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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應認可商貿企業結轉成本零售價法大綱

淺析應認可商貿企業結轉成本零售價法大綱

當前,很多商貿企業會計核算一直採用的是商貿企業零售價法,即商品進出庫均按商品的售價計算,月末根據商品進銷差價率調整已售商品的主營業務成本

淺析應認可商貿企業結轉成本零售價法大綱

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只能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這裏並沒有規定零售價法,所以很多地方的税務機關多以《企業所得税法》沒有規定這種方法為由,不予承認企業的這種成本結轉方法。

那麼商貿企業採用零售價法核算成本是否與《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相沖突呢?

零售價法是先用全月商品總進銷差價除以全月全部商品的售價總額算出一個進銷差價率,已銷商品應分攤的成本等於已銷商品的售價金額減去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差額就是應結轉的成本。

加權平均法是用全月存貨的實際總成本除以存貨總數量先算出一個平均單位存貨成本,已銷商品應分攤的成本等於平均單位存貨成本乘以已銷商品的數量,這個乘積就是應結轉的銷售成本。

在零售價法下,全月總售價金額減去總進銷差價就等於全月存貨的實際成本。這説明,加權平均法和零售價法最終都是要把存貨的實際成本分攤到已銷商品中計算應結轉的銷售成本。二者用於分配的成本基數(總成本)是相等的。

舉例來説,假設a商品月初庫存100件,單位售價200元,實際進價成本150元。本月進貨兩批,第一批200件,實際進價130元/件,售價200元/件,第二批100件,實際進價140元/件,售價200元/件,本月實際銷售250件。

用零售價法結轉成本時,本月商品進銷差價率=(期初庫存商品進銷差價+本期購入商品進銷差價)/(期初庫存商品售價+本期購入商品售價)×100%=(50×100+70×200+60×100)/(200×100+200×200+200×100)×100%=31.25%。本月銷售商品250件,售價200元,平時售價結轉成本為50000元,月末根據進銷差價調整實際銷售成本為已銷商品的售價金額減去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即50000-50000×31.25%=34375元。

在加權平均法下,全月加權平均存貨單位成本為全月存貨的實際總成本除以存貨總數量,即(150×100+130×200+140×100)/(100+200+100)=137.5元/件,其結轉銷售成本為平均單位存貨成本乘以已銷商品的數量,即250×137.5=34375元。

通過計算對比,二者計算的結果完全相同。

可見,零售價法核算並不是一種獨立的成本結轉方法,只不過是加權平均法的一種簡化。商貿企業商品品種繁多,用加權平均法需要計算每個品種商品的平均成本,比較麻煩。採用零售價法可以計算一個綜合的進銷差價率,無需再按每個品種計算,這樣既可以簡化計算,又和加權平均法計算結果一致。

綜上所述,零售價法和加權平均法的本質是一樣的,在具體的業務中應該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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