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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伴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展會成為企業越來越重要的產品銷售平台,與此同時展會知識產權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導致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更加突出,嚴重阻礙了展會的健康發展。下文是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歡迎閲讀!

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展會秩序,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堅持政府指導、主辦方負責、參展方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幫助主辦方建立健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五條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增強會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七條主辦方應當依法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審查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知識產權狀況的制度,督促參展方對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參展項目進行檢索。

第八條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配合主辦方在展前對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的審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權利證明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的權利證明參展;對參展項目標註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註。

第九條主辦方與參展方應當在參展合同中約定雙方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相關內容。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參展方對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二)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和解決方式;

(三)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舉辦時間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駐:

(一)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辦的展會;

(二)展出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

(三)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

主辦方應當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駐展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舉辦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展會,由本市展會管理部門審批或者登記的,展會管理部門應當自批准或者登記之日起10日內,將展會的名稱、時間、地點、展出面積、主辦方的基本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由非本市展會管理部門審批或者登記的,展會的承辦方應當按照前述規定將舉辦展會的有關情況告知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二條主辦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投訴機構可以由主辦方人員、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等組成。必要時,主辦方可以邀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派人指導。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基本情況資料,包括投訴人名稱、住所、被投訴人名稱及展位號碼。投訴人委託代理人投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涉嫌侵權參展項目的名稱、涉嫌侵權的證據和必要説明。

(三)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包括知識產權權屬證明、知識產權內容證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被投訴人在被告知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後,應當及時出示權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擁有對被投訴內容的合法權屬,作出不侵權的舉證,並協助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

被投訴人不能作出有效舉證的,應當按照與主辦方的合同約定將涉嫌侵權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訴人不自行撤展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可以作出撤展的決定。

第十六條因投訴人惡意投訴而給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參展方應當遵守與主辦方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條款,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配合主辦方解決糾紛。

第十八條主辦方在展會舉辦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協調解決侵權糾紛;

(二)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宣傳諮詢服務;

(三)在顯著位置公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範圍和聯繫方式,並公佈主辦方或者投訴機構的服務事項、投訴地點和聯繫方式;

(四)應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關事實證明;

(五)主辦方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九條展會期間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辦方或者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應當按照事先的約定,在當事人各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的,有關各方應當執行;不能達成一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主辦方和參展方應當接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主辦方應當妥善保存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信息與資料,並在展會結束後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

(一)依法受理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投訴,處理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二)組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以巡視、督導等方式監督主辦方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三)依法查處展會期間發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四)建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查詢服務。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干擾正常的展會秩序。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主辦方履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有關情況通報展會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主辦方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主辦方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職責,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展會知識產權

作為一些展覽會項目,特別是一些品牌會展項目的所有者,國內展會組展商最為關心的是展會項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關於展會的題目和內容不斷地、經常地發生重複、雷同的問題。在他們看來,形成品牌的展會和已經成型的展會都應當算做擁有“展會創意”的“知識產權”而受到保護,光有對展會會標的註冊不夠,還應對展會的名稱進行保護。

國外一些名牌展會向中國國內進行移植的時候,往往需要尋找國內的合作伙伴。這樣在繼續使用原品牌展覽會名稱、標記的過程中,就有對原展會品牌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給予認定的問題。不能排除一旦合作破裂,會引發知識產權的糾紛。實踐經驗表明,這個問題正是雙方在合作時應當給予明確規定的一個重要的、關鍵的法律內容。

隨着會展經濟的不斷髮展,會展行業資本運作會頻繁產生,展會項目的買賣交易必將逐漸增多。對於這種會展項目所有權的轉移和交易,必然要涉及到會展項目的品牌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的轉移和交易。在我國儘管已經出現了一些這樣的交易行為和具體案例。但是由於操作的程序與規範還沒有及時出台,特別是市場交易價值的標準制定其參考依據不足,而使得市場顯得比較混亂。

作為出國展覽組展商,比較注重的是在國外參加展覽會時,如何處理中國參展商被外商投訴展品侵權或軟件及著作權侵權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國內辦展也經常出新此類問題)這樣的事件已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對此,他們普遍認為,對出展企業提出一般性的關於遵守知識產權的要求並不難,真正難點在於很難保證和控制所有參展展品都不出問題。所以,他們希望劃定責任界限,一旦出現這方面的糾紛,要由有關參展商承擔責任,而不要追溯到組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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