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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3篇)

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3篇)

消防泵房管理制度 篇1

一、消防水泵房應當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和維護,保持室內清潔;

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二、嚴格執行設備操作規程,每月啟動水泵不少於二次,保持高位消防水箱、氣壓水罐等儲水充足,穩壓泵正常運行;

三、保持系統出水管網及管道閥門常開,水泵類別、水流方向、閥門開啟狀態、配電櫃開關狀態等標識清晰,配電櫃開關處於手動狀態;

四、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泵房和操作水泵房內設備,嚴禁擅自關停設備和閥門;

五、設備投入使用後應保證其處於正常運行或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工作;

六、建立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檔案。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時,應當和物業部消防責任人協商,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經分公司經理批准,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廣東碧桂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巢湖中廟分公司

消防水泵房操作規程

一、消防水泵房值班人員使用消防水泵應按規定要求及時通知運行消防中心值班人員。

二、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水泵確定為自動啟動和手動停止的運行方式。

三、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的自動(壓力開關控制)啟動過程:在消防泵房的配電消防水泵控制櫃,把電源開關操作按鈕打在自動位置;當消防水管網的壓力低於0.75MPa時,消防泵房的消防泵會自動啟動供水;低於0.55MPa時,消防泵房的另一台消防水泵啟動供水,這時兩台消防泵同時工作。

四、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的“停止”操作步驟:在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聯動控制櫃上的選擇開關上選擇手動後,按下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的“停止”按鈕,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工作,或在現場消防泵控制櫃上按下“停止”按鈕,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工作。

五、水泵房消防水泵手動控制操作步驟:在消防中心的消防聯動控制櫃上選擇開關上選擇“手動”;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上,把電源開關操作手柄打在自動的位置;在消防中心的消防聯動控制櫃上按下消防泵“啟動”按鈕,啟動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在消防中心的消防聯動控制櫃按下消防水泵“停止”按鈕,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

六、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就地操作步驟: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把電源開關操作手柄打在手動的位置;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上按下“啟動”按鈕,啟動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上按下“停止”按鈕,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

消防泵房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規範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確保泵房設備正常運行。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項目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

3.職責

3.1工程主管負責消防泵房日常管理工作的督導與檢查。

3.2工程技工負責消防泵房的巡檢和日常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消防泵房鑰匙由工程部負責管理,交接班時做好鑰匙交接。

4.2消防泵房內各設備開關、閥門、管線、單體設備標識清晰,管道顏色標識為紅色,水流流向標識正確,處於維修過程中的相關設備應懸掛警示標識。設備管線閥門密封良好、無“跑、冒、滴、漏”現象。

4.3消防泵房內至少應配備2具2公斤手提式ABC火器和一隻應急照明燈。滅火器壓力正常,應急照明燈能保證隨時啟用。

4.4控制櫃等重要設備上端如有排污管線,應在該設備上方設置喇叭口、擋板等防水設施。

4.5室內定期投放鼠藥、放置粘鼠板,有效控制鼠害。

4.6工程技工應熟悉消防泵房設備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設備運行狀態。非工程部人員,任何人不得觸碰、操作室內任何設備。

4.7工程技工每週巡視消防泵房中的消防水泵控制櫃,觀察控制櫃各指示燈及儀表顯示是否正常

4.8每週檢查消防泵、噴淋泵以及供水管線,保證各類消防水泵能在任意時間隨時啟動;各閥門處於常開或常閉狀態,標識清晰準確。止回閥、管線、泵體無泄漏。

4.9消防泵房地面及設備外表保持清潔無灰塵;室內物品排放整齊;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與管理無關的物品。

4.10消防泵房內嚴禁動火,如因工作需要,須經物業服務中心經理批准,並做好消防措施。

消防泵房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市場準入

第五條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消防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將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有關信息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消防局。

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制定並公佈,消防產品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並公佈。

第六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評審並徵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見後,指定從事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認證活動,客觀公正地出具認證結論,對認證結果負責。不得增加、減少、遺漏或者變更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

第八條從事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確保檢查、檢測結果真實、準確,並對檢查、檢測結論負責。

第九條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技術鑑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消防產品實驗室資格或者從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活動的認證機構資格。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名錄由公安部公佈、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進行監督。

公安部會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參照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管理工作規則,制定消防產品技術鑑定工作程序和規範。

第十條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託人向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提出書面委託,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二)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核。

(三)文件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消防產品型式檢驗和工廠檢查。

(四)經鑑定認為消防產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90日內頒發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並將消防產品有關信息報公安部消防局;認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並説明理由。

消防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技術鑑定時限。

第十一條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技術鑑定工作,對技術鑑定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消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6個月內,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

第十三條在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內,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對性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生產者應當重新委託消防產品技術鑑定。

第十四條在消防產品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內,相關消防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頒佈和施行的,生產者應當保證生產的消防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前款規定的消防產品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在技術鑑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後,不再實行技術鑑定。

第十五條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應當對其鑑定合格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鑑定合格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技術鑑定要求的,技術鑑定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鑑定證書,並予公佈。

第十六條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鑑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公安部消防局應當予以公佈。

第三章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保持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標誌、標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不得生產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十八條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得銷售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應當註明產品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當需要選用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時,應當選用經技術鑑定合格的消防產品。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合同的約定和消防產品有關技術標準,對進場的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或者檢驗,如實記錄進貨來源、名稱、批次、規格、數量等內容;現場檢查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現場檢查記錄或者檢驗報告應當存檔備查。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裝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標準、施工規範和相關要求,保證消防產品的安裝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的質量及其安裝質量實施監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相關規定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專項監督抽查,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監督抽查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技術鑑定證書;

(二)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應當進行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型式檢驗合格和出廠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消防產品的外觀標誌、規格型號、結構部件、材料、性能參數、生產廠名、廠址與產地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消防產品的關鍵性能是否符合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實施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簽名;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對檢查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中註明。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實施現場檢查判定。對現場檢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在3日內將判定結論送達被檢查人。被檢查人對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結論有異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5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將樣品送符合法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並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3日內,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檢查人。

檢驗抽取的樣品由被檢查人無償供給,其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檢驗費用在規定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條被檢查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抽樣送檢的產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複檢申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複檢申請,應當當場出具受理憑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複檢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將備用樣品送檢,自收到複檢結果之日起3日內,將複檢結果告知申請人。

複檢申請以一次為限。複檢合格的,費用列入監督抽查經費;不合格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對消防產品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應當按職責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或者書面通報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產品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和本規定中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程序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舉報投訴的消防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在3日內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使用依法應當獲得市場準入資格而未獲得准入資格的消防產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等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複查申請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進行復查。複查應當填寫記錄。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三十一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佈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重大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開展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變賣、隱匿或者損毀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九條處罰: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選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裝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安裝、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第三十五條消防產品技術鑑定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處罰。

第三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處罰。

非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場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場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產品監督執法,應當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堅持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產品的招投標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八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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