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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徵地補償費分配情況的調研報告大綱

縣徵地補償費分配情況的調研報告大綱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事關農民利益、事關農村穩定、事關新農村建設、事關縣城發展。按照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縣生態產業園管委會主任金晚球的要求,11月10日至15日,縣經管局牽頭與縣委政研室、縣政府經研室、縣公安局和縣國土局等相關同志組成聯合調研組,對兩市鎮和黃陂橋鄉部分村進行了實地調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縣徵地補償費分配情況的調研報告大綱

一、基本情況

我們走訪了5個村,涉及57個組,都與縣開發區或縣生態產業園發生了徵地補償關係,目前已有42個組將徵地補償費分配到户,佔總組數的73.68%。其中兩市鎮3個村、38個組,除2個組沒有將徵地補償費分配到户外,其他36個組均已分配到户。黃陂橋鄉2個村19個組,僅有6個組的徵地補償費分配到户,其他13個組因各種原因未分下去。具體情況如下:

縣開發區目前在兩市鎮徵地牽涉到宋家塘村、金泉村、軟塘村、賽田村、湖塘村、新輝社區、荷花社區、大田社區、公園社區等5個村和4個社區。我們主要調研了2個村和1個社區:兩市鎮的宋家塘村現有户數480户,人口2160人,已徵地1000畝,全村15個組,14個組已完成徵地補償費分配,剩下一個組沒有分配;軟塘村現有450户, 1500人,已徵地400畝,全村12個組,11組已完成徵地補償費的分配,1個組沒有完成;公園社區現有420户,1480人,已徵地1700畝,徵地補償費全面分配到户。

縣生態產業園目前在黃陂橋鄉徵地牽涉到龍石、晨光、排頭、餘橋、同意等5個村。我們重點解剖的兩個村,基本情況如下:龍石村現有345户,1221人,已徵9個組132畝土地,徵地補償費有5個組分配到户,另有4個組沒有分下去;晨光村現有285户,1201人,已徵10個組土地500畝,徵地補償費只有1個組分配到户,另外9個組沒有分下去。

二、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法

從以上5個村的調查情況來看,村民承包的土地,徵地補償費分配方式不一,已經分到户的42組主要有兩種分法:

(一)直接分給承包户。即所徵的地是誰承包的,徵地補償費就歸誰。按此方法分配的有18個組,佔已分到户組的42.86%。

(二)按人口分配。一是按承包土地人口和現有户籍人口加權平均分配。如黃陂橋鄉龍石村力新組將該組1997年參加分田分地的人口和現有的户籍人口對半來分,即將土地補償費分成兩半,一半按1997年分地人口分,一半按現有户籍人口分。二是按現有人口分配。現有人口參與分配的計算方法,五花八門。較典型的有兩市鎮宋家塘村,該村將各户參與分配的情況分為14類,現摘錄如下:1.凡在該村依法承包土地的村民都可以參與分配,但本村婚嫁出去的或離婚的婦女,不論户口是否遷出或遷入,包括其所生子女一律不參與分配;2.凡合法婚入並且户口遷入本村的婦女都可以參加分配;3.凡弄虛作假辦理結婚證,但已成事實婚姻的夫妻,只能按50%參與分配,待男女雙方均達到結婚年齡時,方可100%分配,未到法定年齡生育的子女按超生分配,父母滿分時兒女也可滿分;4.本村離婚婦女,可保留户口,不參加分配,但娶進來的離婚婦女離婚後,分有固定房屋,且沒有出嫁者,可以參加分配;5.除正常婚嫁外,凡經村民小組95%以上的户主簽字同意的其它情況遷入者可以參加分配;6.純女户允許其中一個女兒招婿,其招女婿及子女可以參加分配,如果男方不願意到女方落户,女方也不同意到男方落户者,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管多少,女方孃家允許一個參加分配;7.凡男女雙方年齡超過30歲,結婚半年以上,未生育者,夫妻雙方各加半份分配;8.凡30歲以上的單身漢可以多分半份;9.領證的獨生子女,均可以多分半份,但此款先由村(組)代保存,需其母親達到45歲時,由村(組)將存款取出,連本帶息全部付給對象户,如在45歲之前又有生育的,此款由村(組)取出歸小組集體所有,並加罰此款的20%;10.凡超計劃生育的小孩按5歲以下記5分,5歲以上每增加1歲記1分到14歲記滿分(14歲為滿分)進行分配,超生二胎或二胎以上為多胎,超生多胎者按超生一胎的同比70%參加分配;11.凡户口不在家的義務兵,10年以下的士官、在校的大學生及大學畢業時及時將户口遷回原籍者可以參加分配,但大學畢業後户口遷往外地不參加分配;12.凡夫妻生育了多個子女,又未經批准另帶養了一個子女,這個子女不參加分配;13.凡在分配徵地款之前,已開始徵地活動,但未簽訂正式合同就死亡者,可照顧參加本次分配;14.凡是小組自己制訂有分配方案及辦法者,由小組自己搞好分配。另外,其它各村雖沒有統一的分配方案但都大同小異,也將參與分配的人分為不同種類,再按相應的標準進行分配。

三、徵地補償費分不到户的原因

據調查,徵地補償費不到户的原因主要是村(組)不瞭解分配政策,自認為是按人口分配,而哪些人該分,哪些不該分,矛盾重重,無法扯清。主要是以下七種人界定難。一是外出經商、務工人員,外出後其户籍仍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在外面也有户口的;二是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的人員,這類人羣有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户口遷出;三是基於婚姻關係而流動的人口,有農嫁農的情況,有農嫁非的情況;四是空掛户口人員的問題;五是回鄉退養人口和下崗職工;六是獨生子女和30歲以上的單身人員的分配標準問題;七是超計劃生育人員的問題等等。這幾類村民參與分配的界定沒有明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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