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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標準(精選20篇)

規章制度標準(精選20篇)

規章制度標準 篇1

職工個人或用人單位成建制跨市轉移,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

規章制度標準(精選20篇)

失業人員跨市轉移的,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的保險金轉入遷入地,由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規章制度標準 篇2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其檔案及相關的材料由户口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管理。管理辦法和所需費用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規章制度標準 篇3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2019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2019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規章制度標準 篇4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憑醫療費票據,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每人每月不超過本人月領取失業保險金10%的醫療補助金。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經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給予不超過醫療費60%的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每年領取的醫療補助金最多不超過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4倍。

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發給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不低於本人年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50%。

規章制度標準 篇5

違反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條例》同時廢止。

規章制度標準 篇6

用人單位應當從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從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應當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規章制度標準 篇7

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按照上年度徵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規章制度標準 篇8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名單,經民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規章制度標準 篇9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規章制度標準 篇10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月生活補助的標準等同用人單位為其年繳納失業保險費標準;補助金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1年且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1年的,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規章制度標準 篇11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2019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滿2019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

失業保險金必須高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規章制度標準 篇12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繳納失業保險費和發放失業保險金情況進行監督。

規章制度標準 篇13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有關部門批准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所需費用比照同類專業培訓費標準,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予以職業培訓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享受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求職登記、職業諮詢、職業介紹等項服務。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服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職業介紹機構予以補貼。職業介紹機構推薦失業人員再就業並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省規定的標準對職業介紹機構予以補貼。

規章制度標準 篇14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痺;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脱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規章制度標準 篇15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脱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痺;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ⅱ期;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規章制度標準 篇16

六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撕脱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

規章制度標準 篇17

三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

規章制度標準 篇18

一級傷殘的鑑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

規章制度標準 篇19

三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規章制度標準 篇20

五級工傷鑑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

標籤: 規章制度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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