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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使用規定

印章管理使用規定

第一條印章是公文的重要內容之一,公文只有用印後才能生效,各單位(部門)應嚴肅認真地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印章管理使用規定

第二條各院(部)和處級單位、部門的印章以及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印章,由學校辦公室統一刻制、頒發、啟用、回收、銷燬。刻制印章,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應加強印章管理,嚴禁偽造、刻改印章。使用印章必須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亂用、濫用印章,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按國家有關法令和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條各單位(部門)印章的使用範圍,應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來確定,不得超越許可權使用。

第五條機構調整、印章磨損等原因需刻制印章,要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辦公室審籤並開具介紹信,到指定刻制單位刻制。

第六條“武漢工程大學”,和“中共武漢工程大學委員會”印章,用於對外聯絡工作、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報表和以學校名義下發的各種檔案學生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使用校級印章需經院(部)、處領導核籤後,到學校辦公室用印。使用校領導名章須經領導本人同意後到學校辦公室用章。涉及重要問題的檔案用印需經主管校領導或學校辦公室主任核批,登記後用印。登記簿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七條“武漢工程大學”鋼印,由學校辦公室保管,用於教職工的工作證、退休證、學生的學生證和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以及結業、肄業證書的騎縫印。使用時,由各職能部門核准總數、統一簽字後,指定專人到學校辦公室統一用印。其他證件一般不使用鋼印。

第八條職稱評聘材料、工資福利待遇以及出具家庭情況、進修學習證明等由人事處用印;職工水電、住房情況證明由資產與後勤管理處用印;辦理臨時居住證、集體戶口、邊境證以及本院師生員工自行車牌照等由保衛處用印;學生就業推薦及有關協議由招生與畢業生工作處用印;申報科研專案、經費、成果鑑定、科研成果登記、評獎材料等必須經科技處稽核同意後統一到學校辦公室用印;重大技術合同的協議,需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後方可用印,各單位(部門)自行用印不能代表學校;在校學生成績證明由教務處用印,已畢業學生需出示成績證明的到學校辦公室用印;教職工獨生子女證明由計劃生育辦公室用印。

第九條全校師生員工領取郵件等需加蓋公章者,原則上由各單位蓋章,如確需加蓋學校印章,必須由本人所在單位(部門)出具證明、方可辦理。

第十條全校各院(部)、處級單位(部門)的印章。應由專人保管。用於以本單位(部門)名義向學校報送的請示、報告和在本院(部)、處內下發各種資料以及本院(部)學生註冊,或在校內下發有關業務事項通知以及對外聯絡一般業務事宜等。

第十一條學校辦公室建立新舊印模檔案,新刻制印章須到學校辦公室備案後,方可啟用,同時舊印章交到學校辦公室統一封存、銷燬,不得自行處理。

第十二條介紹信用印,設立存根,不得在空白介紹信上用印。

第十三條用印力求端正、清晰,模糊不清的無效,印章位置要騎年蓋日,不壓正文。

第十四條各單位(部門)的印章必須專人、專櫃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帶出辦公室,如確需會印時,經領導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帶章會印。用印時印章管理人要在場。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標籤: 印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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