困難仍然存在,隨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執行工作又將面臨新的挑戰。新的時期,執行工作將向什麼方向發展,執行工作最終價值取向又是什麼呢。 當前,關於執行工作的價值取向,理論界主要存在着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執行工作應當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作為最終的目的。這一觀點認為只有將法律文書的內容落到實處,權利人的權益才能得以保護,執行工作才有意義;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程序公正在先,債權實現列後”是執行工作的最終價值取向,這一觀點認為沒有公正的程序在先,債權實現只能成為空談。仔細比較一下這兩種觀點,我們就會發現,這兩種觀點爭論實質就是過程和結果的爭論。是結果更重要還是過程更要已成為執行工作價值取向最樸素哲學基礎。那麼,誰更重要,這就要從執行工作本身的特性來分析。我們知道,執行工作和審判工作一樣,都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因此,執行工作很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它是一種社會救濟手段,救濟這個社會中的弱勢羣體,以維護社會的平衡。既然是一種救濟手段,它就不是萬能的,這就好象醫生,不論醫術有多精,也不可能治好所有的病。執行中,債權人的債權能否最終實現,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關於履行能力,理論界認為可分有履行能力、相對有履行能力和絕對無履行能力之分。如果是前兩者,債權人的債權也許可以實現,當然有可能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如果被執行人絕對沒有履行能力,那麼法院的執行工作只能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債權人通過司法救濟程序所得到的只能是對其債權法律上的認可,而無任何實質意義上的補償。可見,執行工作的最終結果是實現了債權還是沒有實現債權最終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客觀履行情況而不是執行工作的本身,這種客觀情況到底如何其實也就是我們常説的風險。風險無處不在,市場經濟中更是如此,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只能是債權人本身而不是法院。打一個很普通的比方,你將錢借給他人的一剎那,你就應該意識到你有可能得不到償還,如果最終因為債務無力履行而執行不能,你不能歸責於法院的執行工作,只能自己承擔這份損失。既然執行工作的結果不是執行工作所能決定的,那麼,結果的追求顯然不能作為執行工作的價值取向,在二選一的情況下,執行程序的公正才是執行工作最終的價值取向。為什麼會選擇公正這個字眼,這是因為“公正與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恆的主題,執行工作作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自然也不例外。可能有人會説,程序公正作為執行工作的價值取向是不是意味着我們只追求程序上的公正而放棄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這是一種走極端的想法。其實恰恰相反,我們追求執行程序的公正,正是最大程度上為保障債權人利益服務的。司法程序的設置,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形成,從法理學的角度講,程序違法就是實體違法。執行程序公正公正是執行結果的保障和前提,沒有公正的程序在先,債權~益的實現更是一句空話。當然,程序公正同樣不可能絕對的保證法律文書內容的最終實現,而這恰恰是執行工作本身的特性所決定的。 既然執行程序公正是執行工作的最終價值取向,那麼以什麼樣的標準來衡量程序公正呢?筆者以為可從以下五個方面: (一)執行程序的獨立性。法治國家的重要特徵是法律權威的樹立,而法律的權威是通過獨立的司法來實現的。一方面,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執行權與審判權一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權力。法官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執行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人民法院嚴格執法、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條件。而在行政權力一貫強大的我國,司法的獨立程序往往要受到來自政府部門的影響和左右。所以,在這樣的背景下,強調司法獨立就顯得尤為重要。否則,一個處處受制約、受干擾的法院又如何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執行,其結果只能使法律規定的行之有效的制度發揮不出應有作用,法律尊嚴也就無存,司法公正也就無本;另一方面,執行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力,隨着執行權所調整的範圍的不斷擴大,客觀上也要求執行程序不同於訴訟程序,即執行程序也應具有獨立性,實現立法上的審執分離,以克服我國司法理論和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 (二)執行程序的合法性。根據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法治的基本原則就是程序公正,即程序合法、正當,這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標。程序違法即意味着實體違法。合法的程序是正確選擇和適用法律全面體現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證,否則,必然有損於法律的威嚴並導致公信度的降低。因此,執行程序的各個環節,如執行管轄、取證、合議、採取強制措施等,均應在制定獨立的執行法律時以具體的、操作性強的條款加以明確,目前,我國有關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還很不完善,原則性、粗線條的規定較多,不便於操作。相信即將頒佈的《強制執行法》又將成為執行工作歷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三)執行程序的公平性。無論是法的創制還是法的實施,都要求程序的合理、公平,通過公平、合理、完善的程序規定,確保司法公正,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實踐中,它要求我們在執行管轄上,既不得受理無管轄權的案件,也不得拒絕受理有管轄權的案件,在審執結合上,既要堅持嚴格執法,又要堅持平等保護所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到對當事人一視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努力排除執行中的人為因素,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干擾。但對於當事人而言,無論人民法院是否嚴格依法執行,都可能有公正與不公正兩種截然相反的感覺。對此,我們應在加強對當事人的思想、法律教育的同時,注重提高其對法律權威、人民法院獨立執行權威的認識,講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執行程序的公開性。程序公開是衡量司法民主程度的標尺,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執行難”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其原因應當説是多方面的,但傳統的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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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表現出來的執行程序公開度不夠,缺乏有效的監督是其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追求正義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開的,透明的,正如肖揚院長指出的,人民法院一定要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搞“暗箱操作”。故此,在執行工作中強調程序的公正和公開,強調陽光下的操作就顯得尤為重要。 (五)執行程序的高效性。公正與效率永遠是法院工作永恆的主題,執行工作也不例外。公正的執行程序應當體現在公民能夠很快的實現其權利,避免程序上的繁瑣和極端形式主義傾向。同時,執行程序也應當及時終結,執行期限不可以遙遙無期,任何遲來的公正都可能構成不公正。因為在更多時候,合法權益的實現都帶有極強的時效性。執行期限拖延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會形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但是,每一項程序的設計,又都是為了使當事人有更多的機會參與程序過程,充分行使其權利,都旨在限制和防止法官的恣意,這些程序對公正執行的實現又是必不可少的,減少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增加司法的不公。因此,執行實踐中,那種為了追求效率而不考慮程序要求的做法,也是錯誤的。真正意義上的執行高效性要求,應當是建立在正當程序基礎上的對執行程序的適當、必要簡化。可見執行工作的高效與正當程序性要求是辯證統一的關係。 明確了執行程序公正的衡量標準,我們也就找到了一面鏡子。通過這面鏡子,我們可以發現種種干擾、阻礙執行工作的因素。筆者認為,當前,執行工作面臨的阻力主要可分為三大部分: (一)執行工作的外部阻力。主要表現為:第一,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這是阻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最主要原因,前面已説過,執行工作同樣要求獨立,不具有獨立性的執行工作必然導致執行的不公。實踐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一些企業“掛牌保護”,尤其是一些涉府企業。法院一旦執行到這些企業,政府便會以種種理由干涉,設置種種障礙。由於財政和人事的不獨立性,法院對政府的干涉往往顯得無能為力。第二、社會法制觀念淡薄,被執行人拿到法院的法律文書,並不是考慮如何積極履行法律義務,而是逃避執行,導致“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四難”被動局面。更有甚者,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暴力抗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嚴重干擾了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執行工作的內部阻力。這些阻力是由於法院執行工作的本身不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造成的。表現為:第一、執行工作獨任制帶來的弊端。所謂執行獨任制是指,在對具體案件的執行中,從審查執行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到處理執行異議,再到實施強制執行,由特定的執行員一人經辦到底。目前,全國絕大多數法院仍然採用這樣的執行工作方式。這種執行運行機制弊端明顯:1、執行權能不清晰,執行權力過於集中。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執行異議審查權集於獨任執行員或執行合議庭一身,權力失衡,缺乏制約。2、缺乏有效監督機制,容易導致“執行亂”。由於權力的集中,執行員行使權力的隨意性大,很容易導致“執行亂”的發生,如消極執行,使案件久拖不執;在沒有得到有效執行的情況下,將訴前和訴訟保全的財產擅自解封;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不查不找,漫不經心;故意對執行財產提高評估價,造成執行不能的態勢,損害債權人利益等等。3、執行人員濫用執行權,影響司法公正。獨任制從某種意義上講又給了執行員濫用權力,枉法執行的機會。“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暗箱操作,搞錢權交易,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司法公正。4、執行人員辦案水平與權力行使不相適應,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執,影響司法效率。執行人員業務素質高低不一,辦案能力有強有弱。在執行中,往往出現業務水平低的執行人員辦理疑難複雜的執行案件束手無策,無法正確行使執行權,影響執行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第二,執行管理體制尚不健全。當前,執行局的設立尚沒有在全國法院普及,執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還沒有完全建立。執行經費、執行設備還不能統一調配。在一些貧困地區,執行工作所需的物資還很緊缺,全國執行工作一盤棋的執行管理模式有待建立。第三、執行工作的理論研究有待加強。當前,執行工作的理論基礎顯得相對薄弱,有關執行工作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真正意義上的強制執行法尚沒有制定出來。這些法律規定多是粗線條,原則性較強,可操作性較弱。法律規定的粗線條一定程度上也成為“執行難”和“執行亂”的成因之一。 (三)執行工作面臨的挑戰。隨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的一些遊戲規則在我國也同樣適用,這種影響是多方面的,也為執行工作帶來了挑戰。表現為:第一,世貿組織的統一性原則,要求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現實中,法院在國家體制設置中的地位難以讓執行工獨立進行,官本位思想對執行工作的影響深遠,執行人員素質低下,執行不公時有發生。第二,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司法公開。現實中,地方經濟保護,領導幹部以權壓法,執行人員暗箱操作仍然存在。第三,世貿組織的非歧視原則要求會員國實行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現實中,我們提出為國有企業保駕護航會被用來指責我們歧視外國企業;為維護社會穩定而中止執行一些涉及特定企業的案件會被認為對所涉外國企業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歧視;對一些不屬於法定豁免執行的財產不執行可能要與非歧視原則相沖突。總之,入世以後,執行工作遇到的挑戰同樣是空前的。 面對新時期的困難和挑戰,執行工作任重而道遠。筆者認為,要改變和克服當前存在的的“執行難”和“執行亂”狀況,切實保障程序公正,使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實處,應採取以下幾項措施: (一)建立“三權分立”的執行工作模式。前面已經説過,執行獨任制由於權力的過分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因此,只有分散執行權力,才能從根本上克服這些弊端。執行權力主要分為三種,一、執行命令權,即由主執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和生效法律文書,發出

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命令,以及對妨礙執行者依法制裁的命令之權力。具體又可分為審查權、通知權、裁定權等權力。二、執行實施權,指助執法官按照主執法官發出的執行命令,具體實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能。主要表現為查詢、凍結、扣劃、拍賣等一系列的執行措施。三、執行異議審查權,指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由主執法官依法進行審查處理的權能。三種權力在實踐運行中,主持法官行使執行命令權,通過審查法律文書,發出執行通知,依法裁定等工作為後面的實施工作做好準備。助執法官根據主持法官的執行命令行使執行實施權,採取一系列的執行措施。合議庭則行使執行異議審查權,對執行工作全程實行監控。三種權力在實踐運行中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在執行機構的設置,也要依據“三權分立”原則設立,如執行局內部設立兩庭一處(科),即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和綜合管理處(科),將三種權力分別由不同的職能部門和不同的執行人員行使,從而在機構上為“三權分立”提供保障,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 (二)在全國形成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體制。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內對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一領導的體制,對執行機構領導下管一級,非經上級法院執行機構同意,下級法院執行機構的負責人不能任命,從而改變目前在執行中屈從地方黨政機關或個人的非法干擾的情況,變為服從上級法院的領導和監督;要對執行經費專款專用,統一取得執行經費,購置設備,分配給各級法院使用,形成裝備統一調動的自主權。對執行案件統一指揮,採取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集中執行等新的執行格局,形成抵制和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強大合力。 (三)努力提高執行人員素質。從目前來看,我國的執法環境是複雜的,難以執行的案件在逐年增多。特別是人世以後,疑難的涉外案件也會增多。這就求執行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工作實踐經驗和較強的解決問題、協調各種關係的能力。因此,除選擇一批政治素質高、業務精良、作風過硬的人員擔任執行法官外,還應加強對執行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把司法公正作為執行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嚴肅執法,文明執法;狠抓法律知識和業務的培訓,保證執行過程中能熟練掌握和果斷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提高執行水平,講究執行藝術。同時,要樹立大局觀念、羣眾觀念,深入調查研究執行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即法律適用問題,主動爭取社會各界支持、配合和監督,積極營造執行工作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在全社會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在全社會樹立法制意識。法制只有真正深人民心,一個國家才可稱得上法治國家。全社會都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尤其是對一些領導幹部,更是要加強法律的學習,以身作則的依法來辦事。對於學習法律的範圍,不僅包括中國的法律,還要包括外國的法律,包括wto的遊戲規則。在學習中,我們要不斷的提高自己認識,尤其要轉變自己的傳統認識。中國是一個“公權神聖”的國家,在與國際接軌的今天,許多傳統的觀念都受到強有力的衝擊,轉變觀念勢在必行。如在執行中遇到涉及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不能因為企業所有制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執行措施,要意識到不論何種所有制的企業都是市場主體,他們的地位是平等的。諸如此類的問題,都要在學習中轉變。此外,學術界還要加強執行理論的研究,要讓執行工作真正的有法可依,嚴格的依法執行同樣是執行程序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 嚴肅執法,對拒不履行,抗拒執法的不法分子給予處罰。這種處罰,不僅限於人身和財產上的處罰,而且要公示,即對一些信用極差的被執行人,採取公告的方式告之於眾。一方面,警戒、督促那些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另一方面,也防止這些人再去損害他人,讓其因為信用低下付出沉重代價。目前,國外已有這樣的信用公示制度,我國尚不多見,法院是否可以走在前列有待理論界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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