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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現狀及改革思路大綱

淺析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現狀及改革思路大綱

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化,過去行政化審判管理模式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對審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對法官管理和控制轉變,由此紀檢、監察工作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雖然近幾年,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在領導重視程度、組織建設、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發展,查處違法案件多起,取得較大的成績。但是,由於傳統思想和習慣做法的影響,紀檢監察工作的改革進展不快,與當前的形勢不相適應。這表現在思維方式不夠新,工作力度不夠大,改革招數不夠多,源頭防腐工作不夠深,監督範圍不夠寬。同時指導思想、工作方法、查處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盡人意的地方。下面就基層法院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淺析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現狀及改革思路大綱

一、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現狀

1、對內部監督機制的認識仍帶有舊的落後觀念。許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結果是否公正,不重視監督訴訟程序的活動是否公正,也沒有看到訴訟程序置於實際權利義務可能產生的巨大影響。在某些人眼裏、在部分同志的頭腦中,對紀檢、監察工作有“偏見”,認為紀檢監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緊,查的越多,就會誤解越深,政績越小,不良影響越大;有人認為,審判是法院主體工作,是一線,其餘是二線。為保一線,二線不要過於認真、仔細,否則會增加辦案人員思想負擔,影響一線辦案;有的認為,紀檢監察查的嚴,就是讓我們別幹、少幹,甚至不幹,因為不幹就不會出問題;還有的認為,過多地監督往往導致審判人員為了迎合監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結果有失公正。種種現象反映部分幹警對紀檢、監察工作意義認識不清,歪曲了紀檢、監察工作指導思想。由於上述模糊認識的存在,給紀檢、監察工作改革帶來較大難度。

2、紀檢監察部門與其他監督機構分工不清。基層法院監督職能機構多,有紀檢組、監察室、立案庭、審監庭、督查組。有的法院還設案件質量考評組。立、審、執、監分離後各部門之間還存在着監督效應的問題。有的發揮審判工作自身的監督制約功能,有的則是用行政手段監督審判活動,對人對事監督脱節,相互缺乏協調配合。監督職能的混淆導致監督功能弱化,使內部監督機制的運轉和監督權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規範。從目前基層法院紀檢監察現狀來看,不少法院只有監察、紀檢領導(主任、副主任),沒有紀檢員,沒有兵。有不少還和政工部門合署辦公。督查組有的單位沒成立,有的雖成立了,而把案件質量考評交給督查組,如同虛設。實際工作與理論要求有相當大的差距。監督中存在着抓審判質量、評判裁判結果多,圍繞法官的監督少;監察審判人員相對較多,監察財務、後勤人員相對放鬆,或者乾脆不聞不問;對工作時間內檢查多,工作時間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對在院內管的多,對外出公務監督少。對人民法庭、執行庭、經濟庭收費、兑現款,法院財務開支監督少,使極少數法院還變向存在私設小金庫、亂招待、亂補助現象。另外對車輛修理、保險、使用監督少。還有的法院對羣眾來信來訪管的多,而主動進行紀檢、監督少。有的鬧上門來,也沒認真查,一遮二擋,能拖則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上述情況反映了紀檢、監察的監督範圍不清,職責不明,工作還缺乏規範性,從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響。

3、紀檢、監察作用發揮不夠充分。雖然近年來,查處多起違法違紀案件,但是就實際情況而言,查處工作還缺乏力度。有顧及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老同志情面的現象。對過去遺留下來的問題,怕得罪前任領導,影響法院聲譽。總之紀檢監察的工作力度還不夠,查處執行得還不嚴,查出來的問題在處理上也避重就輕,特別對審判程序上問題處理就更少。綜上所述,紀檢、監察工作大多還停留在對幹警廉政問題監督制約上。

4、紀檢、監察業務能力、組織建設還有待加強。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室大多隻有2個人,這與工作任務還不相適應,加之業務上不熟練,只能按過去審理案件程序參照進行,工作開展困難很大。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在審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對法官管理和控制轉軌時期,人員太少,任務太重。 上述四方面的問題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點: 1、領導重視不夠,管理鬆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數單位不重視制度建設,管理跟不上去,使違法違紀者有隙可乘。有的對於法院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缺乏研究,對一些容易產生問題的環節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防範,制度有“空檔”。有的對已有的制度,抓落實不得力,檢查不到位。有的對出現的苗頭傾向,教育不及時,失之於軟,失之於寬,以致發生較嚴重問題,影響法院形象。 2、少數人私心雜念在作怪,怕得罪人,怕出問題,怕給領導臉上抹黑,怕影響單位政績和榮譽。這幾年各級法院採取了廉政“一票否決制”,有的法院為了榮譽、聲譽,生怕查出問題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願查、不深查,都在和稀泥。 3、少數單位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經濟利益,而不顧長遠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過的去,不求過的硬。對上級規定尋找藉口,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實際上沒有落實。有的單位受到利益驅動、自收自支,巧立明目多收費,私設小金庫、亂拉贊助。這些問題雖然近年來得到糾正,但還有少數單位隱蔽地存在着。

 二、藉助“一教育三整頓”活動的動力,加大紀檢監察改革力度。

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位置究竟放在哪個位置才為恰當,對此筆者缺少這方面的理性認識。由於法院的改革,法官獨立裁判權越來越大。加強紀檢監察是否與法官獨立審判相對立?關係如何認識,位置如何擺,工作如何做?對這方面的探討、研究甚少。筆者認為改革了,放權了,審判工作的主體逐步轉移到法官身上,法院的管理工作也應當轉移到對法官管理上來。那麼紀檢、監察則是一條主線,通過對法官行為監督,從而實現對審判全過程監督。不要只是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意識上,而要把紀檢監察工作建立在以監督法官行為為核心,對全院整體工作監察的地位上來。具體應當從下幾個方面加強紀檢、監察工作: 1、端正思想,更新觀念。思想是行動的指南。面對新形勢下紀檢、監察工作的新挑戰、新要求,我們首先要從思想觀念上更新。對全體幹警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針對基層法院情況,貼近工作實際抓苗頭、抓源頭、抓重點、抓要害。從領導到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都必須正確認識紀檢、監察工作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紀檢監察工作是實現對審判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維護司法公正與效率的保障。同時要轉變幹警頭腦中紀檢、監察工作是整人的錯誤思想。紀檢、監察工作的目的是規範法官的行為,維護審判紀律的嚴肅性,防止法官不良行為的發生,不是針對哪一個人,而是泛指可能發生不良行為的法官。其次要轉變對紀檢、監察工作與審判工作格格不入的思想。要認識到紀檢監察工作對法官行為的監督,並不涉及具體案件處理,也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相反由於加強對法官行為的監督,法官能夠注意自己行為,規範其舉止,是有利於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三是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要轉變就事論事搞紀檢的觀念。筆者認為紀檢、監察不僅僅是查處了多少違法違紀案件,而在於是否制約了法官不良行為的發生,哪怕使他們有所顧忌也好,何況對正面的典型也可以給予及時表彰,促進工作進展。 2、健全和完善制度,改變工作方法。 ①、完善和健全內部紀檢、監察機制。基層法院現有監督規範不完善,必須對現有紀檢、監察制度進行梳理、規範和完善,逐步使紀檢、監察進入制度管理、規範運行、適時調控、定期檢查的良性工作狀態。對紀檢、監察隊伍加強建設,對有的紀檢、監察人員兼職較多,精力不集中,工作不紮實的,對有的單位人員不落實,組織不建全,現有人員素質不高,力量比較薄弱,不能擔任繁重的紀檢監察任務的都要進行調整。科學地設置內部機構和配備、增加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對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如二審改判案件如何查,個人責任如何確認,經合議庭、業務部門、審委會討論案件出現的錯誤在實際中如何查處等,都要納入規範性軌道,從而增強監督的針對性與準確性。 ②、增強紀檢、監察辦案的獨立性。監督機構的獨立性越強,監督的效果則越好。現行的監察立案權由基層法院領導、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來決定的做法值得商榷。有的案件,由於是同級紀檢、監察室查處,被查處人滿不在乎,設置關係網,阻力很大,顧慮和壓力迫使辦案人員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同在一單位,監督人員面對的是在同一院裏工作的同志,低頭不見抬頭見,就存在着如何客觀、公正評價和追究的問題。更何況查出問題後,懲罰同志、殃及領導、累倒自己,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來個內部消化。這就反映了一個內部監督機構的設立及職責劃分如何才能科學、合理的問題,值得探討。 ③、以《法官法》和最高法院的“兩個辦法”為審判中心工作服務,把狠抓隊伍建設,實現公正效率為主題作為最佳切入點和結合點。從基層法院實際看,審判質量還需提高,案件質量與違法審判的界限還不十分明確,違法審判責任及案件質量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對工作失誤導致判決錯誤和出於對法律的認識及法律水平限制造成的改判、再審、重審案件區分還不清。因此我們要堅持治病救人的態度,該保護同志的,能保護同志的,要盡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一是實事求是,不護短,發現不良線索,將一查到底,絕不姑息。二是堅持嚴肅處理,懲教結合。一旦經查如實,屬違法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移交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雖沒有違法違紀行為,但行為確有不當,造成案件質量問題的審判人員,追究其質量責任,對嚴重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三是對那些反映審判人員工作作風、舉報違法違紀未能查實的,發出敬告書或實行誡免談話。 ④加強工作的計劃性和科學性。紀檢、監察各項具體工作要職責明確,落實到位,分解到人,限期限,講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徹底改變因缺乏計劃性,人手不夠、管理不力造成的顧此失彼狀況。要加強對幹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娛樂圈的管理,經常教育幹警珍惜工作崗位、珍惜手中權力、珍惜個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提高法院整體素質,推動審判工作的進展。 總之,“紀檢不檢查、監察不監督就沒有威性,別人就看不起你。”“公生廉,廉生威。”這就是告訴我們必須以實際工作的成績樹立在羣眾中的威性,以有為爭有位,以有位爭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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