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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調研報告

知識產權保護調研報告

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與技術的創新已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關於目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不足之處,比如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不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較低,知識產權的流失嚴重等,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就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往往只注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隨着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尤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大量外資湧入國門,國際企業競爭國內化,國內企業競爭國際化態勢日益明顯。中外合資合作形式已經成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實現雙贏的重要選擇。然而,在某些領域,由於外企實力強勁,或者國內企業意識欠缺,這種結合往往是建立在國內企業知識產權的正當權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礎上的。

知識產權保護調研報告

為了解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狀況,市知識產權局有關人員調研了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耀華皮爾金頓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電器有限公司、三菱電機上菱空調機有限公司等單位,並在閔行區知識產權局召開了閔行區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座談會,福祥陶瓷有限公司、東傑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紫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統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業的知識產權事務負責人蔘加了會議。

一、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沒有關於企業知識產權的規定。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為企業成立時間較早,知識產權意識不強,也有的是因為企業成立初期,沒有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內容,還有的合作企業,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參加經營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賃費用),對知識產權更是不會關心。這帶來很多問題,如企業知識產權權利的歸屬問題,特別是在合資期滿後如何分配問題;新開發的知識產權權益的歸屬問題;企業日常知識產權的管理問題。因為成立時沒有約定,實踐中各個企業因其本身情況的不同,只能採取不同的操作辦法,或再協商簽訂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規定。但這也衍生出許多新的問題。因此,建議在相應的合資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範本中加入專門關於知識產權的條款,在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審批程序中要求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對知識產權要有相關規定。

二、新開發知識產權權益的歸屬問題。調查中發現,新開發的技術和品牌的知識產權權益歸屬問題往往與企業的股權分配情況緊密相關。通常中方控股的企業新誕生的知識產權是屬於合資合作企業的,其權益也是按照股權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員是獨立地完成新技術的開發,但也要將知識產權的權益分配給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實際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業,外方將知識產權權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裏。很多企業儘管是在國內雙方共同開發的技術,專利卻由外方總部申請,有的企業甚至是中方人員設計的圖案,設計人卻要署外方總裁的名字,有的企業規定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術基礎上開發的新技術,外方可以免費使用,但中方卻不可以免費使用外方新開發的技術,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些情況,在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合資合作企業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資合作企業,中方要主張自己的權利有很大的難度。為此,建議在針對合資合作企業制定的單行政策法規中對這些問題作一些細化的、強制性的規定。

三、技術引進時未能做合理的知識產權界定和評估。在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外方經常以技術入股或技術轉讓給中方,但往往都是“打悶包”,對其中的知識產權並不作事先的檢索和評估,等支付了費用後,根據外方開列的專利清單,經檢索發現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國的有效申請,但因為當時沒有發覺,支付了一大筆“學費”。也有的外方連專利清單也不列,只是告訴你我這項技術裏有專利、有技術祕密,要問你收多少錢,中方因為手裏沒有多少談判的籌碼,或是因為知識產權的意識本來就不強,糊里糊塗就簽了協議。因此,在座談會上,有企業提出,希望有專業權威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能夠幫助企業在技術引進時把好關。

四、企業內部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化的管理人員。調研中發現,除部分企業(特別是專利試點企業),由於企業領導重視,企業本身擁有的知識產權較多,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其知識產權的管理人員也有着較好的知識產權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外,大部分合資合作企業與國有企業一樣,也存在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化管理人員的問題。有些合資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還剛剛建立,有的還在籌建過程中,甚至有的還未提上議事日程,在這些企業中,知識產權的管理沒有專人負責,而兼職的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的瞭解也很有限。我們在以往對企業的宣傳培訓中,往往只重視國有企業,實際上,加強對合資合作企業中方人員的知識產權的宣傳培訓,對防止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同樣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五、對員工新開發知識產權如何獎酬,大部分企業還很不規範。除已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合資合作企業外,大部分企業對員工新開發知識產權的獎勵很不規範,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是在決定晉升、評定獎金時作為參考,有的是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但對於具體數額和獎勵的時間都沒有明確,因而發明人、設計人權利的實現無法得到保障。沒有規範的獎酬措施,必然會挫傷員工發明創新的積極性,也必然會影響合資合作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儘管在專利法和實施細則中都有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酬的相關規定,但在具體的實踐中,員工不一定有這個意識,而且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我們建議在合資合作企業中推廣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代理),並將員工的知識產權獎勵機制作為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六、外方只許可轉讓低層次的專利技術,不轉讓核心技術。外方為了在經濟上達到控制中方和或合資合作企業的目的,同時避免過於引人注目或投入過多產生風險,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資產作股權控股方式,而採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以控制。由於合資合作企業中往往採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許可使用的技術,其知識產權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達到強勢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許可中方使用其專利技術時,往往只給中方低層次的技術,而涉及到核心技術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購買具體的設備或配件,這樣一來,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術,又在生產上依賴外方的設備或配件。另外,還有的外方在轉讓、許可中方使用專利技術時不轉讓、許可使用相關的其它專利技術,使得受讓方僅憑受讓技術無法生產時,外方再高價向中方兜售其相關專利技術,中方陷於被動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額使用費。對此,企業在引進技術時應對外方轉讓、許可的技術認真進行檢索、分析,不僅要了解引進技術,還要了解其它的相關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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