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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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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落實《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訊、處置突發事件 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勤執法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徵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20 人不超過1 輛確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準和工作需要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複配備。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指標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採購。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 升(含)以下、價格18 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訊用車配備排氣量1.6 升(含)以下、價格12 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標準;

(二)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準配備。

第八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後,舊車處理按照公開公正、規範節約的原則,可以採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黨政機關確需高於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者配備更新越野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 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並實行嚴格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執行費用定額標準,據以核定公務用車執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汽車產業規劃、政策和政府採購的規定,綜合考慮車輛技術引數、安全效能、節能減排、售後服務等因素,定期釋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和年度配備更新計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採購。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排程,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資訊。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執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執行成本。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儘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彙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統計彙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

(二) 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執行經費預算;

(三) 未經批准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 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 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標籤: 公務用車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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