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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4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4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1

一、管理目標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4篇)

確保煤場作業人員人身安全,保證煤場設備安全、穩定運行,減少煤場風損和自燃損失,合理利用煤場做好堆儲煤工作,做到各煤種界面清晰、分類堆放,保證堆(取)煤及時和準確。

二、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公司內儲(備)煤場的管理。包括煤場區域內所有設備設施及煤台的管理內容、管理目標,煤場管理人員的職責、管理流程及管理監督網絡。

三、職責要求

(一)管理人員職責

1、煤場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煤場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負責煤場區域及設備的日常管理,組織落實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及時掌握關於煤場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並督促相關崗位執行。

2、安全管理負責人負責對煤場及煤場設備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煤場及煤場設備各級管理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動態檢查的執行情況以及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督促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標準;負責煤場管理人員、工作人員、駕駛員、裝卸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

3、煤場管理員在煤場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來煤多少及優劣合理安排卸煤地點,科學劃分,分區存放,對各區域煤的堆放、卸車、裝車、倒運、調度等環節進行管理和指導;掌握各區域煤儲存時間和狀態,合理安排用煤,以防夏季長時間存放後自燃,負責組織煤場滅火工作;嚴格控制大風揚塵天裝卸煤,做好煤場防塵工作;兩名以上煤場管理員定時對煤場進行巡檢,掌握各煤區存煤和安全作業情況,建立煤場基本信息檔案(包括:設備設施檢修、維護、缺陷和運行記錄等)和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台賬;負責組織落實相關的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

4、煤場卸車指揮員在煤場管理員的領導下,負責控制進入煤場的車輛數量、車速、車距,車輛距煤台邊沿的間距;負責煤場標識牌的設置,保證煤場道路暢通,車輛行駛有序;卸煤時煤場內不得有人員逗留或隨意走動,嚴禁儲煤場內的裝載車、剷車、運煤車等車輛在同一區域內同時進行交叉作業和車輛並排裝卸,合理、有序安排轉煤、清底等工作,保證卸煤過程中車輛和人員的安全;負責組織來煤堆儲工作,確保不同煤種堆放在指定區域內;負責指揮煤場整理員對重車道、空車道、卸煤道、運煤汽車轉彎場地以及卸煤後煤台的整理;負責組織落實相關的煤場整改計劃和控制措施。

5、煤場整理員在煤場管理員的領導下,負責對重車道、空車道、卸煤道、運煤汽車轉彎場地以及卸煤後煤台的整理和衞生清掃;負責煤場平整工作,確保各煤種分類堆放,界面清晰,不超出規定界限;必須掌握關於煤場的管理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佩戴安全帽,穿好反光服,要確保自身安全,同時負責對煤堆場以及人員、設備、車輛等進行全面檢查,保證處於安全穩定的狀態;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禁止喝酒;做好事故應急準備,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突發情況有緊急處置權。

(二)對煤場外來作業人員的'要求

1、外來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後才能在煤場管理員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工作;必須按照企業相關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反光服或安全警示帶),確保自身安全後才能進入作業現場;嚴禁在作業現場吸煙和酒後上崗;在卸車過程中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卸車作業,及時向煤場管理員報告,隱患排除後再進行卸車作業。

2、車輛駕駛員車輛的停放或排隊位置應服從煤場管理員的統一指揮調度,以保證進出煤場的車輛通暢有序和安全行駛;嚴禁駕駛員無證、違章作業和酒後、疲勞駕駛,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作業;車輛到達煤場卸煤時,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會車或轉彎時要減速、緩慢通過,駕駛員注意觀察煤堆現場安全情況,如有隱患,立即停止作業,確認現場安全後方可作業;裝載車或剷車嚴禁在煤堆過高或過陡的區域內作業,與煤堆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以防不安全事件發生;進入現場的運輸車輛,保證車況良好,制動、轉向系統、大小燈、喇叭、滅火器等安全附件齊全有效,並定期檢驗其可靠性,確保設備處於良好運行狀態;進入煤場的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以及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協調,不得擅自作業,確保裝車、卸車和行車時的安全;正在卸裝或裝車的車輛必須制動,駕駛員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駕駛室外以及人員上下車和檢查維修車輛;裝載機、運煤車輛在停放或行駛時,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夜間作業車輛必須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設施不全或損壞的車輛嚴禁作業。

(三)儲煤場建設規範

儲煤場各種煤堆必須插標識牌,並標註各項參數;配備照明設施,定期檢查更換,確保完好狀態;儲煤場內必須保證有暢通的環行迴路,確保車輛通行無阻。

四、事故隱患及預防措施

(一)煤場火災

為防止煤場發生火災,煤場管理人員應時刻注意煤場內防火,煤場內嚴禁明火,工作需要時,應做好安全措施,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且準備好滅火器、防火沙等。對於破碎機運轉中的可能發生的火災,應根據設備、天氣、温度等條件做好預防工作,破碎機管理人員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檢查設備,清理設備周邊的煤塵。

預防措施:

1、煤場內嚴禁明火;

2、工作需要時,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並且準備好滅火器、防火沙等;3、破碎機管理人員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檢查設備。

(二)煤堆傘檐

為防止煤場傘檐事故的發生,煤場管理員應時刻注意煤堆傘檐情況,保證出現傘檐時附近工作設備立即停止作業,採取安全得當的措施處理後,方可繼續作業。

預防措施:

1、煤場設備操作人員發現傘檐,立即停止作業,上報煤場管理人員;

2、煤場管理人員在傘檐出現後,應立即組織設備處理傘檐,如出現處理時可能發生安全隱患或不能及時處理的,應在安全距離外建立擋牆並上報相關部門。

(三)道路事故

為防止冬季進、出煤場的車輛發生側滑、追尾等事故,煤場管理員應注意煤場道路情況,在道路兩側應有限速標識,並在道路兩側備防滑沙,在雪後道路上如果出現浮冰,煤場管理人員應組織設備及時處理。

預防措施:

1、煤場管理人員配合計量室,控制進、出煤場車輛車距;

2、煤場管理人員定期檢查道路兩側的防滑沙,如出現浮冰,應立即組織設備處理。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2

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礦的安全生產,認真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公司年、季、月度安全生產計劃。

2、負責組織每天調度會和每旬生產分析會。

3、負責解決採掘區隊班彙報問題。

4、負責組織對本礦生產中出現的安全隱患處理工作。

5、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的搶險工作,依據事故的處理規定程序上報領導和有關部門,並組織事故分析會。

6、經常深入井下,瞭解全礦安全動態及生產環境的變化情況,及時彙報和平衡及解決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問題。

7、負責傳達上級和礦領導有關安全生產指示,認真貫徹執行請示和回報制度,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及時準確。

8、協助礦長負責本礦重大風險的控制。

9、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及安全生產會議和安全辦公會議。

調度室副主任崗位責任制

1、在調度主任領導下,負責做好分管的調度業務管理工作。

2、在班時,要了解上一班生產情況和本班生產計劃及工作重點,掌握礦井生產、運輸、提升、倉存及銷售情況,組織完成生產任務。

3、掌握全礦安全生產動態,及時平衡協調生產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組織好生產事故的處理,保證生產系統的暢通。

4、掌握重點採掘隊及綜採、綜掘工作面生產技術管理情況,參與推行正規循環作業,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5、掌握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其避災路線,參與礦井災害及重大事故的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工作。

6、不斷學習新經驗、新技術,更好地為生產和安全服務。

7、完成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調度室主任“一通三防”責任

1、認真貫徹《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通風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通知、決定等。

2、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按照礦上“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安排,對本部門各專業技術有關瓦斯治理業務負責。

3、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並做到在所管業務範圍內,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不組織安排生產。

4 、參加礦井的採掘設計,安全措施年度計劃的編制及各工作地點作業規程的審查。

5、協助有關科室搞好職工安全知識教育,參加全礦周、旬、季安全檢查工作和安全例會。

6、參與通風事故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調度室工作權限

1、在組織日常生產過程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並對存在上述“三違”現象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

2、有權召集、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接到通知的單位人員必須準時參加,對會議做出的決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並將執行情況準時向礦領導彙報。

3、在組織搶救重大事故時,有權下達緊急命令,調動全礦的一切人力、物力進行搶救。接收命令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全力以赴做好搶救工作。對不服從指揮或不積極行動者,有權通報批評和按規定進行經濟考核,並對情節嚴重者提出行政處理意見。

4、有權主持或參加年度、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審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有權瞭解和督察生產計劃、安全措施和領導安排等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如實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6、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指示,有權對機關職能科室的`業務工作提出相關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有權對上述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調整和安排。

7、有權對不執行調度命令和對調度通知(通報)傳達落實不好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情節有權做出處罰決定。

調度室崗位責任制

1、負責掌握全礦當班情況,並負責當班生產數據的統計、分析及第二天生產預報工作。

2、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事故時,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並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防止事故擴大。

3、準確無誤計算各種數據的填寫、圖表製作和台帳填寫。

4、隨時掌握採掘工作面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有關單位聯繫,及時積極解決。

5、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現場存在的問題。

6、認真執行業務保安責任制,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制止“三違”現象,並做好記錄。

7、交接班前搞好室內衞生,各班要注意保持整。

調度員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調度員要填寫交接班記錄。

2、調度員交接班時,要當面進行,親自交接,不得代轉。

3、交接時,雙方必須將當班的主要生產、安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注意事項交接清楚,包括未辦完的事情、未落實完的事情、通知、領導最新指示、安排等。

4、雙方交接清後,在交接班記錄本簽字,做到手對手、口對口,你不來我不走。

調度員值班制度

調度值班是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安全生產的核心,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值班調度員執行8小時工作制,每班1—2人。

1、調度室擔負着企業生產、安全、經營活動的組織、指揮、監督和控制四大職能,值班調度員要做到“情況明、底數清、信息靈”。

2、值班調度員必須熟悉全礦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區隊的各自職權、業務和分管範圍,熟悉全礦生產經營流程,對與生產、安全、經營活動息息相關的生產和輔助環節的運作程序要了如指掌,並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3、按照煤礦《三大規程》遵章指揮。

4、按照作業計劃組織完成班、日生產及設備檢修任務,主動調度,及時協調各生產環節的正常運轉。

5、掌握礦領導的下井動向,對領導下井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和工作安排要認真落實,詳細紀錄過程和結果,並及時向有關領導通報辦理進展。

6、對基層單位彙報的情況,在認真接收的同時要弄清楚並加以分析,在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及時處置和向有關領導彙報,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觀臆斷,有理有據。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值班調度員崗位責任制

1、在調度主任直接領導下,負責日常生產的調度組織、協調、指揮。

2、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堅持八小時工作制,嚴格交接班制度,不遲到早退。

3、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指揮生產,做到令行禁止。對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並督促有關部門迅速處理。

4、按照規定隨時接收工作面的彙報,及時詢問各採掘面的安全生產情況,認真填寫報表、台帳,做好原始記錄。做到文字清潔整齊,數字準確無誤。

5、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上級領導下達的有關通知、指示、電文、要做到記錄準確,傳達及時,登記編號,妥善保存。

6、經常輪流深入井下,深入現場,熟悉瞭解掌握井上下各主要生產環節的生產過程,掌握第一手資料,並隨時隨地幫助解決生產中的擋手問題,疏通生產渠道,當好領導參謀。

7、值班調度人員,工作時間必須做到着裝統一,文明上崗。室內嚴禁隨地吐痰、亂扔雜物、飲酒吸煙。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對礦山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礦山安全領域各類規程、規範、標準的管理、制訂、實施和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全面提高標準制修訂質量、效率和實施效果,切實為礦山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鼓勵協會、學會、商會、企業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礦山安全標準工作,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對外合作和交流,推進礦山安全標準國際互認。

第五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引導和規範礦山安全領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工作。建立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台,鼓勵礦山安全領域社會團體、企業在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台公開其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信息,支持和推動實施效果良好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六條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納入礦山安全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充分保障標準工作各項經費。礦山安全標準制修訂和貫徹實施納入礦山安全工作考核體系。

第二章標準管理

第七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責統一領導礦山安全標準工作。

第八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負責統籌協調礦山安全標準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礦山安全標準規章制度,組織礦山安全標準體系建設,編制和實施礦山安全標準發展計劃;

(二)組織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起草、報批和複審等工作,依據職責組織礦山安全領域行業標準立項、起草、審查、報批、編號、發佈、備案、出版、公開、複審等工作;

(三)指導、管理礦山安全領域的標準技術委員會;

(四)組織開展礦山安全標準的宣貫、培訓、實施、監督及礦山安全標準驗證示範點建設;

(五)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組織對礦山安全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組織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七)負責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局機關各司具體負責本司職責相關的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相關礦山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標準發展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研究提出相關礦山安全標準項目,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工作;

(三)組織或者參與相關礦山安全標準的宣貫、培訓、實施和監督;

(四)具體指導相關地方礦山安全標準工作;

(五)組織或者參與相關礦山安全標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六)具體負責相關礦山安全標準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依法建立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礦山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及其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統稱為技術委員會)設祕書處。祕書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在礦山安全領域的協會、學會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相關礦山安全標準的具體工作。祕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將祕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設專職工作人員,併為祕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第十二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具體負責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技術委員會的設立或者撤銷應當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技術委員會協助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礦山安全標準體系;

(二)徵集、評估、申報礦山安全標準立項建議;

(三)組織礦山安全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複審等工作;

(四)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宣傳、培訓、實施能力評估、實施效果抽檢和其他標準技術服務,承擔歸口標準的諮詢答覆工作;

(五)組織、指導礦山安全領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工作;(六)組織礦山安全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工作;

(七)承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委託的'其他標準工作。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祕書處開展礦山安全標準計劃項目徵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下達礦山安全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十五條局機關各司、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及礦山安全領域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提出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立項申請。

申請立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

(一)建議立項的書面意見(其中局機關各司書面意見應當明確已報請本司分管局領導同意);

(二)礦山安全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件1);

(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規定的標準項目建議書;

(四)標準草案;

(五)預研報告和項目論證會議紀要。

前款第三項材料僅國家標準項目提交,第五項材料僅強制性標準項目提交。

第十六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定期對立項申請進行審核、評估、協調。對於符合立項條件的標準項目,在徵求相關業務司意見並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務會議審議後,下達或者報批立項計劃,並明確標準計劃的歸口分技術委員會,重要的礦山安全標準由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直接歸口。

第十七條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來自科研、生產、礦山企業等各方面單位共同組成,原則上不少於10家,其中礦山企業不得少於5家。應當確定1家單位為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標準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7日內,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制定標準起草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時間節點、完成期限,確定第一起草人,並將起草方案報歸口的技術委員會祕書處備案。

第一起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本專業技術領域工作滿5年;

(三)熟悉礦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四)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知識,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五)同時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擔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未超過2個。

第十八條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在標準項目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將標準徵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説明、徵求意見建議範圍等相關材料報送歸口的技術委員會。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報送該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標準內容涉及有關專利的,應當報送專利相關材料。

標準編制説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並根據工作進程及時補充完善: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每個階段草案的形成過程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等),修訂標準的應當提出標準技術內容變化的依據和理由;

(三)與國際、國外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水平的對比分析;

(四)與有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相關標準的關係;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六)作為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及理由;

(七)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及依據,包括標準實施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相關產品退出市場時間、標準實施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

(八)標準實施的有關政策措施;

(九)廢止或者修訂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説明;

(十一)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和服務目錄;

(十二)其他應予説明的事項。

對於需要驗證的標準,驗證報告應當作為編制説明的附件一併提供。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提出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和理由。

第十九條技術委員會應當在15日內將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説明及有關附件、徵求意見表(見附件2)送達全體委員或者相關專家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限一般為15日。徵求意見結束後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意見轉交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強制性標準項目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徵求意見,並報送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通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60日。緊急情況下可以縮短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但一般不得少於30日。

第二十條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對技術委員會轉交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形成標準送審稿、徵求意見彙總處理表(見附件3)、新修改的標準編制説明,報送技術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技術委員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後30日內組織並完成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優先進行會議審查。強制性標準應當進行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會議審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組由技術委員會委員或者邀請的相關領域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組成,審查組總人數應當不少於9人,國家標準的審查組總人數不得少於15人;

(二)標準起草小組成員不得作為審查組成員;

(三)會議審查應當協商一致,如需表決,應當經審查組全體成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並存檔;

(四)審查會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如實反映審查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審查意見、審查結論、投票情況、委員或者專家名單等內容,並經與會委員或者專家簽字。

第二十三條函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委員會應當參照會議審查的要求組成審查組,並提前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説明、徵求意見彙總處理表、函審表決單(見附件4)等相關材料送達審查組成員;

(二)函審時間一般為15日,函審時間截止後,技術委員會應當對回收的函審表決單進行統計,審查組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三)技術委員會應當填寫函審結論表(見附件5)。

第二十四條技術委員會應當在審查通過後15日內,將標準報批稿及相關附件報送至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審核,並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

(一)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制説明及有關附件;

(四)徵求意見彙總處理表;

(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六)函審表決單和函審結論表;

(七)審查意見彙總處理表(見附件6);

(八)標準報批審查表(見附件7);

(九)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外,應當規範格式和字體,編排好目錄和頁碼,並整理成冊。

第二十五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對分技術委員會報批的標準項目進行審核,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報批的標準項目由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審核。審核通過後,根據標準類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材料送相關業務司徵求意見;

(二)對於國家標準和應急管理部主管的行業標準,報請分管標準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領域的局領導審定並經局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後,報請國家標準委和應急管理部按程序審核、發佈;

(三)對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主管的行業標準,報請分管標準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領域的局領導審定並經局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後公告發布。

標準的發佈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預留出3個月到12個月作為標準實施過渡期(其中,強制性標準應當預留出6個月到12個月的過渡期)。

第二十六條實施滿5年的標準或者超過3年仍未完成的標準計劃由技術委員會組織複審。複審可以採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方式。技術委員會將複審結論及相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處理。標準複審報送材料包括:

(一)複審工作總結;

(二)複審結論彙總表;

(三)複審意見表。

複審結論為修訂的,還應當提交標準修訂草案。

第二十七條標準執行中需要修訂的,參照標準制定程序列入制修訂計劃。標準技術內容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採用標準修改通知單形式進行修改,由技術委員會報送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審核後,以局綜合司名義發佈或者報請國家標準委和應急管理部按程序審核、發佈。

第二十八條對於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急需的標準項目,可以採用快速程序。經技術委員會審查,由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報請分管標準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領域的局領導審定並經局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後公告發布或者報請國家標準委和應急管理部按程序審核、發佈。

第二十九條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文本按照國家標準委規定進行公開;行業標準文本通過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台免費向社會公開;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文本由社會團體和企業自願申請通過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台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獎勵

第三十條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礦山及礦山企業,礦山安全設施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及地質勘探單位,礦用產品生產製造企業,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鑑定、安全標誌審核發放等專業服務機構)必須執行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核准及事中事後監管監察執法的重要依據,不得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實施許可、審批、核准等事項,對違反標準的行為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時,應當在其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產品和其説明書或者包裝物上標註執行標準的編號、名稱。

第三十二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礦山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驗證示範點建設。驗證示範點負責相關標準技術要求、核心指標、試驗和檢驗方法的驗證,並承擔相關標準的宣傳、培訓、示範、引領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鼓勵技術委員會、標準起草單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積極主動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宣傳和培訓,按規定開展“企業標準領跑者”“礦山安全標準實施標杆企業”創建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定期組織技術委員會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標準實施情況進行抽檢和評估,根據抽檢和評估結果採取以下措施:

(一)公開通報抽檢評估結果;

(二)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礦用產品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違規礦用產品生產單位組織對同一型號、同一批次的礦用產品開展隱患排查,根據銷售流向通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並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暫停或者撤銷安全標誌;

(四)礦山安全評價、鑑定、檢測檢驗服務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違規礦山安全中介機構重新開展安全評價、鑑定、檢測檢驗服務,由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五)對1年內連續發生2次抽檢不合格的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由技術委員會對其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六)對於1年內連續3次抽檢不合格的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或者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組織約談或者發出警示函,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納入聯合懲戒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礦山安全標準抽檢、評估及標杆企業創建等方面的監督、實施具體工作細則,由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安全效果的礦山安全標準及其起草單位、實施單位和歸口的技術委員會,按規定進行表彰獎勵。技術委員會祕書處承擔單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礦山安全標準工作表彰獎勵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標準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按照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對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宣貫培訓、評估抽檢等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礦井安全生產變化的管理,掌握現場變化情況,實現主動超前預測變化、科學減少變化、有效控制變化,真正把變化落實在基層、落實在現場,着重從人員、時段、“三工”、系統和環境四個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構建透明、簡潔、高效的安全生產體系,實現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員變化

(一)、新工人入礦

1、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2、由單位組織學習相關規程措施,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施工作業。

3、簽訂師徒協議,在師傅帶領和指導下進行作業,並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調人員

1、本專業內借調人員,由借用單位組織學習規程、措施,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2、跨專業借調人員,必須由職工學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三)、離崗返崗人員

1、離崗返崗人員是指“六假”、外出培訓、旅遊等離崗一週及以上人員。

2、離崗返崗人員上崗前,單位必須重新傳達學習措施,並由本人簽字確認。

3、單位值班領導或負責分工的班組長必須向其交待本班組施工現場安全重點和注意事項。

二、時段變化

(一)、季節變化

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制定針對性措施,並嚴格執行。

(二)、重要節假日(雙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確保安全關鍵不失控。

2、各基層單位要有幹部在現場帶班作業,指揮安全生產,並做好安全關鍵把關。井下采掘及輔助單位黨政主管必須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產班關鍵時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時間,現場跟班幹部、班組長、驗收員、瓦安員“四員”要加強檢查驗收,把住安全、質量關。

三、“三工”變化

(一)、工藝變化

生產現場工藝變化,由分管礦長牽頭,組織安全生產部門及所在單位技術主管召開現場會,並形成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考試。

(二)、工序變化

生產現場工序變化,由單位行政主管親自安排,做好工序調整工作。

(三)、工具變化

現場使用的工具變化,必須由供應部門向使用單位提供質量合格的生產工具,及時調換質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員必須按使用説明正確使用,有權拒絕使用質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四、系統和環境變化

(一)、施工地點變化

1、由總工程師牽頭召開現場會,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主管、技術主管參加,並形成會議紀要。單位技術主管根據會議紀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地點施工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驗收合格,並在現場掛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運行許可證。

3、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職工進行新的規程、措施學習和考試,並傳達相關措施。

4、施工前,各工種崗位必須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彙報。正常生產的第一個班次,必須有隊級及以上管理幹部帶班作業。

(二)、地質條件變化

1、掘進工作面出現地質變化時,現場跟班幹部向礦調度室和單位值班領導彙報,單位要及時向職能管理部門彙報。

2、職能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分管副總工程師彙報,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技術人員召開現場會,研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形成紀要。

3、單位技術主管根據現場會紀要,編制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

4、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參加施工人員學習措施,並進行簽名確認。

5、職能管理部門加強現場安全監管,並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落實兑現,確保地質變化條件下的安全生產。

(三)、單項工程施工

1、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由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牽頭,安全生產部門及施工單位參加,對其進行會審,並形成會議紀要。

2、施工單位技術主管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經會審批准。

3、施工單位技術主管負責組織所有參加單項工程施工的`人員進行學習,並簽名確認。

4、施工單位向安全生產部門提交開工申請報告,並經審查批准。

5、施工現場明確指定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6、安全生產部門加強現場監管,堅決執行“四不幹”原則,確保所有單項工程安全可控。

(四)、應急性工作

現場出現應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門人員到現場協調,現場跟班幹部安排工作,班組長負責對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監管。

(五)、系統和環境變化由礦專業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單位行政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根據職責權限負責。

五、考核

對各類變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職責權限,對相關責任人按不盡職直至嚴重不履職考核,並處100~3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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